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人重視隱私 不得隨意設置監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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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方沛清羅馬特稿)乍聽全台灣各大城市設有三千五百組的監視器,而且還要增加一千五百組同型監視器以維護社會治安,對於重視人權和隱私權的歐洲人而言,他們是完全不能接受和想像這是一種怎樣的情境。

律師喬凡尼表示,以義大利為例,裝設監視器大多屬於私人行為。如銀行、郵局和一些大型私人企業,為防止監守自盜行為而裝設電視監視器;不僅如此,裝設監視設備之後,這些公司更有義務告知員工工作期間會被錄影錄音,否則會遭員工控告。而類似如銀行對外開放櫃台區域則必須採取公告方式,否則也可能會遭消費者控訴。

這位律師說,這些私人錄影工作雖然不一定需要向警方提出申請,但是必須向警方備案,接受保全人員或是警方人員不定期的檢查。

一位憲兵上尉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義大利法律規定,警方和憲兵在偵辦案件時,未經法官同意,不可使用監視設備錄影錄音搜集證據;同時,義大利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嚴格規定,除了針對重大犯罪案件、恐怖組織活動、組織犯罪等案件,警方不得使用錄影器材搜集證據。

這位憲兵上尉指出,為了維護人權和保障民眾的隱私權,義大利警方對於一般案件的拍照、錄影、錄音等證據資料,到了法官面前,全都成了警方辦案的模式和手段,不可能被視為證據;即使監視行為在法官的允許下進行,到了法庭也僅能被視為佐證資料的一部分,隨時都會為被告以違反憲法、不法取證等名義所推翻。

在記者分別向律師和憲兵上尉說明,監視器幫助台灣警方破獲千面人王進展案,顯示在維護治安上,監視器確實發揮了若干功能,兩位受訪者的第一個反應是如果嫌犯不承認犯罪,監視器的錄影又提供了什麼幫助呢?所以兩人語帶保留地表示,很難對個案表達看法。

不過,兩人都強調,由本案分析設置監視器的基礎是善意的,但是如何保管和處理拍攝資料,如何不導致錄影資料外流,如何防止資料為不法份子所利用,台灣是否制訂相關罰則,這在設置大量監視設備之前都需先加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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