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27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epochtimes.com。
問題二百零五﹕我向美國移民局B2延期申請,于4月5日收到“拒絕”。請問我應几天之內离開,半年內可以嗎? 拒絕信上說“如果不積累180天的非法居住﹐今後申請簽証就不會有三年/十年不許入境的限制。”它的意思是否可停留180天?
解答﹕信上所說的并不是代表准許你逗留180天。 它是說你必須立刻離境﹐而這個立刻離境通常是指一個合理的時間﹐例如2-3個星期訂機票和打點行裝的時間。
如果你逗留的時間超過合理的時間但小於180天﹐在你下次申請簽証或入境時可能會對你不利。但從法律上不是簽不下來。如果超過180天﹐按照法律﹐你3年內是不能再入境美國的。 所以﹐你可以理解成﹐B-2延期拒絕後應立即離境﹐某種原因下不能立即走﹐最長不能超過180天。超過了﹐也就黑下來了。很多人都處在即不能走﹐留下身份也很難解決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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