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使人深思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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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30日訊】
要點:
一、2003年12月16日發生在福建省莆田市仙游縣231縣道交通事故事實
見現場目擊者游明仲、張玉森、肖玉呈等人証言
二、仙游縣交警大隊兩辦案人毀滅現場客觀証據的事實
1、 見莆田市中級法院開庭筆錄第九頁第六行﹔
2、 莆田市中級法院開庭筆錄第十二頁第四行﹔
3、 見現場目擊者游明仲証言第二頁第四行﹔
4、 見現場目擊者張玉森証言第二頁倒數第六行﹔
5、 見現場目擊者肖玉呈証言第二頁第二行。
二、兩辦案人偽造事故現場証據
1、 虛構交通事故現場圖(違背科學原理以及與事故現場客觀事實不符)﹔
2、 偽造電動自行車橫穿公路被撞的痕跡(見協助兩辦案人抬車群眾黃慶章証言以及電動自行車右側塑料殼痕跡照片)﹔
3、 偽造事故兩車左腳踏板劃地痕(見扣押在交警停車場內的閩CR1646號摩託車左腳踏照片以及電動自行車左腳踏磨損照片)﹔
4、 見現場目擊者游明仲証言第二頁倒數第六行﹔
5、 見現場目擊者張玉森証言第二頁倒數第六行。
三、兩辦案人違反法律程序不作現場調查
1、 見現場目擊者張玉森証言第二頁倒數第三行、第三頁第九行
2、 見現場目擊者游明仲証言第三頁倒數第三行
四、兩辦案人徇私舞弊
1、利用職權赦免依法規定的無証違規駕駛的行政拘留的懲罰
2、一手包辦“腦震蕩”偽証
五、兩辦案人所作的枉法認定書(責任認定書)
六、莆田市交警支隊所作的枉法的重新認定(責任認定書)
七、城廂區法院的枉法強判(判決書)
八、莆田市中院強行強判(判決書)

原文

事實,是事情的真實情況。事實是說話的依據,而証據是事實的記錄,有了事實有了証據就有發言權。我是一個當了二十多年的中學理科教師,從來不會舞文弄墨,更不會弄虛作假,凡事以事實說話,也從來不沾上政治色彩的粉塵墨汁,安份守紀。作為草根階層的平民,不敢有任何的奢望,隻想平平淡淡、平平安安過日子。可是想不到的是發生在2003年12月16日的一件事,打破了我平靜的生活,打破了我平靜的心,事實已成為我記憶中的沉痛的歷史,這件事使我終生難忘,包括我以後的子子孫孫們是永遠不會忘記的。2003年12月16日我父親在福建省莆田市仙游縣231縣道63Km—10米處的人行道上,被一輛無証違章違規駕駛的摩託車撞死,按事故的真實情況以及事故現場目擊者証明,我父親不應負任何責任,而負責此案處理的仙游縣交警大隊的鄭瓊珍、付建異利用手中的職權毀滅、偽造現場客觀証據(見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筆錄第九頁第六行以及第十二頁第四行),竟將責任推到死難的我的父親身上,作出了我父親負主要責任的枉法認定。鄭、付二人“冒天下之大不韙”,究竟是被什麼利益所驅呢?在當今社會是可想而知的!我不服,向莆田市交警支隊提出復議,而莆田市交警支隊明知其下屬已構成“瀆職罪”,為了息事寧人,作了稍微的改動,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處理此案。我再不服,向莆田市交警支隊所在地城廂區法院提出控告,該法院明知仙游縣交警大隊的兩辦案人已犯罪,但出於“官官相護”,妄圖敷衍了事,不以事實為依據,不讓事故現場目擊者出庭作証,不讓我提出的事故的兩車痕跡作技術鑒定,凡是涉及到仙游縣交警大隊鄭瓊珍、付建異的犯罪行為的証言、証詞都不作記錄,強行作出“維持莆田市交警作出的最終決定”的錯誤的判決,袒護、包庇了犯罪嫌疑人。我仍不服,於是向莆田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在庭審時,交通肇事者的代理律師以及莆田市交警支隊也承認了導致此事故的物証在,同時也承認了仙游交警大隊的辦案人毀滅了現場証據(見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筆錄為証),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明知仙游縣交警大隊的鄭瓊珍、付建異已觸犯了刑律,不但不依法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反而採信於虛假的偽造的証據當作事故事實來認定,弱肉強食、強權欺壓,強行地作出了“維持原判”的極端錯誤的終審判決,毀滅、偽造証據的卻成了“合法化”,包庇了犯罪分子。而至今隻以四千元埋葬費了結了此案。一起典型的重大案件,至今隻以四千元的埋葬費當作此案的了結,竟這樣被腐敗的“官僚” 化了了!
讓我以鐵的事實和証據來証明吧!

