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登忠:報告文學 二十世紀末的中國農民 第五章 人命案 (上)

韋登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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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9日訊】人們常以為天與地是最大的差別,可是天與地有許多相似之處,而生與死之差別正如有與無之差別,它們毫無共同點,並非是一個事情的兩個方面,甚至不是兩個極端。生與死、有與無不是從一個極端到另一個極端那樣有漸變過程,它們是突變,甚至連“變”都不是,生就是生,死就是死,有就是有,無就是無。人最寶貴的也許就是生命,倘若一個人連死都不怕,他還在乎什麼呢?也許他為了某種偏信念、為了某種理想而寧願犧牲,那是宗教式狂熱,對於大眾,人們辦不到。人類越是文明,對其生命越是珍惜,越是怕死,越是沒有什麼東西值得他為之去犧牲,人類進步的標誌之一就是“生”變得越來越重要。

世界上已有許多國家廢除死刑制度,如英國叛國等以及香港。國際人權組織《大赦國際》也把廢除死刑制度作為其目標之一。中國是大國,是文明世界的主要分子,可是不同地區發展極不平衡,文明程度也大不一樣,大都市及沿海發達地區已接近現氏文明,而內地,尤其是偏遠地區還遠落後於時代,中國的文明還未達到廢除死刑的程度。

廢除死刑不僅使犯罪率上升,受害人會憤怒,更主要的是民眾的心裏還接受不了,“惡應該有惡報”。中國人的慾望還帶有較為原始的“只要不死,關多少年都行”“不槍斃他,關一輩子都贖不完他的罪惡”心理,法律當然已使民眾較為滿意,倘若執法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性,人們就很滿足了,“這人社會夠好的了”,然而,現實都常常出現許多令人不解,意料之外的事情,人們為此感到不平,感到憤慨。該重的不重,該死的不死,不該重的重,不該死的卻死了。

* * *
大約是在B縣看守所因為死了9個人牢犯還有四十多個被送進醫院而不得不暫時關閉看守所—-把牢犯全放回家後不久,該看守所所長及一位管教幹部變成了囚犯。有一牢犯被恩准到伙房勞動,他趁到街上買時逃跑,沒幾天即被抓獲,所長和幹部一氣之下把該犯毒打一頓,又用繩子捆到天亮,不知道是打死了以後再捆還是捆了以後才死,第二天早上解繩子時該犯已經死亡。與該犯是同鄉的一位同事說:“那犯人無爹無娘,倒是做了不少壞事,但是他不應該死,他的親叔叔是工商局的領導,告到地區裏去,要不是有這點勢力,那兩個人什麼事都沒有”。同事的一番話不一定正確,倘若只把犯人打傷打殘,也許沒有過問,人命關天,不是件小事,上級不得不管。於是這兩位幹部被收容審查。如果把這兩位幹部就地關在B縣看守所,昔日的所長現在變成了牢友,有失身份,他們被轉到C縣看守所關押。因為是同行,給些面子,他們在伙房做事。

把牢犯毒打致死,與把一般的民眾打死被認為是有很大的差別,不可能按故意傷害罪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無期徒刑,據人大補充規定還有可能判處死刑。如果是過失殺人也說不通。我不知道他們兩人是以什麼罪來量刑,根據其情節,最可能的也是最恰當的是刑法第143條非法拘禁罪(或者第134條故意傷害罪)具有毆打、侮辱情節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說他們至少應被判七年。也許死者是牢犯,從人的角度他要低幾等,敵我矛盾時,你把敵人打死是英雄,牢犯儘管不是敵我矛盾意義上的敵人,也被認為是人民內部矛盾意義上的對立者,現行法律是用來懲罰這些對立者,而非保護他們。所長和那位幹部把人毒打致死,都被判處緩刑,工作籍沒丟,只是調換單位而已。他們覺得很不划算,因為他們考慮的並不是牢犯的生與死,而只是看重每個月的工資被扣去幾元錢。社會越不文明,等級差別越嚴重,社會越是野蠻,上等人越隨意剝奪下等人的權利。我們的時代已經是很文明的時代,因為即使只是把勞改犯打死也要判緩刑呢。

