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俊仁:新加坡絕非一個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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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0日訊】大紀元記者吳雪兒、梁珍香港報導/本報日前專訪了香港民主黨副主席、立法會議員議員何俊仁,談談他對新加坡政府的看法。以下是受訪的部分內容:

我很清楚新加坡的制度,我曾經幫助過當地一些異見人士,支援過他們,甚至幫他們打過官司。我希望星政府容許香港的律師提供幫助,因為當地的異見人士被剝奪所有異見分子由於付擔不來,所以他們都被剝奪了所有找律師代表的權利。

新加坡絕對不是一個法治的國家,新加坡其實像中國大陸,是一個「以法統治」的國家,依法統治和以法統治差不多。將法律作為一種政府控制社會,以至異見者的一個工具,這是他們(新加坡官員)的首要目標。

當然你不能說它完全沒有保障人權,它也有!如保障治安為出發點,這也可以保障人權;你不讓那些賊去打劫,不讓惡人去欺負別的人;不讓任何人非法霸佔別人的土地等,都可以說是保障人權。

但你說首要的目標是政府的意志,這是最重要的;政府的意志壓倒一切,法律就是表達政府統治的意志及目標,以及它所要落實的議程。所以它的首要目標就是一個統治的工具。法律很多時候好像束縛了政府,但政府是隨時可以拋開那個法律,因為它要修改法律是很容易的。

對於新加坡人來說,他們覺得法庭是附屬於政府之下,新加坡前領導人李光耀曾經試過上庭,那個法官立即起來向他鞠躬。

我們試過80年代有一宗案件,我們上訴到新加坡樞密院得直,推翻了新加坡最高法庭的裁決,新加坡在第2年就取消了上訴到樞密院的渠道,接著再把法律修改。所以在新加坡,整個法庭及法律制度就是政府的工具,所以新加坡與香港是不能比較的。

香港雖然沒有民主,但我們還堅守著法治,這是香港剩餘下來的最珍貴資產。我們是絕對要保障它(法治)的,不讓它慢慢退化。法治將會為全中國將來的發展提供一個最好的榜樣,一個最好的典範。不單只是中國,台灣也是。

其實我對台灣……雖然他們比我們民主化,但台灣內從政的人士與及學者告訴我們說,他們羨慕香港的法治傳統和精神,他們知道香港人很尊重法庭,但台灣境內就不是,所以在台灣沒有出名的法官。看一個地方有沒有法治,就看那個地方有沒有出名的法官和律師。

在新加坡,當地那些律師是不肯接這些人權案件的。香港律師曾嘗試代表新加坡的異見人士,但最終法庭不批准。最近一次是代表新加坡民主黨的秘書長徐順全博士,我們想找李柱銘去代表他(辯護),但新加坡的法庭不批准。

在香港,例如我代表法輪功(辯護),我也代表很多異見人士。其實法輪功我也不是第一次代表他們,挑戰政府,進行司法覆核。我的律師樓是做得最多這類案件的,所受到的壓力是整體的,也不是因為純粹代表法輪功,而是因為我的政治定位和立場。所以基本上,我在上面(中國大陸)是沒有大企業生意,親中的就不用說了。若是中方企業,全部都不會找我,即使我最熟的朋友,向他貸款,他也不給我的,他會說這是一間黑名單的律師樓,有很多和中方關係好的企業也不會找我,因為他們自己怕中共。

新加坡這個模式,正正是中共想要學習的典範,因為中共就是想學新加坡。對它們來說,它們覺得新加坡就是最進步的。新加坡的法律是政府所制定的規則,就是合法,是最高的。一定要根據政府所制訂的規則來辦事。當然,我強調,這是比「文革」的時候好,當時你也不知道有甚麼規則。但這種純粹政府所制訂的法律就一定是合法的法律,不遵守政府制訂的法律就是不道德的。

但這個從法理學上來說,已經是不再成立。在20世紀,尤其是經過2次世界大戰後,不再成立。因為第2次世界大戰時,德國的法律都是很清晰的,納粹黨的法律都是經過了國會(通過),樣樣都頒佈出來,但是後來,很多戰犯被控告,指他們作了一些違反人道的行為時,這些將軍和軍人出來說,他們是根據德國的法律去做的,但戰後德國的法庭是不接受的,說那是違反人權及人道的法律,而人權及一些基本的人道主義是(法律)基本的精神,任何法律也不應該違背這些最根本的精神。所以就算是在形式上完全通過了的法律,一個完全有效的法律,但法庭會說,由於那麼過分,違反了最根本的原則,所以執法者是不應該視之為一個有效及合法的法律。

