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高賣低股票避稅 國稅局可主動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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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二日電)稅制改革最低稅負制宣布推動以來,企業界陸續傳出希望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配套的聲音。

除了遭財政部與專家學者大力反對,其實在未分配盈餘加徵規定實施前,常有公司故意把盈餘不分配給股東、協助股東規避綜所稅,規定實施後,還是不少公司用方式用其他方法逃漏。

台財政部北市國稅局日前就發現一個案例,國稅局稅務員查核一家投資公司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這家公司以高價向股東買入未公開發行的關係企業股票,並接著以低價將原購入的股票賣回給股東,導致帳上產生約6億4000萬元證券交易損失。

雖然這家公司依所得稅法規定,在申報時已自行帳外調整,但經稅務員深入追查結果,這家公司帳上累積未分配盈餘約3億4000萬元,如依正常程序分配給股東,就個人股東而言,以綜合所得稅稅率40%估算,需繳納約1億3600萬元的稅。

可是,這家公司利用高價向股東購買股票方式,除可變相將盈餘分配給股東,幫助股東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外,事後以低價賣回給股東,所產生鉅額損失,又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導致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應繳納稅賦減少約6400萬元,意圖操縱稅賦的行為明顯。

  不過,國稅局也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與國內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股權的移轉,或其他虛偽的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

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額,可以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分配的股利、盈餘或可扣抵稅額重新予以調整,以維租稅公平。

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的稅率的規定,產生背景在於兩稅合一後,由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個人綜所稅的稅率最高為40%,兩者之間有高達15%的落差,導致許多公司故意不分配盈餘給股東,協助股東逃避綜所稅,財政部只好規定若有未分配盈餘,得加徵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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