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會「選擇入獄」?

直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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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30日訊】2005年4月28日從樓下的報攤買了一份新加坡《聯合早報》,看到了裡面有一份報道, 尤其第二行的大字特別刺眼,「兩法輪功學員拒交罰款選擇入獄」,甚是好奇,細細一讀, 卻發現了很多笑話,,讓我一一分析來。

乍一看,「選擇入獄」就是承認這個結果了唄。可是看到第三段,就發覺不對勁了,「黃才華和程呂金覺得判決不公平,她們不接受。兩人將向高庭上訴。」不接受判決的兩個人怎麼能選擇入獄呢?不接受判決,連罰款都不交,怎麼能選擇入獄呢?很顯然按照正常的邏輯就是,她們兩個人不認罪,不交錢,就被警察強行送入監獄了。媒體的報道真是驢唇不對馬嘴。

文章的第六段「她們也被指在2002年12月27日將未經審查的法輪功活動光碟寄給警署署長及副署長等,觸犯影片法令。」這就更好笑了,給警察寄送VCD不是希望警察對此事多多瞭解嗎,不也是支持他們的工作嗎?難道這也犯法?

另外,根據《大紀元時報》的報道,這些光碟是關於天安門自焚的真象分析光碟,這與文章中所說的「法輪功活動光碟」區別很大。文章中為什麼不敢告訴公眾光碟裡面的內容是什麼?是它們在替什麼勢力掩蓋什麼嗎?

這些警察高官也太脆弱了,為給全世界都能看的光碟而起訴人家。這麼好的東西都接受不了,那麼面對真正的罪犯,他們怎樣去保護社會秩序呢?

文章的第七段、第八段裡面說法官判刑的思路,就更讓人啼笑皆非。

第七段,「辯方以被告是行使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權力作為抗辯理由,但他無法接受」。引用的這段原文的華文水準可見一斑,文章中的「權力」應為「權利」。唉,法官為女士,「她」被當作「他」。堂堂大報,堂堂法庭,堂堂新聞報道,居然法官的姓名都不公開,男女也錯。是無心之過,還是故佈迷陣?

上面原文中,法官聽到律師以兩名法輪功學員的活動是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作為辯護依據,但是,「他無法不接受」。我本來以為她會有個證據來證明兩個學員的活動不屬於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的範圍,但是她在下面一段卻使我大跌眼鏡。

「法官說,根據最高法庭上訴庭判例,信仰自由不能超越維護公共秩序與安全的法律」(第八段節選)這段提到的「信仰自由」就有了讓人糊塗的地方。做為法官的講話應該是嚴謹的,這個信仰自由應該是指上段「憲法賦予的」。那麼很顯然法官的意思變成了,憲法要受到普通法規的約束。唉,連中共還在那瞎詐唬「憲法是根本」,這位女法官的判案思維卻是憲法受限。恐怕學了點法律的人都知道,憲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一切法律都可以在憲法中找到依據,但是都低於憲法。法官的鬼來之筆,成了憲法的規定要受到一般性法令的制約。新加坡立國之本何在?而且法官沒有給出任何判斷說明她們的所作所為超出憲法賦予她們的權利範圍,讓人不可理解。

第十段,「他指出,這不是一起有關個人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案件,而是一起沒有按照法律要求申請聚會准證,及將光碟送往審查的案件。」但是在第十三段中,「兩被告在隨光碟寄給警署的信中不像是在陳情,反而是宣傳法輪功。」如果法官在第十三段中講的是實話的話,那麼黃才華與程呂金就是在宣傳法輪功——她們的信仰。這件案子能與信仰自由沒有關係嗎?她們是因為她們宣傳她們的信仰而獲罪的。

第十一段,「法官說,兩被告其實可以申請准證,但她們並沒那麼做」。她們兩個人要想堂正的派發光碟,就應該知道這一行為是要經過申請的。關鍵是她們能拿到准證嗎?新加坡法輪功學員能拿到多少准證?好像在我個人看報紙、電視、網絡的體會,是看不到新加坡法輪功的大型活動的。看來是逼不得已才這樣做的。怎麼跟「天安門自焚」時的謊言出於同一邏輯,硬扣帽子,說你是你就是。

第十二段,「法官說,雖然被告辯稱光碟不是她們的,但控方證明了這些光碟當時是由她們控制,辯方並沒有反駁這一點」。我很奇怪的是,以一個法紀嚴明到連「控制」一會兒都構成犯罪可能的國家,是沒有理由不去追光碟的來源的。為什麼不去追查?為什麼不把製作人送上法庭?還是這類光碟太多了,這次案子只是想「殺一警百」?這麼草率的瞭解這件案子,到底是在做戲給誰看?給誰獻媚?

第十四段被告律師,「她們當時只是想將在中國發生的事告訴其他人,沒有不良居心。」但法官卻認為「一意孤行」(第十五段),「沒有悔意」。我不禁感到不理解,她們所謂的非法集會是打架了,還是攻擊政府了?她們只是有孩子家庭主婦,能做到傷害別人的事情嗎?「沒有不良居心」恐怕是法輪功學員常說的,「做一個好人」吧。做個好人要什麼悔意?難道要像中國那樣把好人轉化成壞人,把正常人變成惡魔才罷休嗎?

通篇誤導性的詞語加上錯別字,反襯出法律變成家法的無奈。可能法官也是極不情願的成為一根打人的棒子,這恐怕與她當上法官的初衷相差甚遠。在共產黨到處找人「保先」的今天,新加坡也充當了共產邪靈的陪葬品。

兩位「一意孤行」的孤膽英雄好運!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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