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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家長繳學費當捐贈 台財部補徵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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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憬屏台北二十二日電)台灣財政部賦稅署最近查核發現,有私立學校家長將繳納子女學雜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卻虛報為捐贈扣除額,依法不但要補徵個人綜合所得稅,還要依規定處罰。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游能淵今天指出,根據私立學校法第51條規定,個人如果透過教育部核准立案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捐款,在申報當年度綜合所稅時,可以扣除的捐款金額為綜合所得總額的50%。

例如王先生捐贈新台幣40萬元給某興學基金會,年收入300萬元,以50%計算,王先生捐款最高扣除額可以達150萬,捐贈的40萬元部份可以全部扣抵。

但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扣除額最高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稅總額20%為限制。因此,透過此管道的捐贈抵稅額度顯然低於透過興學基金會的方式。

據了解,王永慶家族去年捐贈長庚大學和明治技術學院大約新台幣10到20億元,就透過這種興學基金會方式捐贈。

游能淵指出,政府為鼓勵私人捐助興學,因此特別給納稅人在所得稅的優惠待遇,但最近賦稅署稽核單位查核發現,有某一家私立學校的學生家長,卻藉著捐款給「興學基金會」的方式,指定捐贈對象為子女就讀的學校,實際上卻是繳納子女應繳的費用。

他表示,這所私立學校也配合家長,把收得捐贈的款項用來抵繳子女學雜費用,如果當期還有結餘,就列為預收學費,轉到下學期繼續抵繳學雜費,學生家長和學校都已經涉嫌虛報捐贈扣除額,甚至幫助他人逃漏稅。

游能淵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果有類似的情況,應自動向稅捐機關補報並補繳漏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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