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志強:為自由表達而抗爭

──郭國汀不服行政處罰決定案的復議申請書

郭國汀、張思之、浦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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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6日訊】【當一名律師無辜失去自由時──無題

“鄭恩寵律師有你,你就有我們!”(浦志強)“國汀,放心還有我們呢!”(張思之)兩位大律師的一句話,令我淚水奪框而出。

在2005 年2月23日至5月20日我被停業及失去人身自由整個期間,上海律師協會,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均保持高度沉默。中國律師網沒有任何郭律師受難的信息。而上海市5600名律師唯有一名美麗的女律師打來電話:“我能為你做些什麼?”然而次日她便受到國安人員登門警告!全國12萬名律師唯有北京市數位勇敢的律師公開聲援。魏汝久律師為了不讓我孤單地出現在聽證會上,自告奮勇代理我出席了聽證會;然而兩度自費赴上海卻事前事後均被北京市司法局專門關照。

中國律師們面對同行受到極不公正的對待時,保持高度沉默說明瞭什麼?

當局自3月6日起將我軟禁在家中,直至5月19日才口頭宣布解除取保侯審。由於被剝奪了生存權,我被迫出國謀生,作為交易於是我也就“自動”地放棄了提起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權利。我認為在當局操控下的法院根本不可能公正審理我自已的案件,故還是留給歷史去審判吧。浦志強和張思之大律師為此案付出了相當的精力,行政復議申請書寫得十分精彩,當然有關對郭律師評價部分不必當真,盡管我還是愛聽的。

郭國汀】

為自由表達而抗爭
──郭國汀不服行政處罰決定案的復議申請書

浦志強

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郭國汀 男 1958年1月10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蓮溪路1號世外桃源612室

工作單位:上海天易律師事務所律師 執業證號:091286115187

委託代理人: 張思之 北京市吳欒趙閆律師事務所律師

浦志強 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010-85271736 13901008963

被申請人:上海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繆曉寶 職務:局長

申請事項:請求撤銷上海市司法局滬司罰決字(2005)第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郭國汀律師不服上海市司法局給予其停止執業一年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特向貴部申請行政復議。

我們的觀點是:該處罰認定郭國汀的言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3條第1款的規定,沒有事實依據;適用該法第44條第11項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8條第21項進行處罰,沒有法律依據。鑑於行政當局在處罰決定中,認定郭國汀律師行使言論自由權利時違反了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客觀上使得本案在我國憲法司法化進程中具有了非同尋常的意義,我們亦將主要依據憲法原理進行抗辯和申訴。我們認為,這是一起踐踏公民憲法權利的典型案件,其結論必須糾正。

一、對處罰決定的簡要分析

題述行政處罰依據的事實,是郭國汀的執業行為和若干不合時宜的觀點;處罰決定的核心內容,是認定郭國汀發表文稿、接受採訪、參與請願簽名和公布“敏感案件”辯護大綱的行為,構成對中國共產黨、中國政府的誣蔑和攻擊,構成對社會主義制度的詆毀;認定其反對一黨獨裁的極權政體和“結束一黨專政”的觀點違反憲法和律師法的規定。上海市司法局之處罰郭國汀,還在於認為他的言行,“違背了一名職業律師的基本準則,嚴重損害了我國律師的社會形象,且造成惡劣的國際國內影響”。概言之,該局對郭國汀律師的處罰,直接指向為憲法所保護的言論自由權利。

行政處罰所列舉“違法”行為,是郭國汀在若干網站上公開發表《我的二十年律師生涯》、《面對十八層地獄,我的真情告白》、《虛偽是極權專制的必然副產品》、《我的心裡話》、《成為一名人權律師》等文稿,參與阻止胡錦濤接任國家軍委主席職務的網上請願簽名,接受海外若干電台和媒體的採訪,以及在辦理黃金秋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犯罪案件中的若干執業行為;關於觀點部分,主要指他在上述言行中,認為“中共已經到了末日”,宣稱要“結束一黨專制”,請求江蘇省高級法院指派由非中共黨員組成合議庭審理黃金秋案,以確保“司法公正”。至於美國“希望之聲”電台發表題為《中共的末日只是時塔早的問題》的專訪,因屬於該台的發表行為,與郭國汀無涉,我們對此將不做過多申辯。

