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会“选择入狱”?

直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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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30日讯】2005年4月28日从楼下的报摊买了一份新加坡《联合早报》,看到了里面有一份报道, 尤其第二行的大字特别刺眼,“两法轮功学员拒交罚款选择入狱”,甚是好奇,细细一读, 却发现了很多笑话,,让我一一分析来。

乍一看,“选择入狱”就是承认这个结果了呗。可是看到第三段,就发觉不对劲了,“黄才华和程吕金觉得判决不公平,她们不接受。两人将向高庭上诉。”不接受判决的两个人怎么能选择入狱呢?不接受判决,连罚款都不交,怎么能选择入狱呢?很显然按照正常的逻辑就是,她们两个人不认罪,不交钱,就被警察强行送入监狱了。媒体的报道真是驴唇不对马嘴。

文章的第六段“她们也被指在2002年12月27日将未经审查的法轮功活动光碟寄给警署署长及副署长等,触犯影片法令。”这就更好笑了,给警察寄送VCD不是希望警察对此事多多了解吗,不也是支持他们的工作吗?难道这也犯法?

另外,根据《大纪元时报》的报道,这些光碟是关于天安门自焚的真象分析光碟,这与文章中所说的“法轮功活动光碟”区别很大。文章中为什么不敢告诉公众光碟里面的内容是什么?是它们在替什么势力掩盖什么吗?

这些警察高官也太脆弱了,为给全世界都能看的光碟而起诉人家。这么好的东西都接受不了,那么面对真正的罪犯,他们怎样去保护社会秩序呢?

文章的第七段、第八段里面说法官判刑的思路,就更让人啼笑皆非。

第七段,“辩方以被告是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权力作为抗辩理由,但他无法接受”。引用的这段原文的华文水准可见一斑,文章中的“权力”应为“权利”。唉,法官为女士,“她”被当作“他”。堂堂大报,堂堂法庭,堂堂新闻报道,居然法官的姓名都不公开,男女也错。是无心之过,还是故布迷阵?

上面原文中,法官听到律师以两名法轮功学员的活动是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作为辩护依据,但是,“他无法不接受”。我本来以为她会有个证据来证明两个学员的活动不属于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的范围,但是她在下面一段却使我大跌眼镜。

“法官说,根据最高法庭上诉庭判例,信仰自由不能超越维护公共秩序与安全的法律”(第八段节选)这段提到的“信仰自由”就有了让人糊涂的地方。做为法官的讲话应该是严谨的,这个信仰自由应该是指上段“宪法赋予的”。那么很显然法官的意思变成了,宪法要受到普通法规的约束。唉,连中共还在那瞎诈唬“宪法是根本”,这位女法官的判案思维却是宪法受限。恐怕学了点法律的人都知道,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一切法律都可以在宪法中找到依据,但是都低于宪法。法官的鬼来之笔,成了宪法的规定要受到一般性法令的制约。新加坡立国之本何在?而且法官没有给出任何判断说明她们的所作所为超出宪法赋予她们的权利范围,让人不可理解。

第十段,“他指出,这不是一起有关个人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案件,而是一起没有按照法律要求申请聚会准证,及将光碟送往审查的案件。”但是在第十三段中,“两被告在随光碟寄给警署的信中不像是在陈情,反而是宣传法轮功。”如果法官在第十三段中讲的是实话的话,那么黄才华与程吕金就是在宣传法轮功——她们的信仰。这件案子能与信仰自由没有关系吗?她们是因为她们宣传她们的信仰而获罪的。

第十一段,“法官说,两被告其实可以申请准证,但她们并没那么做”。她们两个人要想堂正的派发光碟,就应该知道这一行为是要经过申请的。关键是她们能拿到准证吗?新加坡法轮功学员能拿到多少准证?好像在我个人看报纸、电视、网络的体会,是看不到新加坡法轮功的大型活动的。看来是逼不得已才这样做的。怎么跟“天安门自焚”时的谎言出于同一逻辑,硬扣帽子,说你是你就是。

第十二段,“法官说,虽然被告辩称光碟不是她们的,但控方证明了这些光碟当时是由她们控制,辩方并没有反驳这一点”。我很奇怪的是,以一个法纪严明到连“控制”一会儿都构成犯罪可能的国家,是没有理由不去追光碟的来源的。为什么不去追查?为什么不把制作人送上法庭?还是这类光碟太多了,这次案子只是想“杀一警百”?这么草率的了解这件案子,到底是在做戏给谁看?给谁献媚?

第十四段被告律师,“她们当时只是想将在中国发生的事告诉其他人,没有不良居心。”但法官却认为“一意孤行”(第十五段),“没有悔意”。我不禁感到不理解,她们所谓的非法集会是打架了,还是攻击政府了?她们只是有孩子家庭主妇,能做到伤害别人的事情吗?“没有不良居心”恐怕是法轮功学员常说的,“做一个好人”吧。做个好人要什么悔意?难道要像中国那样把好人转化成坏人,把正常人变成恶魔才罢休吗?

通篇误导性的词语加上错别字,反衬出法律变成家法的无奈。可能法官也是极不情愿的成为一根打人的棒子,这恐怕与她当上法官的初衷相差甚远。在共产党到处找人“保先”的今天,新加坡也充当了共产邪灵的陪葬品。

两位“一意孤行”的孤胆英雄好运!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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