一、2003年12月16日發生在福建省莆田市仙游縣231縣道63KM處的交通事故事實

事故發生的真實情況:本人之父林元模於2003年12月16日上午9點30分許駕電動自行車進入231縣道越過綠化帶往城關方向(即63KM-10米處)的人行道與主車道交界處,被鯉南鎮聖泉村鄭智文無証違章違規駕駛的閩CR1646號二輪摩託車後座的一個自制的載著磁磚的寬度超過車把的鐵架臺,由於同向而來的鄭智文車速極快,鐵架臺激烈撞到林元模所駕的電動自行車的左側後尾燈以及中後尾燈(有電動自行車後尾燈受損情況照片為証),致使電動自行車轉向,最後倒在63KM石碑這個明顯的標志處,在場群眾記憶猶新,且右側臥地而倒,導致電動自行車右視後鏡折斷(有電動自行車右後視後鏡損壞照片為証),車把略斜向路邊,電動自行車的右腳踏板被摔落在63KM-8.2米處,人體被摔落在63KM-5米處,灰白色的頭盔被摔落在63KM-4米處。從現場的跡象可清楚地看出事故的碰撞點是在人行道與主車道交界處,事故發生時,有當場親眼目擊的群眾可証實(附:在場群眾張玉森、游明仲、肖玉呈証明材料三份),也足以証明本人之父林元模被鄭智文撞倒之前完全是在63KM-10米內的人行道直行的。

二、兩辦案人利用職權毀滅事故現場証據的事實

導致本案發生的主要物件——超長超寬的鐵架臺,被負責處理此案的仙游縣交警大隊的兩辦案人鄭瓊珍、付建異“吃”下了,即在“卷宗材料”中沒有了鐵架臺物証。在原審法院的庭審時,市交警支隊與交通肇事者鄭智文的代理律師承認了有鐵架臺該物在,但原審法院不肯在筆錄中記錄此証言,直至在市中級法院庭審時,市交警支隊林海峰以及肇事者的代理律師付偉仙再次承認“有一個根超過車把的鐵架臺”、“我隊與仙游交警大隊在卷宗材料中均未提到該物”的証言(見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筆錄第9頁第六行)、肇事者的代理律師付偉仙的証言:“有一個鐵架臺”(見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筆錄第12頁第四行為証),其中“這句話恢復原狀”是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書記員劉建晶同志寫下的。還有能証明本人之父林元模的電動自行車所走路線的右腳踏板、灰白色的頭盔等証據,也被兩辦案人毀滅掉,“案件卷宗”中均沒有這些物証。足以証明兩辦案人利用職權枉法毀滅現場証據。