二、對郭國汀觀點的綜述

1.鼓吹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

在《我的二十年律師生涯﹒哲思飛天》中,他認為“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對國家進步至關重要,表示願意為在中國實現言論自由而奮鬥終身。在《面對十八層地獄,我的真情告白》等文章中,他聲稱只願做思想、行動、靈魂自由的人。他列舉了鄭恩寵律師獲罪和近年來的若干個案,認為當局以言治罪是“極度虛弱的表現”,是“缺乏自信的必然結果”。在擔任師濤的辯護律師之後,他表示“自由就是無所畏懼,中國人民同樣應該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2.否定和反對專制極權獨裁政體,反對一黨專制。

他認為:“專制極權獨裁政體在全世界範圍內給人類帶來的是無窮無盡的災難,是人類有史以來最壞的政體,是中國人民的死敵”,主張“堅決反對一黨專制,堅決反對極權專制獨裁!”他認為,建國以來國家屢次出現重大決策錯誤,根源“在於一黨專政的政治體制存在嚴重缺陷”。郭國汀慨嘆虛偽是極權專制的副產品,認為一個禁止講真話的民族“是不可救藥的”。他指出“一黨專政的極權獨裁政治不改革,就別指望有真正意義上的司法公正”。在辦理黃金秋網上組黨案件中,他指出 “結束一黨專政,開放黨禁報禁,是時代的要求、人民的心聲、歷史的必然”。

3.否定共產主義的可能性,表態“不愛共產黨”,認為“中共已經到了末日”。

早在20年前,他就認為共產主義是“不切實際的幻想”,“永遠無法實現”。他自述“不愛共產黨”的理由是:共產黨進行專制封鎖,推行愚民政治;共產黨不僅獨霸主流媒體,而且把互聯網變成了“國內局域網”;共產黨厚此薄彼,軍費高昂而教育窮蹙,造成文化成就乏善可陳;共產黨的腐敗難以遏制,官僚、司法和學術 “都已腐敗不堪”;他認為共產黨用自行糾正錯誤來證明自身偉大是荒唐的,因為“糾正錯誤理所應當,根本不值得誇耀”。在接受“希望之聲”採訪時,他認為 “中共已經到了末日,只是時塔早的問題”。

4.認為中國“偉大的律師”應當是一名“人權律師”。

有感於在辦理鄭恩寵案、黃金秋網上組黨案和瞿延來宣傳法輪功案過程中親身經歷的司法不公,郭國汀認為人權律師才是當今中國最需要的。他認為中國律師肩負著伸張正義、推動政改、維護人權的使命,偉大的律師應當著眼於國家民族的長遠福祉,應當勇於直面真相言說中國社會的真問題。他表示要像張思之大律師那樣,誠實正直胸懷坦蕩,富於正義感和獻身精神。針對共產黨統治下新聞封鎖、司法不公的現實,郭國汀大聲疾呼開放黨禁報禁,主張從推動黨派退出司法領域入手實現司法公正。毋庸諱言,正是這種果敢無畏的信念,使他已經成為一位名副其實的人權律師,並贏得了世界的廣泛讚譽。

5.反對胡錦濤將國家最高權力集於一身。

《國家軍委主席職務絕對不能由胡錦濤集權接掌請願書》,是簽名者致吳邦國委員長及全體代表的公開信。請願書認為,鑑於國家軍委主席職位事關國家民族的前途命運,不是共產黨的私事,請求人大“將國家軍委主席一職和黨的總書記、國家主席職務分開”。請願書還呼籲胡錦濤能“有自知之明”,“主動讓賢”或“推薦其他合適人選”。或許是反感權力過分集中的情景再現,擔心效法朝鮮控制言路成為“新政”加強執政能力的主旋律,郭國汀認同請願書的核心訴求,並參與了請願書的網上籤名活動。

6.網上公布辯護大綱與申請中共黨員法官迴避。

除將為黃金秋案一審的辯護大綱公布在“中國魂”網站上之外,鑑於該案被告人系因從事網上組黨活動而被共產黨控制下的檢察機關指控,郭國汀認為,具有共產黨員身份的法官與本案存在利害關係,“難免有失公正”,並且一審判決結果也充分證明瞭這一點。為此,他代理上訴人向二審法院提出迴避申請,希望該院能“指派非中共黨員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他還認為,黃金秋“是國家最需要的不可多得的人才”,“年輕人在海外自由的天空下,發表過激言論實乃再正常不過之事”,呼籲二審法院公正司法,“絕不應當把他一棍子打死”。