辜老頭是林場老工人,辜老大是林場的小幹部,他們把一些林場的荒山承包給鄰縣來的農民以及附近的苗族農戶。先是栽杉樹,一兩年後把杉樹砍掉栽黃果,栽杉樹、栽黃果的工錢一文不付,並且當地的苗族農民與林場有很多矛盾。老百姓的冤屈無處伸時,有時他們就會採取愚蠢的、野蠻的方式——自己報仇。有一天辜老大背著小女兒到承包戶劉家,兩人喝了酒就爭吵,劉把辜打死後拖到附近的山窩裏埋,劉妻把辜老大的小女兒送回辜家謊稱說辜老大已去廣東打工。辜老頭覺得可疑,帶著兩個兒子和一姓唐的小夥到劉家去找,他們把劉、劉妻、鄰近的李和李妻抓來審問,無爹無娘無親無戚的楊老憨跑來看,辜家父子以為楊是同夥,憤怒之下幾鋤頭把楊老憨當場打死,李當時也被打成重傷。根據辜老頭的敍述,我替他寫份訴狀,後來我為此一直感到內心有愧,幸好沒多久他們被釋放。判決書上說辜老大想要劉家的小狗兒去養,劉不給就打起架來,辜老大被打死。同許多案例一樣,判決書只把司法部門認為是重要的事情寫出來,至於更為深層的原因那是政府的責任,司法部門只考慮後果。劉被判處死刑,辜老頭因故意傷害致楊老憨死亡判無期。一個兒子判五年,一個緩刑。人們對這兩個案子的量刑並沒多大異議。

劉有冤屈,他很難找到伸冤之方式,又忍不下這口氣,於是殺人。雖然人們對死者並不一定有好感,法律是國家的,個人沒有權利去懲罰侵犯他的權利的人,更不用說去懲罰事實上並沒侵犯他的權利的人。

在念初中時我就認識王,他英俊瀟灑,象個男子漢,可在看守所的表現令牢犯們厭惡。他愛打小報告,在伙房幹活時其言行象個幹部,牢友們背地裏稱他“王幹部”。從部隊復員後曾被聘用為計劃生育工作員,後又去當保衛,因為薪水太低,他出來做生意。幾年苦心經營,賺了一些錢,在縣城修了一幢平房。妻子是計劃生育工作員,與計劃生育股股長胡私通。有一天夜裏,王做生意回來,不見其妻,王到山坡上去找,正碰上妻子與胡抱在一起,王把胡提起來捅了三刀,幾小時後胡死亡。

王案引起牢犯們的興趣,有人說胡去偷別人的老婆,該殺!有人說應該只判幾年,最多不超過十年,二十多個牢犯中只有我和城裏的小雷觀點與他們不同。我說不知道法官對王案怎樣評判,從法律上講,王觸犯刑法第132條故意殺人罪,處死刑太重,應該判無期徒刑,因為王不是正當防衛,妻子不是男人的私有財產,她去同誰睡覺你就去殺誰,這是故意殺人罪,我們的時代不是“姦夫淫婦該殺”之時代。我無法說服牢友們,儘管我不願意,他們還是要和我打賭,王絕對不會超過十年。我到三號室幫阿雁上訴時看到王的起訴書,證明我和小雷自以為的文明時代之評判標準是錯誤的。縣檢察院以故意傷害對王提起公訴,也就是說由縣級司法部門審理其最高刑期為15年。起訴書認為王的行為導致胡死亡,觸犯刑法第134條第三款,(即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但“事出有因”,請法院按第134條第二款處刑(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本來是故意殺人罪變成故意傷害罪,應該由中院審理的案子卻由縣法院審理。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要是因罪犯認罪態度較好,可以請求法院從輕處罰,可是怎麼能請求法院把致人死亡條款(處七年以上至無期)降級到致人重傷之條款(處七年以下)?檢察員(公訴人)是位女姓,在她的潛意識還默認妻子是丈夫的財產,誰也不能侵犯,“姦夫淫婦該殺”,於是就有了“事出有因”之描述。我對王說:“從起訴書上看,你可能要判七年”,王說:“不會超過五年”。他有的是關係,能從第三款降到第二款,要想從七年降到五年沒什麼不可。

當時正值“可殺可不殺的要殺掉”之嚴打時期,王被縣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胡是鄰縣人,本地沒有親戚,胡妻是某校食堂工人,她作為原告提出上訴,上訴原因並非第一次審判定罪不當,量刑太輕,而是因為王拒絕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大約四千元。幾個月後,王案被發回重新審理。96年末,王被縣法院以故意殺人罪重新判處十年。第二次比第一次多判三年對胡妻並沒什麼好處,胡妻需要的是錢,而胡背著她去與別的女人私通該殺。嚴打時期誰都不敢上訴,怕掉腦袋。嚴打已過去,王有新的打算,要是被送往勞改農場,關係就難以打通,王於是上訴,拖延一段時間以免被送去勞改農場。幾個月後我碰上王,他已取保外醫,做生意去了。

