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俊仁:新加坡绝非一个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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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0日讯】大纪元记者吴雪儿、梁珍香港报导/本报日前专访了香港民主党副主席、立法会议员议员何俊仁,谈谈他对新加坡政府的看法。以下是受访的部分内容:

我很清楚新加坡的制度,我曾经帮助过当地一些异见人士,支援过他们,甚至帮他们打过官司。我希望星政府容许香港的律师提供帮助,因为当地的异见人士被剥夺所有异见分子由于付担不来,所以他们都被剥夺了所有找律师代表的权利。

新加坡绝对不是一个法治的国家,新加坡其实像中国大陆,是一个“以法统治”的国家,依法统治和以法统治差不多。将法律作为一种政府控制社会,以至异见者的一个工具,这是他们(新加坡官员)的首要目标。

当然你不能说它完全没有保障人权,它也有!如保障治安为出发点,这也可以保障人权;你不让那些贼去打劫,不让恶人去欺负别的人;不让任何人非法霸占别人的土地等,都可以说是保障人权。

但你说首要的目标是政府的意志,这是最重要的;政府的意志压倒一切,法律就是表达政府统治的意志及目标,以及它所要落实的议程。所以它的首要目标就是一个统治的工具。法律很多时候好像束缚了政府,但政府是随时可以抛开那个法律,因为它要修改法律是很容易的。

对于新加坡人来说,他们觉得法庭是附属于政府之下,新加坡前领导人李光耀曾经试过上庭,那个法官立即起来向他鞠躬。

我们试过80年代有一宗案件,我们上诉到新加坡枢密院得直,推翻了新加坡最高法庭的裁决,新加坡在第2年就取消了上诉到枢密院的渠道,接着再把法律修改。所以在新加坡,整个法庭及法律制度就是政府的工具,所以新加坡与香港是不能比较的。

香港虽然没有民主,但我们还坚守着法治,这是香港剩余下来的最珍贵资产。我们是绝对要保障它(法治)的,不让它慢慢退化。法治将会为全中国将来的发展提供一个最好的榜样,一个最好的典范。不单只是中国,台湾也是。

其实我对台湾……虽然他们比我们民主化,但台湾内从政的人士与及学者告诉我们说,他们羡慕香港的法治传统和精神,他们知道香港人很尊重法庭,但台湾境内就不是,所以在台湾没有出名的法官。看一个地方有没有法治,就看那个地方有没有出名的法官和律师。

在新加坡,当地那些律师是不肯接这些人权案件的。香港律师曾尝试代表新加坡的异见人士,但最终法庭不批准。最近一次是代表新加坡民主党的秘书长徐顺全博士,我们想找李柱铭去代表他(辩护),但新加坡的法庭不批准。

在香港,例如我代表法轮功(辩护),我也代表很多异见人士。其实法轮功我也不是第一次代表他们,挑战政府,进行司法复核。我的律师楼是做得最多这类案件的,所受到的压力是整体的,也不是因为纯粹代表法轮功,而是因为我的政治定位和立场。所以基本上,我在上面(中国大陆)是没有大企业生意,亲中的就不用说了。若是中方企业,全部都不会找我,即使我最熟的朋友,向他贷款,他也不给我的,他会说这是一间黑名单的律师楼,有很多和中方关系好的企业也不会找我,因为他们自己怕中共。

新加坡这个模式,正正是中共想要学习的典范,因为中共就是想学新加坡。对它们来说,它们觉得新加坡就是最进步的。新加坡的法律是政府所制定的规则,就是合法,是最高的。一定要根据政府所制订的规则来办事。当然,我强调,这是比“文革”的时候好,当时你也不知道有什么规则。但这种纯粹政府所制订的法律就一定是合法的法律,不遵守政府制订的法律就是不道德的。

但这个从法理学上来说,已经是不再成立。在20世纪,尤其是经过2次世界大战后,不再成立。因为第2次世界大战时,德国的法律都是很清晰的,纳粹党的法律都是经过了国会(通过),样样都颁布出来,但是后来,很多战犯被控告,指他们作了一些违反人道的行为时,这些将军和军人出来说,他们是根据德国的法律去做的,但战后德国的法庭是不接受的,说那是违反人权及人道的法律,而人权及一些基本的人道主义是(法律)基本的精神,任何法律也不应该违背这些最根本的精神。所以就算是在形式上完全通过了的法律,一个完全有效的法律,但法庭会说,由于那么过分,违反了最根本的原则,所以执法者是不应该视之为一个有效及合法的法律。