綜上,郭國汀的言行集中在爭取言論自由、反對專制獨裁、結束一黨專政和呼籲司法公正,他的行為也不過是這一觀點的表達方式而已。

三、行政處罰沒有法律依據,是赤裸裸的政治迫害。

上海市司法局認為,郭國汀作為一名執業律師,“應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嚴格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維護憲法尊嚴,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認為他的觀點和表達行為,“違背了一名職業律師的基本準則,嚴重損害了我國律師的社會形象,且造成惡劣的國際國內影響”。我們認為,上述觀點不能成立,其處罰沒有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認定郭國汀的言行違反憲法,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律師法》第3條第1款的規定:“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我們認為,處罰依據的“事實”,除發表黃金秋案辯護大綱之外,大多是郭國汀以公民身分行使言論自由權利的行為,不是他的律師執業行為。另據律師法第30條第2款的規定,“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應當依法保障。”眾所周知,作為辯護律師,郭國汀關於該案的言行屬於職務行為,他的身份僅是代理人──申請迴避的後果顯然應由委託人承擔。假如認為他公布辯護大綱的行為不當,有權指責和解聘他的只有當事人本人。上海市司法局在委託人沒有投訴的情況下,援引律師法的條文處罰郭國汀“律師執業”行為之外的言論,不僅顯屬張冠李戴,而且直接違反了憲法。

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是律師法第44條第11項的規定,該條款的內容居然是“……(十一)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該決定援引的對“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的解釋,是司法部頒布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8條第21項。無獨有偶,該項規定竟然也是:“…… (二十一)有其他違法或者有悖律師職業道德、公民道德規範的行為,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我們不禁要問,莫非負有依法保障郭國汀律師執業權利的上海市司法局,勞師靡餉地處罰郭律師的法律依據,竟會是“某須有”的兩個“其他行為”?欲加之罪何患無辭!該局顯然是在濫用職權!

行政處罰決定認為郭國汀的言行“違背了一名職業律師的基本準則,嚴重損害了我國律師的社會形象,且造成惡劣的國際影響”,同樣是無中生有。不難想像,以郭國汀的放言無忌屢觸逆鱗,早已成為某些人的眼中釘,倘有絲毫“有悖律師職業道德、公民道德規範”的行為,必然早已身敗名裂,何勞該局如此費盡心機黔驢技窮!那麼,郭國汀的“行徑”果然“嚴重損害了我國律師的社會形象,且造成惡劣的國際影響”了嗎?

我們看到,郭國汀立志成為人權律師,孜孜以求的是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在我們這個時代裡,他是不可多得的擁有健全人格的好律師,更是一個有尊嚴的大寫的人。毋庸諱言,言論自由和思想自由的圓夢之旅,在中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文字獄的利刃還高懸在心靈之上,“忍”字還是多數人安身立命的要訣。或許,在這個物慾橫流的世界上,正是因為有了張思之和郭國汀大律師的存在,孱弱無助的中國律師才有了一隻可以依靠的肩膀,才有望書寫用法律捍衛言論自由的詩篇,才有可能贏得世界的尊重!只要看看國際輿論對郭國汀的好評,聽聽黎民百姓對郭國汀的讚美,就會明白上海市司法局對郭國汀的指責,無異於信口雌黃桀犬吠堯。

此外,上海市司法局對郭國汀的處罰在程序上尚有若干違法之處。2005年2月23日,律管處朱姓處長一行,先是以欺騙手法誘使郭國汀交出律師執業證並拒不返還,造成處罰未出籠而“先予執行”的既成事實,隨後又在缺乏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強行搜查郭國汀律師的辦公室並搶走電腦硬盤;3月4日聽證會召開之際,該局未經公告臨時改變聽證地點,導致大批關心郭律師命運的同行和群眾無法適時趕到現場,不少試圖前來旁聽聽證的人士遭到警方的盤查與刁難,客觀上將法定公開的處罰聽證程序變成秘密審判政治迫害的走過場;聽證會結束當天,處罰決定即迅速下達,但來自治安當局的迫害並未結束,警方先是非法將其控制在家中不得見客,致使郭國汀無法就行政復議抑或行政訴訟的申請事宜與其委託代理人進行磋商,復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指控將其刑事拘留並旋即取保候審。更為荒唐的是,所謂“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指控,竟然建立在聽證會吸引和“聚集”了大批旁聽群眾和國內外媒體!從此,郭國汀這位矢志成為人權律師的“被害人”,日常起居無不受到警方嚴密監控,嬌妻弱女頻繁受到騷擾,不僅電子郵件、電話被持續監控,甚至連日常必備的手機通話卡也被“沒收”!我們不理解,在上海這個中國最先與國際接軌的首善之區,司法局何以如此處心積慮地對郭國汀趕盡殺絕?莫非司法行政當局真的以為,惟有鏟除郭國汀這位手無寸鐵的“害群之馬”,被“嚴重損害”了的中國律師的社會形象方能挽回於萬一,其所造成的“惡劣的國際國內影響”才可能被消除於分毫?問題的關鍵顯然不在這裡。我們有理由認為,這起看似單純的行政處罰案件,背後無疑包藏著政治迫害的險惡用心。我們不希望聽到,伴隨著加強執政能力的信誓旦旦,耳邊傳來的竟會是扼殺言論自由的夏日驚雷。