三、兩辦案人偽造事故現場証據的事實

兩辦案人鄭瓊珍、付建異為了偽造電動自行車“自左往右橫過公路”、“未讓鄭車先行而自路左往右橫過公路”,而在電動自行車右側塑料殼上人為敲壞以及沾上油污來當作自行車橫穿時被摩託車碰撞的受力點作為証據。在事故發生後的第二天,即12月17日早上8點多,本人到縣交警大隊領埋葬費時,順便到交警大隊的停車場,看到電動自行車右側塑料殼完好無損,根本沒有摩託車輪胎痕跡,也沒有被敲壞的跡象。而12月16日事故現場收場時,兩辦案人請求在場的群眾黃慶章幫忙把電動自行車、摩託車抬上警車的,黃慶章在抬車時發現電動自行車右側塑料殼是完好的,更沒有摩託車輪胎的紋跡(附:抬車群眾黃慶章証明材料一份)。也不難看出此証據虛假的破綻之處,其一、若摩託車滾動時碰撞到電動自行車右側的塑料殼,應留下了是一條線的橡膠痕跡,然電動自行車右側塑料殼上的摩託車的胎紋痕跡是兩辦案人先在摩託車輪胎上沾上了油污後,將兩車接觸而留下了兩車靜止時的接觸吻合的痕跡,不是摩託車滾動時的痕跡﹔其二、痕跡上留下的是油污的痕跡,而不是橡膠的痕跡﹔其三、既然右側塑料殼上的摩託車輪胎的痕跡是碰撞的受力點,此處薄薄的塑料殼卻沒有撞壞,而是在沒有受力處的塑料殼損壞?其四、薄薄的塑料殼沒有撞壞,卻能使後輪鋼支避震撞彎3厘米?其五、電動自行車右側的塑料殼的破損之處,也不是被摩託車輪胎碰撞致壞的痕跡,而是人為敲擊致損壞的痕跡。也足以証明所謂的“兩車碰撞部位”系兩辦案人人為敲擊所致損壞,偽造的假象,而不是真正原始的現場照片。我向城廂區法院提出事故兩車痕跡技術鑒定的這一合理的要求也被該法院無理的拒絕。(見電動自行車右側塑料殼破損情況照片或見兩辦案人提供的“卷宗材料”中照片為証)。

交通肇事刑事嫌疑人鄭智文証言:“我車駕到出事路段,此時,我車檔挂四檔以30—40公裡的時速行駛在往城關的方向上,突然,我發現我車前方4米處的路中綠化隔離帶缺口正有一老漢騎著一部電動車自路左(按仙游榜頭往城關方向下同)往路右過公路。我發現此情後,我意識到我們兩車有相撞的危險,……..踩剎車並響喇叭。”按鄭瓊珍、付建異提供的“事故現場圖”中所繪鄭智文摩託車所行路線與綠化帶中心缺口距離4.9米多,摩託車的車速每秒8米至10米,那麼根本不會發生兩車碰撞。若按鄭智文所說在距離電動自行車4米時採取緊急剎車而延遲到如“現場圖”中所繪的離綠化帶中心缺口13.5米處才相撞,則摩託車已經剎車滑行了17.5米,這時剎車後的摩託車速度的動能(能量),既要克服受到剎車的阻力、以及還要克服碰撞電動自行車的阻力,根本不能把摩託車倒地左腳踏板能刮地摩擦15.5米以及電動自行車被推撞出而不改變方向在地上以左腳踏板刮地19.1米之遠。而對摩託車而言,從緊急剎車到碰撞點已經滑行了17.5 米,再加上摩託車倒地左腳踏板刮地滑行15.5米,從緊急剎車到停下來總共滑行了33米,一輛以30—40公裡每小時速度行駛的摩託車緊急剎車後將電動自行車撞擊倒地左腳踏板劃地19.1米之遠而自身總共滑地而行33米,而不是立著車輪滑行33米,有這種能量嗎?簡直是荒唐至極,是違背客觀的科學原理。再著若電動自行車橫穿被摩託車撞擊後倒地後會不改變方向仍按電動自行車原來運動方向利用左腳踏板劃地而行出19.1米。再著按“現場圖”所畫的摩託車左腳踏板劃地痕與公路邊緣260厘米,那麼摩託車倒地後的前輪軸心離公路邊緣比較遠,可是在“現場圖”中隻有230厘米﹔即使電動自行車橫穿而被摩託車前輪斜著碰撞,則摩託車的車把隻會向右側傾斜,且右側倒下地的,可在“現場圖”中則恰恰相反。這不是虛構的偽造的又是什麼呢?明顯地看出鄭瓊珍、付建異的歪曲和偽造,現場圖是不真實的,純系虛構和偽造。