而由这个原则引伸出来的是:不要以为已经通过了所有程序,经过国会及颁布皂程序,以及清晰条文就是一个合法的法律,有一些更加基本的原则──在文明、法治的国家,讲宪法原则,以及人权的一些原则。再看看国外的,如英国、欧盟里面的一些人权法,和在欧盟内的一些契约里面的大原则,有些国家更会看联合国的国际人权公约的大原则,而香港就要自动也看人权公约的原则,因为人权公约变成人权法,即透过人权法,变成香港法例的一部分,也透过《基本法》第39条变成香港法例的一部分。所以为何香港人权基础如此强,就是因为《基本法》第39条引进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成为我们法律的一部分。

那么两个人权公约并不具体说明什么是可以,什么是不可以的,它是订了一些原则,这些人权的原则是让法庭来检视(香港)立法会所通过的法律是否合法。新加坡没有这些,它不会视国际人权公约为一个适用于新加坡的本地法律。新加坡可能会参考,但不构成新加坡本土的法律。

新加坡不单只是法律的问题,而且是新加坡的法官,根本将法律曲解到迎合政府的意思。我见很多都是这样,我也见过一两宗官司,当辩论到没有得再辩论时,法庭直接不再详细、有系统地说出理由,就判政府赢,因为法庭知道自己没有充分理由。

(新加坡)有很多商业法律写得很好,有很多和政治无关的法律的判词是写得很好,所以我知道那些法官不是没有水准,但一牵涉到政治,牵涉到人权,个个法官都没有水准。

新加坡是中共将想走的路。也就是你不要挑战政府,不要闯入这个禁区,其他的事你是可以很自由,这个与极权政府不同的地方是,极权政府连你的生活都管,娶哪位、做什么职业,甚至穿什么都管,这是最极权,像“文化大革命”的时候。但专制的政府未必管这些方面,甚至专制政府可以放纵、可以允许市民有其他很多方面的自由,包括像香港这样可以“马照跑、舞照跳”,这些自由你可以有,但不可以足够有参政的自由,甚至在更加专制的地方你不可以批评政府。

新加坡政府由于不被挑战、不被监察,政府自然做了很多事,一再侵犯人权,比如举个例子,政府收地,它要收地赔的钱,你不能挑战,所以有的时候不是批评政府的问题,而是政府蛮横无礼霸道做很多事情,以公众利益为名收市民的财产,甚至干扰市民其他的权利,以政府之名来做,(公民)差不多不可以挑战。这就是专制政府最大的问题。

太过安逸,他们(新加坡人)觉得环境都不错、都挺繁荣,人民的生活都过得挺好,所以他们就安于现状。

新加坡的模式正是中共政府要学习的一个典范,中共政府就是要学新加坡,它觉得新加坡对它来讲就是最进步,新加坡的想法就是政府所制定的规则就是合法,一定要根据政府所制定的规则来办事。但这种所谓政府制定的法律就一定是合法的法律,是大家一定要遵守的法律,你不遵守政府的法律就是不道德,从法律学上来讲是不成立的,在二十一世纪尤其是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是更加不成立。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德国的法律是很清晰的,纳粹党的法律都是经过国会样样担保出来的,但是战后很多战犯被控告违反人道的罪行时,这些战犯说我是根据德国的法律做的,而战后的德国法庭是不接受的,因为这些是违反人道、违反人权的法律。人权与一些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是最根本的精神,任何法律都不应该违背这些最根本的精神,就算形式上完全通过的法律,好像很严格、完全有效的法律,但法庭认为由于这么离谱的违反了这些最根本的原则,所以执法者不应该视之为一个有效同合法的法律。但这个原则延伸淂怎么样呢?你不要以为经过颁布又有清晰的文字写出来就是一个合法的法律,有一些更加基本的原则。

在一些文明的国家就讲宪法原则同人权的一些原则,宪法原则是国内的,国外的比如英国是看欧盟的一些人权法同欧盟契约里面的大原则,有一些国家是看联合国的国际人权公约里面的大原则,香港是自动要看人权公约,也透过基本法39条变成香港法律的一部分,所以香港人权这么强,人权的基础这么强,基本法第39条引进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成为我们法律的一部分,两个人权公约并没有说明什么行什么不行,它定了一些原则下来,这些人权的原则是给法庭来检视立法会通过的法律是否合法,而新加坡是没有的。它不会视国际人权公约为适用于新加坡的法律,新加坡可能会参考,但不构成新加坡本土的法律。是很困难,因为它不光是法律的问题,法官是根本把法律曲解到迎合政府的意思,我见很多是这样,我见过一两个官司,当它打不下去时,它不再详细很有系统说出理由,然后判政府赢,因为它知道自己没有充份的理由,有很多商业法例它写得很好,有很多同政治无关的法律判词它写得很好,所以我知道那些法官不是没有水准的,但一牵涉政治、牵涉人权,个个法官都没有水准。新加坡是中共将来要走的方向,你不要挑战政府,你不要闯入这个禁区,其他的东西你可以很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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