綜上,行政處罰決定沒有法律依據,並且顯然是政治迫害的結果。

四、郭國汀的言行沒有違反憲法和法律。

1.郭國汀的言行應受到憲法有關公民權利條款保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第35條規定,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36條規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第41條規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第47條規定,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若以此對其言行加以考察,就會發現郭國汀行使的是憲法所保護的言論自由權利,不存在任何違法性。

“防民之口,勝於防川”,這是中國的古訓;“你說的話,我一句也不贊成,可是我要拼命捍衛你說這話的權利”,這是伏爾泰的名言,這表明言論自由對於一個社會的極端重要性。言論、出版、結社自由,是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郭國汀頂禮膜拜並身體力行之,當然並未違反憲法;否定專制獨裁極權政體,主張結束一黨專政,不僅是郭國汀的觀點,更由於憲法並未規定我國政體是一黨專制下的“專制獨裁極權”,因而更加不會違反憲法;郭國汀是基督徒,他不相信共產主義實現的可能性,甚至表示堅決“不愛共產黨”,是公民信仰自由範疇和處理情感好惡的私事,畢竟憲法並未規定公民具有信仰共產主義和“愛共產黨”的義務,因而郭國汀此舉也不違反憲法;參與網上籤名活動,反對胡錦濤出任國家軍委主席,是郭國汀關心公共事務的表達行為,這在聲稱“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國家,當然不構成違反憲法。至於在執業過程中,要求法院指派由非中共黨員組成的合議庭審理黃金秋案件,則屬於律師受托依法申請迴避的行為,即使認為該申請的理由不能成立,至多能產生裁定駁回的後果,其申請理由和行為不能構成律師違反憲法的事實依據。

2.郭國汀的言行沒有違反憲法規定的公民義務。

憲法還規定了公民的基本義務,如公民有勞動的義務,受教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扶養未成年子女和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等等。

不難看出,郭國汀在行使權利時,沒有違反憲法規定的上述公民義務。與同行相比,他至少依法執業兢兢業業;與同齡人相比,他受過良好教育,他的女兒也在接受正規教育。他沒有違反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他無從接觸和洩露國家秘密,他無力損害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他沒有資格使國家蒙羞,他沒有逃避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的義務。他的童言無忌和口誅筆伐,不僅未能使共產黨改變絲毫,甚至沒能阻止胡錦濤先生大權獨攬,就任國家軍委主席。我們認為,他的麻煩來自勤於思考和勇於表達,但這恰恰是法治社會下公民最為可貴的品德,是我們這個社會過於稀缺的因素,他是我們民族的脊樑。

郭國汀在接受“希望之聲”採訪時表示,“中共已經到了末日”,甚至認為其死亡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同樣沒有違反憲法和法律。大凡生命,舊的不去,新的不來,新陳代謝是世間萬物的自然規律,政黨也不例外。馬克思曾經滿懷信心的預言,“資本主義的喪鐘敲響了”;在“剝奪剝奪者”的革命中,列寧也曾指出,帝國主義已經是壟斷的、腐朽的和垂死的資本主義,是資本主義的最高階段,仿佛吹燈拔蠟立等可取指日可待;自信人生二百年的毛澤東,也曾斷言一切反動派都是紙老虎。但峰回路轉轉眼已是百年,不僅敵人沒有一天天爛下去,我們更沒能一天天好起來。我們認為,郭國汀預言中共去日無多,不過是表達自己的觀點,旁人無需擔心一語成讖。共產主義的學說告訴我們,到了那個時候,國家和政黨都將消亡,因而郭國汀所謂“中共的末日是遲早會來的”,是永遠不會錯的一種“觀點”。他說中共的末日遲早會來,恰似魯迅筆下的傻子,“不合時宜”地預言新生兒將來肯定會死一樣,話糙理不糙,他不該“遭到大家合力的痛打”,更不該被上海司法行政當局停止律師執業。