而由這個原則引伸出來的是:不要以為已經通過了所有程序,經過國會及頒佈皂程序,以及清晰條文就是一個合法的法律,有一些更加基本的原則──在文明、法治的國家,講憲法原則,以及人權的一些原則。再看看國外的,如英國、歐盟裏面的一些人權法,和在歐盟內的一些契約裏面的大原則,有些國家更會看聯合國的國際人權公約的大原則,而香港就要自動也看人權公約的原則,因為人權公約變成人權法,即透過人權法,變成香港法例的一部分,也透過《基本法》第39條變成香港法例的一部分。所以為何香港人權基礎如此強,就是因為《基本法》第39條引進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成為我們法律的一部分。

那麼兩個人權公約並不具體說明甚麼是可以,甚麼是不可以的,它是訂了一些原則,這些人權的原則是讓法庭來檢視(香港)立法會所通過的法律是否合法。新加坡沒有這些,它不會視國際人權公約為一個適用於新加坡的本地法律。新加坡可能會參考,但不構成新加坡本土的法律。

新加坡不單只是法律的問題,而且是新加坡的法官,根本將法律曲解到迎合政府的意思。我見很多都是這樣,我也見過一兩宗官司,當辯論到沒有得再辯論時,法庭直接不再詳細、有系統地說出理由,就判政府贏,因為法庭知道自己沒有充分理由。

(新加坡)有很多商業法律寫得很好,有很多和政治無關的法律的判詞是寫得很好,所以我知道那些法官不是沒有水準,但一牽涉到政治,牽涉到人權,個個法官都沒有水準。

新加坡是中共將想走的路。也就是你不要挑戰政府,不要闖入這個禁區,其他的事你是可以很自由,這個與極權政府不同的地方是,極權政府連你的生活都管,娶哪位、做甚麼職業,甚至穿甚麼都管,這是最極權,像「文化大革命」的時候。但專制的政府未必管這些方面,甚至專制政府可以放縱、可以允許市民有其他很多方面的自由,包括像香港這樣可以「馬照跑、舞照跳」,這些自由你可以有,但不可以足夠有參政的自由,甚至在更加專制的地方你不可以批評政府。

新加坡政府由於不被挑戰、不被監察,政府自然做了很多事,一再侵犯人權,比如舉個例子,政府收地,它要收地賠的錢,你不能挑戰,所以有的時候不是批評政府的問題,而是政府蠻橫無禮霸道做很多事情,以公眾利益為名收市民的財產,甚至干擾市民其他的權利,以政府之名來做,(公民)差不多不可以挑戰。這就是專制政府最大的問題。

太過安逸,他們(新加坡人)覺得環境都不錯、都挺繁榮,人民的生活都過得挺好,所以他們就安於現狀。

新加坡的模式正是中共政府要學習的一個典範,中共政府就是要學新加坡,它覺得新加坡對它來講就是最進步,新加坡的想法就是政府所制定的規則就是合法,一定要根據政府所制定的規則來辦事。但這種所謂政府制定的法律就一定是合法的法律,是大家一定要遵守的法律,你不遵守政府的法律就是不道德,從法律學上來講是不成立的,在二十一世紀尤其是經過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是更加不成立。因為第二次世界大戰時,德國的法律是很清晰的,納粹黨的法律都是經過國會樣樣擔保出來的,但是戰後很多戰犯被控告違反人道的罪行時,這些戰犯說我是根據德國的法律做的,而戰後的德國法庭是不接受的,因為這些是違反人道、違反人權的法律。人權與一些基本的人道主義精神是最根本的精神,任何法律都不應該違背這些最根本的精神,就算形式上完全通過的法律,好像很嚴格、完全有效的法律,但法庭認為由於這麼離譜的違反了這些最根本的原則,所以執法者不應該視之為一個有效同合法的法律。但這個原則延伸淂怎麼樣呢?你不要以為經過頒佈又有清晰的文字寫出來就是一個合法的法律,有一些更加基本的原則。

在一些文明的國家就講憲法原則同人權的一些原則,憲法原則是國內的,國外的比如英國是看歐盟的一些人權法同歐盟契約裡面的大原則,有一些國家是看聯合國的國際人權公約裏面的大原則,香港是自動要看人權公約,也透過基本法39條變成香港法律的一部分,所以香港人權這麼強,人權的基礎這麼強,基本法第39條引進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成為我們法律的一部分,兩個人權公約並沒有說明什麼行什麼不行,它定了一些原則下來,這些人權的原則是給法庭來檢視立法會通過的法律是否合法,而新加坡是沒有的。它不會視國際人權公約為適用於新加坡的法律,新加坡可能會參考,但不構成新加坡本土的法律。是很困難,因為它不光是法律的問題,法官是根本把法律曲解到迎合政府的意思,我見很多是這樣,我見過一兩個官司,當它打不下去時,它不再詳細很有系統說出理由,然後判政府贏,因為它知道自己沒有充份的理由,有很多商業法例它寫得很好,有很多同政治無關的法律判詞它寫得很好,所以我知道那些法官不是沒有水準的,但一牽涉政治、牽涉人權,個個法官都沒有水準。新加坡是中共將來要走的方向,你不要挑戰政府,你不要闖入這個禁區,其他的東西你可以很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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