事故中,鄭智文的摩託車隻有後座裝載磁磚的鐵架臺著地,摩託車車體根本沒有著地,鄭智文本身的腳部還是被鐵架臺壓在地面的,鄭智文還是由張玉森等在場群眾抬起摩託車拉出來的。有証人張玉森、游明仲証明材料中的証言為証。根本不存在鄭、付兩人在現場圖中繪有“摩託車左腳踏板劃地痕跡15.5米”。且暫扣在交警停車場內的鄭智文的閩CR1646號摩託車的左腳踏板的照片上可看出是毫無磨損(見照片為証)。可見,所謂的摩託車的左腳踏板劃地痕也是偽造的。

兩辦案人鄭瓊珍、付建異提供所謂的“現場照片”不是原始的現場照片,事故發生在2003年12月16日上午9點多,晴,陽光耀眼。可在第一次認定是,照片上卻是黑夜時的跡象,而市交警支隊所見的照片是另一組的照片,2004年2月14日,在仙游交警大隊調解室看到的是再一組的照片,2004年3月4日在莆田城廂區法院看到的是又一組不同的照片。看到的“現場照片”,次次圖象都不同。事故發生時,本人之父的電動自行車倒在63KM這個特殊且明顯的標志牌處且右側臥地而倒,在場群眾記憶猶新,是永遠不會忘記的,有張玉森証言。但在“卷宗材料”中電動自行車不是倒在此明顯標志牌下且是左側斜倒﹔在“卷宗材料”照片中,跨在摩託車後座兩邊載著磁磚的鐵架臺不見了,而出現的是磁磚用繩子捆綁摩託車的後座上,這不是事後的偽造又是什麼呢?即使摩託車左腳踏板劃地,在地上應是左腳踏板橡膠的黑色的痕跡,但在“卷宗材料”照片中的地上出現的是一條白色的痕跡﹔還有從電動自行車被摔下的右腳踏板以及本人之父林元模頭上摔落下的灰白色的頭盔也不見了。這不是事後的偽造又是什麼呢?

四、兩辦案人在辦案期間違反法定程序實行暗箱操作的事實

本案事故發生之時,有親眼看到事故發生全過程的目擊者,這些目擊現場群眾都與肇事當事人均無半點的利害關系,為了公正公道,許多目擊群眾都自願挺身而出為事故的客觀事實作証,但均兩辦案人恐嚇、斥退,不讓知情者作証,其中一位在場的目擊者剛剛說出一句話就被兩辦案人以“走開,沒有你們的事!”(見現場目擊者張玉森証明材料為証)反而在“事故案宗材料”中寫下“在場群眾拒絕簽字”的不實之詞,在辦案期間始終也未作任何調查取証,而憑個人的主觀臆斷辦案,從本案事故責任嫁禍於死者林元模,為交通肇事刑事嫌疑人鄭智文逃避刑事責任而偽造假象,任意取舍客觀証據,任意毀滅和偽造。

五、兩辦案人在辦案期間涉嫌徇私舞弊的事實

兩辦案人看過事故現場後,於2003年12月16日大約11點多時,在仙游縣醫院神經科搶救室,親口對本人的弟弟林國強、堂兄林國梅、妹夫林福祥說:“從事故現場來看,林元模隻負三分責任,鄭智文應負七分責任。”可事過了二十七天後的1月12日下午3點43分責任認定時,兩辦案人出爾反爾地在認定書上作出檢舉人之父林元模“應負主要責任”。而按仙游交警大隊的承諾,重大交通事故案必須在二十天內作出認定,可此案卻拖到二十七天後才作認定(且還是本人的催促才做出的),顯然,兩辦案人在事後徇私舞弊。

鄭智文無証而違章違規駕駛摩託車,但辦案人對鄭智文連起碼的無証駕駛應依法行政拘留的懲罰措施都被徇私赦免。這不是徇私舞弊又是什麼呢?