誠然,郭國汀的特立獨行,在當今社會還顯得大逆不道。他的言行顯然對共產黨的統治不利,其結束一黨專政的呼號在短期內也難以見容於世。但關鍵在於,憲法所規範的,顯然是公民和國家的關係,而非政黨和人民的關係;憲政的主要目標,是保障公民權利和限制政府權力;遵守憲法的義務,顯然是以政府為代表的公共權力,而不是普羅大眾。進而言之,以限制公權力為基本價值取向的憲法,本身就不應該規定公民的義務,作為自然人的郭國汀,不具有違反憲法的主體資格。我們認為,立憲的目的,不是通過正當程序肯定任何政黨的權威,更不是為任何政黨千秋萬代的執政提供合法性基礎;具體到本案而言,上海市司法局無權假手國家公器,為共產黨官報私仇!郭國汀的言行,並不違反、甚至也不可能違反憲法。

3.郭國汀作為自然人沒有遵循四項基本原則的法定義務,評析共產黨及其主義,屬於表達自由的範疇,不構成對憲法原則的違反。

處罰決定中所謂需要遵循的“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在現行憲法序言中有如下表述:“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這一內容曾長期被歸納為“四項基本原則”,或曰“四個堅持”。我們認為,圍繞著四項基本原則,改革經歷了太多風雨,社會也付出了慘重代價,但誰有義務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以及四項基本原則本身的效力如何,至今仍然是人們思考的禁區。郭國汀律師此番獲罪,要求我們不能再迴避這一問題。

憲法第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我們認為,考察郭國汀的言行是否違反四項基本原則,首先要看他是否負有遵循四項基本原則的法定義務,其次要看這些規定是否與公民基本權利相衝突。

憲法序言表明,遵循“四項基本原則”的主體,只能是“中國各族人民”,而不是像郭國汀這樣的自然人。郭國汀不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並不妨礙“中國各族人民” 在共產黨的領導下,繼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憲法第1條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但這一規定對於本案而言並不適用。我們認為,憲法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制度”,與對該制度的研究和批評,存在著本質的區別。前者必須是具體的行為,而後者則屬於言論和學術自由範疇──即使言辭激烈甚至觀點錯誤,其表達行為仍為憲法所保護。

郭國汀在黃金秋案《辯護大綱》中提出 “結束一黨專政,開放黨禁報禁,建立自由民主共和人權法治的憲政共和國”要求,不是“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首先,社會主義制度的核心,既不是一黨專政,也不是共產黨的專政,更不是必須乞靈於厲行黨禁報禁,郭國汀主張結束一黨專政和開放黨禁報禁,不等於破壞了社會主義制度;其次,上海市司法局應當清楚,郭國汀的身份是黃金秋的辯護律師,而律師在代理案件過程中的主張,屬於職務行為,他維護的是委託人的合法權益;第三,郭國汀批評的是共產主義理念,否定的是極權專制獨裁政體,主張的是結束一黨專政,他的言行恰恰沒有涉及“社會主義制度”,更談不上對社會主義制度實施了任何具體的“破壞”行為。

此外,憲法序言是否具有與條文同等的效力,在學術界也有爭論。分析現行憲法序言,我們發現它主要是對歷史的回顧,對現實的肯定,以及對未來的展望。而言論自由的理念告訴我們,每個人都有權按照這一口徑去回顧、肯定和展望,也同樣有權用自己的大腦去反思歷史,分析現實和憧憬未來。每個人既可以發表言論贊同四項基本原則,也可以反對和批評四項基本原則。如果只允許贊成不允許反對,那哪裡是什麼言論自由!如果上海市司法局不想證明憲法的人權言論自由雲雲只是愚弄國人和哄騙世界輿論的東西,那麼,郭國汀的所言所論,就屬於憲法所保護的言論自由。一句話,表達自由是不可剝奪的天賦人權,哪怕以憲法的名義。

5.郭國汀的身上傳承了中國知識分子競逐自由的骨血。

汪振軍先生在其《二十世紀中國知識分子對言論自由的思考》一文中(下載自凱迪社區網站),對本世紀中國知識分子競逐自由的歷程有如下總結:

自由主義思想家穆勒在《論自由》中指出:任何議論不外乎全部真實、部分真實和全部虛偽。對後兩種情況也不應禁止,是因為部分真實中尚存部分真理,而虛妄的議論不僅用於顯示真理的魅力,還在於人們無法判斷貌似“虛假”的言論肯定就是絕對的虛假。嚴復認為,“開民智、鼓民力、新民德”的關鍵,在於喚醒國民自由意識,並進而形成自由意志;只有個人充分享有自由,國家才是自由的國家。樑啟超在其《自由平等真解》中認為,“思想解放”的真諦,在於使人人都有獨立思考和判斷的自由,而中國學術長期衰落,皆源於思想的不自由。

陳獨秀在《法律與言論自由》一文中指出,“言論自由是父母,法律文明是兒子”,“法律是保守現在的文明,言論是為創造將來的文明”。他認為,“法律只應拘束人民的行為,不應拘束人民的言論:因為言論要有逾越現行法律以外的絕對自由,才能發現現在文明的弊端,現在法律的缺點。言論自由若要受法律的限制,那便不自由了;言論若是不自由,言論若是沒有‘違背法律的自由’,那便只能保守現在的文明,現在的法律,決不能夠創造比現在更好的文明,比現在更好的法律”。一生為自由奔走呼號的胡適甚至指出:“現在有人對你們說:‘犧牲你們個人的自由,去求國家的自由!’我對你們說:‘爭你們個人的自由,便是為國家爭自由!爭你們的人格,便是為國家爭人格!自由平等的國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起來的!’”

陳寅恪在其《清華大學王觀堂先生碑銘》中盛讚王國維的氣節,“惟此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歷千萬祀,與天地同久,共三光而永光。”五十年前,他在《對科學院的答覆》中又指出,我的思想和主張,完全見於我所寫的王國維紀念碑中,“我認為研究學術,最主要的是要具有自由之意志和獨立之精神。所以我說‘士之讀書治學,蓋將以脫心志於俗諦之桎梏’”。他還說:“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是必須爭的,且須以生死力爭。”上述先賢的經歷表明,社會的進步必須有言論自由作保障。

我們認為,嚴復、王國維、胡適、陳獨秀、陳寅恪的性格,在郭國汀身上表現得淋漓盡致。面對郭國汀的錚錚鐵骨,放眼宇內袞袞諸公,未知有誰還敢說:“我比這個人好”!我們堅信,在中國五千年專制歷史的墓誌銘上,必將銘刻著郭國汀的名字,而他為之奮鬥的歷程和所有的付出,也將證明美國韓戰紀念碑上的那句震撼人心的碑文“FREEDOM IS NOT FREE”──自由不是免費的!至於尊敬的中國司法行政當局,將會在郭國汀案件中扮演種角色,我們將拭目以待。

綜上:郭國汀的言行,是實踐言論自由的合法表達,不具有違法性。

  五、我們的觀點

郭國汀律師自束髮以來,勤學苦思夙興夜寐,孜孜以求者惟言論自由而已矣。在習慣了萬馬齊喑的中國,他的匹夫之勇早已是一道獨特的風景。或許,於郭國汀而言,以追求自由始,復以喪失自由終,此誠可謂求仁得仁,他無所失。然則成也蕭何敗也蕭何,余深恐於社稷而言,若郭國汀以傾心愛國始,竟以被迫去國終,無論種瓜得豆種豆得瓜,歷史收穫的全都會是跳蚤,此誠不勝唏噓長太息以掩涕兮。電影《天下無賊》裡的賊王“黎叔”,都懂得二十一世紀最重要的是人才,何以中國偏要把人才變成“烈士”呢?我們在此斷言,無論結局如何,郭國汀都已有資格憧憬其壯心不已的烈士暮年,但“新政”是否會因此案而被釘到歷史的恥辱柱上,恐怕全在各位肉食者好自為之了。

本案的意義還在於,司法行政當局援引憲法原則處罰郭國汀,表明中國政府邁出了中國憲法司法化的第一步──雖然這一步的方向錯了。本案對於高高在上百無一用的中國憲法來說,無疑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我們認為,本案參與者和廣大公眾將有機會思考,憲法到底是公民權利的保護神,還是百姓頭上的緊箍咒?憲法究竟頂什麼──是“頂個球”還是“球都不頂”?

一切都將水落石出。

綜上所述,上海市司法局對郭國汀律師的行政處罰,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處罰行為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申請人:郭國汀

     委託代理人:張思之 浦志強

              2005年5月8日

──轉自《新世紀》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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