民事判决书

浦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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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9日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东民初字第3490号

原告爱新觉罗启笛,女,1969年1月19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本市东城区大羊宜宾胡同33号院1号楼1门603号。

委托代理人王涛,北京市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翌,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本市东城区柏树胡同5号院5单元11号。

被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住所地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杨波,台长。

委托代理人浦志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爱新觉罗启笛诉被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涛、李翌与被告委托代理人浦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新觉罗启笛诉称,我于1994年参加第六届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获得专业组通俗唱法一等奖。2004年5月14日,中国广播影视报《明星Big star》A06版发表署名殷悦的《轻歌二十年,十届大盘点》一文,该文在点评第六届全国电视青年歌手大赛时写明“爱新觉罗启笛涉嫌盗窃,昙花一现”。事实上,我从未从事过任何违法行为,也未受过任何处分。被告下属的中国广播影视报社不顾事实的恶意诽谤使我的名誉遭受极大贬损,我不断接到来自国内外亲友的质询,致使我及家人无法正常生活。我刚刚做完剖腹产手术,身体虚弱,经此打击身体难以复原,我刚刚出生的孩子也因此导致胃肠功能紊乱。同时,我原定于6月份随丈夫迁居香港,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行期更改,因而变更了与搬家公司的集装箱运输合同。综上,被告的侵权行为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200000元,赔偿其他损失15597.6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辩称,我单位下属的中国广播影视报社2004年5月14日出版的《明星Big star》在A06版发表署名殷悦的《轻歌二十年,十届大盘点》一文确曾写明“爱新觉罗启笛涉嫌盗窃,昙花一现”,但该描述有可资信赖的消息来源,并非我单位自行捏造。首先,在涉诉文章发表前两年,已有新闻媒体刊出了类似的信息。2002年8月,《京华时报》在《央视歌手大赛风云沧桑18年荣辱沉浮大舞台》一文中称“1994年专业组一等奖是爱新觉罗启笛,她后来因涉嫌盗窃沉落歌坛”。2002年8月8日,《卫视周刊》2002年7月(下)刊发《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18年回顾》一文指出“爱新觉罗启笛身上发生了不该发生的故事,就此沉匿歌坛。她不像当年的张行、迟志强犯了强奸罪,而是涉嫌盗窃。”其次,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在公众关注中获取了巨大利益,其亦当宽容对待来自公众的各种评论。另外,涉案作品发表于第十一届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前夕,目的是满足公众参与和关注赛事的需要,服务于公众话题,并非是对原告品行的评价。我方并无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故意。第四,原告出示的有关损失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受到了损失,没有侵权后果发生,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中国广播影视报社系被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下属单位。其于2004年5月14日出版的《明星Big star》在A06版发表了署名殷悦的《轻歌二十年,十届大盘点》一文,文章载明“爱新觉罗启笛涉嫌盗窃,昙花一现”。现原告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对被告出示的经公证的互联网中刊载“原告涉嫌盗窃”信息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提出该信息也侵害了原告的权利,因此该信息不能成为被告侵权的依据。

案件审理中,被告在中国广播影视报社于2005年3月3日出版的《明星Big star》刊登了“致歉声明”,对其未经核实而引用其他媒体的不实报导的行为向原告表示了歉意。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2004年5月14日出版的《明星Big star》、公证书、医院证明、搬家公司证明、出租车发票、律师费发票、2005年3月3日出版的《明星Big star》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所属的中国广播影视报社未经核实即在《明星Big star》上发表文章,转述其他媒体发布的有关原告的不实信息是错误的,本院对此提出批评。但应指出,该文主要内容是对十年间参加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歌手相关资料的综述,并无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主观故意。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主动在《明星Big star》报刊上发表了致歉声明,对其不当表述进行了更正,对原告的影响已经消除。现原告坚持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爱新觉罗启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八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瑞玲
代理审判员 陈家忠
代理审判员 谭北川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文娟(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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