兩辦案人連鄭智文“腦震蕩”的偽造証據也一手包辦。交通肇事刑事嫌疑人鄭智文發生事故後的住院期間(2003年12月16日入院,2003年12月20日出院),本人也到過住院部查看了病歷卡,病歷卡上隻有鄭智文外表皮膚受傷記錄,根本沒有患腦震蕩,可還有護士記錄卡、出院卡均有記錄,幾份材料一查偽証問題就會明顯露出來。當時原審時,本人就提出查証這個問題合理的要求,但被原審法院無理的拒絕。本人也要求原審法院若沒有時間辦案,可出具証明讓受害人到醫院去復印病歷卡、護士記錄卡、出院卡材料,但都被原審法院無理地拒絕。該病歷卡本人已看過了,並非我瞎編和胡說,可到仙游縣醫院查實為証。所以兩辦案人出具鄭智文“腦震蕩”是弄虛作假的。

六、兩辦案人利用職權歪曲事故事實

若按莆田市交交警支隊的林海峰在中院法庭上的証言:“當時摩託車的車速是每小時30至40公裡,依據車輛技術鑒定的車速”(見中院開庭筆錄第9頁第7行。這當然也是一個大笑話,在事故發生後的車輛技術鑒定,就可知道事故時的車速?)。這麼說當時鄭智文在事故時始終以每小時30至40公裡的速度行駛根本沒有剎車的。而電動自行車時速隻有20公裡,總之按鄭智文所述的結合“現場圖”所提供的,此時電動電動自行車在綠化帶缺口處距離摩託車4米且距離鄭智文行車路線4.9米以上,即使電動自行車橫穿公路,也不會造成兩車相碰的,隻能是摩託車在前而電動自行車在後的。無論在哪種情況下都是不會發生的,電動自行車根本沒有橫穿公路的,電動自行車被撞地點是在63KM-10米的人行道與主車道的交界處直行時被摩託車後座上的鐵架臺撞上的(見証人張玉森、游明仲証言),有電動自行車左後尾燈被撞損壞為証(見電動自行車後尾燈損壞照片)。根本不像鄭、付兩人在“責任認定書”所述的“自路左往右橫過”的動態。可鄭、付兩人卻歪曲為“自路左往右橫過”,且把碰撞地點歪曲為62KM+980米處。鄭、付提供“現場圖”是不真實的,“自路左往右”歪曲事實,純屬鄭瓊珍、付建異兩人虛偽的証據。

約在2003年12月24日上午10點多,受害人因兩辦案人的要求,到縣交警大隊的兩辦案人的辦公室上交楓亭派出所有關我父親的“戶籍以及年齡的証明”材料時,兩辦案人對受害人似“犯人一樣的審訊”,把椅子拉到離付建異辦公桌7米左右的朝南的窗戶下,讓我坐下,向我詢問。當我說到:“12月16日早9點多,我父親要往城關辦理我妹妹的社會養老保險事宜,路經金鳳橋路段出了事故”的語句和內容,此段受害人的口述兩被辦案人也作了記錄,此段話無論從內容上也好,或從文字上也好,均無提及到出事的具體地點位置,也沒有提及到電動自行車路左往右橫穿公路的說法。但手中掌有事故處理權的兩辦案人,在所謂的“卷宗材料”中,以“事故發生地點為62KM+980米處”“電動自行車自路左往右橫過公路”以“林國和証言為証”,這不是兩辦案人無中生有,強權欺壓又是什麼呢?