胡因偷別人的老婆被捅死,萬事皆休,無痛苦無煩惱;王被判十年,坐了一年就取保外醫,他很合算,因為一條人命只坐一年牢。如果不是王妻,胡不會死,王也不會坐牢,一個死了,一個進了監獄,他們都贖完了其罪惡。人們把這場悲劇怪罪于王妻,王妻自知罪孽深重。她每次到看守所來送吃送穿給王,都遭到幹部們尤其是所長的白眼,甚至被所長冷言冷語嘲諷幾次。她在單位裏,在親朋好友中間也遭唾駡,除了死亡之外,只有進監獄她才能使內心得到安寧。中國早已沒有什麼貞節牌坊之類的古董,可是要實現男女平等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男人在外面嫖被認為是有能耐,而妻子在家偷情要被人咒駡。我們自以為中國早已進入文明社會,然而我們無時無該表現出來的都是些愚昧、落後的道德觀。

王被取保沒幾天,王妻因貪污公款被關進監獄,也許有人罵她是淫婦,也許有人罵她貪財,也許她貪污的目的是拿錢去把王保出來,也許她為了自罰而貪污。我找不出任何理由說明王妻應受到如此責備,可我贊成她坐牢,因為這樣對她精神上的痛苦會有所減輕。

把牢犯打死被判處緩刑,把與妻子私通的男人捅死被判十年後取保回家,老百姓認為處罰太輕,認為法律太不公正,可他們還沒有因此憤怒,因為牢犯是壞人,偷別人老婆的是不道德的人,壞人和不道德的人被認為應該受到懲罰。大多數人沒有打算去做壞事,也不打算去與有夫之婦私通,搞婚外戀,他們憎恨壞人,厭惡搞婚外戀的人。只是從人道主義角度,懲罰要適度,不要因為是小偷就把他殺死。然而,當你過路的時候,別人無緣無故把你殺死,他是否應被處以極刑?

* * *
“陵園慘案”是眾多使老百姓心理失衡的案子之一。受害者卜樓(阿樓的父親)是上門女婿,妻子是獨生女兒,岳父岳母已六十多歲,兩個小孩都未到上學年齡,他是全家人的支柱。卜樓是浪寨人,距縣城約有兩、三華里,農閒時偶爾殺一、二頭豬來賣賺點小錢。有一天晚上,他從縣城返回家中,途經烈士陵園,被一夥流氓殘酷殺害,這就是最令人深思、最使公眾憤怒的陵園慘案。

十七、八歲——危險的年齡,城裏的那些十七、八歲的街上小流氓,有些已失學,有些因父母所迫還在念書,有些是官家子弟,有些是平民百姓,儘管是平民、居住在小縣城裏多年,總有許多藤藤網網,不是與這個官有特殊的關係就是與那個官是親戚、是朋友、是熟人,相對于農民,他們是特殊階層。這幫年輕小夥仗著父母或親戚有錢有勢,不愁吃不愁穿,不愁以後找不到工作,他們無心念書,三個一夥,五個一群,只想惹事生非,偶爾吃了點虧便尋機報仇,即使不吃虧,“我看你不順眼就想打你”。

對陵園慘案我早有所聞,該案中有幾個被告後來又被關進牢房,在看守所我曾與他們好幾個同類關在一起。據他們介紹:那幫人——事實上就是他們一幫人與人有磨擦,吃了點虧,以為對方是浪寨人,於是就糾集一幫人,不少於四十個去報仇。他們到烈士陵園即浪寨人從城裏回去必經之路那兒彙集,碰上浪寨人一個就打一個。那晚上已打了好幾個都不是浪寨人,打了以後就放走。卜樓經過那兒時,他們先沖上去打再問,回答是浪寨人,於是全體圍攻。卜樓個子有些魁梧,力氣又大,被打時稍有些反抗,更激怒這幫人,他們把卜樓團團圍住,用木棒、鐵棍等輪番進攻,有些人知道他已無力反抗,把兇器扔掉,雨點般拳打腳踏。“那個人死不投降,無論怎樣打,他總站在那兒搖晃,不倒下去”,一批人打夠了就換另一批人沖上去,卜樓被當成活靶子,被當成砂袋。“他們邊打邊狂叫,有人在幾百米外的河邊都聽得清清楚楚,那場面就像是演錄影”,“有幾個人上前用刀捅了幾下,他才倒地,倒地後他又試圖站起來,又有幾個人沖上前拳打腳踢,棍棒交加,再倒下去沒有聲音時,他們才離開”。他們並非逃離現場,而是分成兩幫,一幫走大路,一幫走小路,大搖大擺凱旋而歸似返回幾百米遠的縣城。

