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高卖低股票避税 国税局可主动改正

标签:

【大纪元6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二日电)税制改革最低税负制宣布推动以来,企业界陆续传出希望取消未分配盈余加征百分之十配套的声音。

除了遭财政部与专家学者大力反对,其实在未分配盈余加征规定实施前,常有公司故意把盈余不分配给股东、协助股东规避综所税,规定实施后,还是不少公司用方式用其他方法逃漏。

台财政部北市国税局日前就发现一个案例,国税局税务员查核一家投资公司的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时,发现这家公司以高价向股东买入未公开发行的关系企业股票,并接着以低价将原购入的股票卖回给股东,导致账上产生约6亿4000万元证券交易损失。

虽然这家公司依所得税法规定,在申报时已自行账外调整,但经税务员深入追查结果,这家公司账上累积未分配盈余约3亿4000万元,如依正常程序分配给股东,就个人股东而言,以综合所得税税率40%估算,需缴纳约1亿3600万元的税。

可是,这家公司利用高价向股东购买股票方式,除可变相将盈余分配给股东,帮助股东规避个人综合所得税外,事后以低价卖回给股东,所产生钜额损失,又可依所得税法规定,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项,导致当年度未分配盈余应缴纳税赋减少约6400万元,意图操纵税赋的行为明显。

  不过,国税局也表示,个人或营利事业与国内其他个人或营利事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相互间,如有藉股权的移转,或其他虚伪的安排,不当为他人或自己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

稽征机关为正确计算相关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额,可以报经财政部核准,依查得资料,按实际应分配或应获分配的股利、盈余或可扣抵税额重新予以调整,以维租税公平。

未分配盈余加征百分之十的税率的规定,产生背景在于两税合一后,由于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个人综所税的税率最高为40%,两者之间有高达15%的落差,导致许多公司故意不分配盈余给股东,协助股东逃避综所税,财政部只好规定若有未分配盈余,得加征百分之十。



相关新闻
陈水扁:研拟短期调高营业率1至2%
林全︰优先推动最低税负
草庵居士:中国经济崩溃的过程与结果
南韩交易所积极寻求中国企业前往上市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