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立院三讀通過RTC基金運用上限1100億元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5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三十一日電)經多次協商的「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RTC)今天在台灣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將RTC基金規模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底的金融業營業稅款,但設定運用總額為新台幣一千一百億元,條例修正前已發生的非存款債務,將予賠付。

RTC即將在今年七月退場,在歷經近二十次朝野協商後,修正條文重點如下:

RTC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基金財源與規模由原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的金融業九十一年到九十四年的營業稅款,展延至九十九年,但運用總額以一千一百億元為限,所剩稅款應專款撥入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

RTC原本預估將有一千兩百五十億元可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但限縮為一千一百億後,扣除百分之二十的二百二十億元專款用於賠付農、漁會信用部,及處理中興銀行的五百八十億元,RTC將有三百億元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多餘基金將在RTC於民國九十九年結束後回歸國庫。

RTC以處理基層金融機構為優先,處理時保持形式與實質上的同等待遇為原則,條例通過後增加財源的百分之二十應作為賠付農、漁會信用部使用,且不受RTC設置期間的限制,即RTC結束後,仍可繼續專款專戶使用,運用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此外,RTC一度因是否返還鳳山信用合作社員股金的問題,也在法案中獲得解決,「社員之權利應由承受該信用合作社之資產之金融機構全額賠付。若該承受之金融機構未能賠付,則由本基金全額賠付。」

在是否賠付非存款債務、也是法案最後最具爭議的部分,修正通過條文為「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時,該金融機構非存款債務不予賠付。惟該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發生之非存款債務,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仍受保障。」

依修正條文結果,RTC將賠付經RTC處理的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約七十億元非存款債務。

RTC依規定委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前,主管機關應先公告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客戶每筆逾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的呆帳。

RTC結束時,償付因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產生負債的本金、利息及費用後,其餘資產與負債,由國庫概括承受。

此外,立法院也三讀配套刪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之二關於「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起,免徵營業稅」規定。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