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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羅紀雄貪污案 高院更四審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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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六日電)前台灣高等法院法官羅紀雄,被控在受理一件毒品案時,收受被告新台幣一百萬元後將被告判決無罪,一審時被判刑十年,曾暄騰一時,但高等法院今天更四審出現大逆轉。更四審合議庭以全案證據有瑕疵、不足以定罪為由,改判羅紀雄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羅紀雄是被控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受理男子葉隆財施用毒品案件時,以電話向葉的律師蔡登旺示意可幫忙,羅於收受一百萬元後改判被告葉某無罪,一審時羅紀雄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十年,褫奪公權七年,羅某不服,期間持續上訴,二審及多次更審仍被判有罪。

但高院更四審法官這次卻認為,調查局訊問蔡登旺的證詞,多是靠疲勞轟炸取得,且訊問期間,調查局有欺騙減刑、誘導取證之嫌,這樣的證詞依法不能做為證據,而蔡登旺到了法院後也確實翻供。

至於先前調查局的監聽錄音帶,顯示羅紀雄在收錢後曾提醒葉不要再吸毒,以免東窗事發,這段談話被前審法官做為定罪證據,但更四審法官認為,這段錄音談話,有談到葉某妨害自由的前科,也有講到後來的吸毒案,無法確認是羅紀雄收錢後叮囑葉某的證據,且賄款交付經過也查證不明確,無法據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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