以上証據足以証明兩辦案人鄭瓊珍、付建異利用職權,徇私枉法、毀滅、偽造事故現場証據,証據確鑿,鐵証如山,觸犯了我國刑律第三百九十九條,犯罪已成為事實。兩辦案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可想而知,犯罪作案的動機,必受利益所驅,不是為了金錢還有什麼呢?更使我更不明白的是,這樣卑劣的手法,竟然也得到了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法院以及福建省莆田市中級法院判決為“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正的法律而被這帶著合法身份的“執法者”肆意地踐踏!我的心在哭泣、在滴血!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為了我死去的父親討回公道,我經歷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上訴、申訴以及上訪等行政處理與司法解決徒徑的正規之路,就單單在書面材料費方面就花去了幾千元,在上訪過程中,不單是沿途的艱辛和苦難,且像“乞丐”一樣地到處求人,有的相關部門的接待人員對待上訪人像追趕“惡人”一樣﹔有的相關部門接待人員態度好一點,但得到安慰的是:“你們回去吧,等待著……”,一年過去了,但不知究竟要等到哪年哪月才能得到公正的解決!一年來本人無論從物質上、精神上被傷害得堪不可言、被折磨得已疲倦不堪,這是用什麼也是無法彌補的。這是一場“人為的災難”,對我來說是一場不可抗力的“人為災難”。在今天法治的國度裡,這種災難是不該有的,卻偏偏落在受害者的身上。作為事故死難者的家屬,“屋漏又逢連夜雨”。正規之路我走過還少嗎?行政處理的路沒有了,司法解決的路也沒有了,到處申訴、上訪也沒有得到回音,可至今仍未能得到公正的解決。從此案的發生至今,根本看不到有什麼法治,隻是權治、人治。為此我利用一個公民惟有的權利,前段時間裡在各網絡論壇上以事實寫下了幾篇有關此案的文章,各網絡媒體對我極大的支持和幫助,在網絡論壇上留下了為我發表的空間,同時也受到網友的支持和鼓勵,使我看到了正義的力量,在此我向支持我的各網絡媒體的同仁們以及支持我的網友們表示衷心的感謝!然而也受到一些別有用心的人的百般阻撓,其中《卑劣的手法醜惡的罪行》也不知在有的網壇上被刪了多少次。前段時間,我為了將鐵的事實和証據——《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筆錄》用照片的形式上載到某個網壇上,因為這當中記載著兩辦案人的犯罪事實,是作為國家一級的審判機關——莆田市中級法院的開庭筆錄,使人們了解事故的真相,也使人們看到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是鐵的証據!而並非是反動的或黃色的照片!這可是血淚的控訴!可是就在我上載沒有幾時被一些別有用心而害怕事實的人看到了,這些人向網壇提出“無理”的投訴,於是我在論壇裡用鐵的事實和証據發表的權利也沒有了。說不定我在前段時間裡向高層組織領導郵寄出那麼多的書面材料也被扣壓了!作為死難者的家屬,真是雪上加霜。我真想不到啊,在同一片的藍天下,犯罪之人至今逍遙法外,而受害者仍在繼續蒙冤,連惟有的說話的權利、哭訴的權利都沒有了!難道受欺壓者隻有被欺壓而忍氣吞聲?難道作為一個平民百姓的生命就那麼賤,如地上的小草、螞蟻一樣地任人踐踏?!難道被欺壓者還得為欺壓者歌功頌德?!相關部門的“權貴”們,你們持事的態度是那麼正義、對事的處理是那麼公正、合理,為什麼不讓人以增加透明度的方式使人們看到你們所作的事實呢?!你們對此案公正處理了嗎?你們為何這麼害怕事實而逃避事實呢?!作為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的人權在哪?!百姓的無權無勢而導致軟弱可欺,這是事實。作為一個公民應有的、惟有的、起碼的權利都被剝奪了,隻剩下毫無靈魂的軀殼,那麼這樣做人有什麼意義和價值呢?這與奴隸社會中的“奴隸”有什麼兩樣呢?

靠事實說話,至真至理,壓而不服。所以為了維“權”,為了在九泉之下的我的父親討回公道,我寧死不屈!我不但現在要說,將來也要說。我也曾經發過誓:此案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處理,隻要我活在世上一天,我會想盡一切辦法,以鐵的事實和証據把本案(即我父親於2003年12月16日發生交通事故以及各相關部門處理的情況一案)公布於世,也讓世人看到這些相關部門的“權貴”者們是如何的“正義”與“公正”,也使人們看到司法腐敗的事實!

福建省莆田市仙游縣郊尾中學:林國和
電話:0594—7397029(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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