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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遭狗咬傷 被害人要求狗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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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李穎、林俊宏╱北縣報導〕「新聞學」雖然說「狗咬人不是新聞,人咬狗才是新聞」,但是以下這件狗咬人事件,還真是新聞,因為被「兇狗」咬傷的被害一方要求兇狗「出庭」。

這件狗咬人,發生在台北縣永和市,四月八日下午四時許,十歲的黃姓男童放學回家,在永和市得和路發現鄰居飼養的咖啡色大型狗,這隻大狗突然「抓狂」衝出屋外咬住他的左膝,當場嚇得他大哭,黃姓飼主見狀出面制止,但男童母親發現後隨即找飼主理論,雙方話不投機,被害一方最後決定向警方提告。

男童母親向警方說,黃姓飼主發現男童左腳被狗咬傷瘀青,不但毫無歉意,還語帶嘲諷,表示願意照顧男童一輩子啦,若男童傷勢嚴重惡化影響人命,也願「一命賠一命啦」。

男童母親認為,對方態度惡劣,言語輕浮,因此當時就拒絕飼主提出以三千元紅包和解,未料黃姓飼主當場翻臉,要男童母親到法院提告,即使法院將來判他必須賠錢,他有錢也不給,大不了自殺或坐牢嘛!

男童母親向警方說,她堅持提出傷害告訴,而且還要求飼主要帶著「兇狗」出庭,並賠償精神傷害十萬元。

要求賠償,不讓人意外,但讓警方傷腦筋的是「狗狗真能出庭嗎?」

法界人士的看法是:不論是民事或刑事訴訟,司法權所及的是「自然人」與「法人」,但「狗」就是「狗」,不能成為「證狗」,也不會是負有刑責的「兇狗」,這可不是歧視動物喔!否則依現行司法制度,光是一開庭之始的「人別訊問」,法官如何與「狗」交談,又是否該以「狗」的出生年月日、毛色、品種來取代身分證字號來識別身分?

再說,如果真要狗狗出庭,具結時,狗狗又如何能以人語宣示所說實在或據實陳述?所以兇狗出庭,在學理及實務上可說都不可行。

法界人士說,與狗狗出庭比較相近的是採取「勘驗證物」方式,找來兇狗比對齒痕與被害者傷口是否吻合,再加上目擊者證詞及是否有監視器等設備拍攝到咬人過程,來釐清責任歸屬問題。

對這種狗咬人事件,法界人士有種看法,司法訴訟過程費時,民眾對於賠償方式或金額不滿,或許可藉由地方人士獲第三人居間斡旋,不必大小事都要「法院見」,以免耗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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