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維國權 內維人權

——關於保釣聯合會北京總部被查抄的聲明

中國抗日救國聯合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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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6日訊】驚悉在保釣人士馮錦華等4月22日晚參加燕南網友首次聚會暨學術研討會之後的第二天,中國民間保釣聯合 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釣聯合會”)北京總部被有關部門查抄,工作電腦三台主機和一台印表機被搬走,我們作爲一群維權人士,感到十分震驚,特就此事作 出以下聲明和呼籲:

一、保釣聯合會已經獲准在中國香港註冊。“保釣聯合會”註冊證書編號933675,“中國民間保釣聯合會”(英 文名稱:China Federation of Defending Diaoyudao Islands Limited)作爲法人團體,在2004年11月12日由香港公司註冊處依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批准註冊成立,“中國民間保釣聯合會”在北京設有 總部。依據“保釣聯合會”的組織章程大綱,該會的設立宗旨及會務範圍包括“依法向國家主管部門申請釣魚群島的開發利用權”、“組織、主辦、促進釣魚群島以 及其他被他國竊占的海洋國土的旅遊、勘探、考察及相關的商業活動”等等。保釣組織成員馮錦華、張立昆、尹東明等曾冒著生命危險登上釣魚島,捍衛了國家領土 的完整和尊嚴。保釣聯合會作爲依法成立的民間組織,享有法律保護的舉行章程規定的各種活動的權利。我們認爲,有關部門在沒有充分確鑿法律證據和正當理由情 況下,搬走保釣聯合會財物的行爲是嚴重違反我國有關法律的。我們要求:有關部門應無條件儘快歸還保釣組織的三台電腦和印表機,並就此違法行爲作出深刻反省 和正式道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 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保釣人士作爲中國公民,享有中華人民共 和國憲法所規定的進行科學研究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理所當然包括參與各種學術研討會,並發表愛國言論的權利。我們認爲,馮錦華等保釣人士不應因爲參加學 術研討活動而受到不公正的對待。

三、我們認爲,近期反日入常運動的主流,具有漸進性、和平性、互動性。公民依法行使憲法規定的集會遊行示威權 利,是外維國權、內維人權的正義行爲,不應予以壓制。它理性、溫和、有序地開展,可以推進中華民族的主體性建構的成熟,恰當處置中國與世界、傳統與現代化 的關係,形成健康的大國意識,爲中華民族在21世紀的偉大復興,完成民主、統一、崛起的大業,積蓄元氣、鑄造根基。

2005年4月25日

簽名信箱:gcgfx@hotmail.com

簽名者:

郭飛雄、溫克堅、杜導斌、餘樟法、陳永苗、謝維雁、高寒、劉剛、王希哲、

(歡迎參加簽名或廣泛傳播、轉發本聲明)

(簽名網頁正在製作)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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