打鬥聲、吼叫聲過了許久,陵園管理人員才敢出來看個究竟,立即打電話報案。有些正在返家途中,有些已回到家,當晚那幫人全被抓獲。據判決書敍述,“那夥人有二十多個”,事實上不止二十多人,因有些人沒動手打,有些人不承認與他們一幫,關了幾天就被釋放,“二十餘人”只是那幫人的一半。關進來的那些人幾乎都是城裏的小幫派,大多數還在學校念書,有一些是官家子弟,監獄長(所長)的兒子也在其內。這幫人關進來,看守所就象開了的油鍋,全沒了秩序。除一號室關女犯外,九個監室裏每個監室都有四、五個他們的人,不論白天還是夜晚,他們又跳又吼又唱,比在大街上還自由。在大街上吼叫,路人會罵他們是神經病,在牢房裏,吼得越凶越是英雄,在那些農民牢犯面前體現其優越感。一到晚上,那鐵門沒幾分鐘哐啷一聲又開一次,有些是出去接見家人,有些是出去接見律師。老犯魏對我說:“這些人回到監室就給同夥講:律師教我在提審時怎樣怎樣回答”。律師及提審人員、家屬和牢犯等全都已連成一片,通力合作。有些供詞事先就已擬好,後來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在此基礎上做得更完善。有人說那幫人有幾個白天仍到學校去上課,晚上回看守所睡覺,家屬們不因為孩子去殺人就讓其荒廢學業。有些是幾天,有些是十幾天以後就被解除收審,一個多月後等那些人都商量好怎樣應付提審,怎樣商量交錢去拉關係,怎樣與律師合作,有必要的話還要在戶口薄上動手術,把出生年月改成未滿十八周歲,(這不是什麼大問題。)諸事已準備就緒,他們才被逮捕收回監獄關押。卷宗裏的供詞、筆錄以及起訴書、判決書裏所記述的“事實”是已被潤色了的“事實”,可是人們也能從判決書裏瞭解到一些資訊。判決書的主要內容如下。

上列十被告人因流氓、故意傷害一案由XXX人民檢察院公訴至本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周、聶、馮等人於×日返家途中被他人毆打,幾被告懷疑是浪寨的人打的,於是把被打一事事先告訴了被告人陳、易等人。同月×日晚被告人聶、周、陳、史、柏、王、李、易、馮、書等先後到×地匯合,提出打浪寨人,為此,易回家拿出木棒,鐵管由潘抱到×地分給未帶兇器的人,之後,分為兩幫先後到烈士陵園彙集,由易、陳清點人數,王、李將二十餘人分組各守路口,當××鄉農民覃從城裏返家途經此地時,被馮、潘、小李(已作治安處罰)、王、韋、陳、聶、柏、史、徐(另案處理)等人毆打致輕傷。當王等人分兩幫倒回牌坊處,走到文物管理所時,有人從山上向王甩石頭,王等人就跑,因岑(已作治安處理)跑得慢被打著頭上,聶扶起岑過來對王、李、易等人說:“岑被打”,此時,李聽後即喊“沖”,首先拿起木棒沖上山去,易、王也跟著沖上去,與浪寨農民XXX——即卜樓等三人鬥毆,鬥毆中被告李用木棒朝卜樓腰部猛擊一棒,待擊第二棒時卜樓被擊中頭部倒地,被告人易持軟劍朝卜樓腰部打了兩下,後被王用木棒擊中頭部倒地。被告人王上前將卜樓抱住,用水果刀朝卜樓的左肋、腹部、臀部各剌一刀。李、柏、韋、陳、聶、史、周、馮、徐、潘等人用木棒、鐵管、劍將卜樓打倒在地後逃離現場。卜樓被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卜樓全身多處遭受鈍具擊傷,胸、腹、臀部銳具剌創致心臟機械性損傷,導致血氣胸及失血性休克死亡。案發後被害人之妻黃××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民事賠償,經查:公安機關已解決,由各被告人以被處罰人,法定監護人支付賠償費合二千七百元,其中黃已領二千元,覃已領七百元。本院認為公安機關處理妥善,黃所提民事賠償請求,不能成立,予以駁回。

上述事實,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公安機關的現場勘查筆錄,法醫鑒定,活體檢驗筆錄,各被告人交待在卷,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上述十被告人無視國家法律,聚眾鬥毆,鬥毆中傷害致死一人,輕傷一人,影響很壞。被告人王持刀殺傷他人,其行為已觸犯國家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流氓罪,被告人李、易、柏、馮、史、陳、韋、聶、周等各持兇器積極圍打受害人,均已觸犯國家刑律,構成流氓罪。根據各被告人在作案中的作用,王、李、易系本案主犯,其餘被告系從犯。案發後,被告人王、易、柏、馮、史、陳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有從輕處罰情節,被告人王、柏、史、李易、韋、聶、陳、周、馮作案時未滿十八周歲,有法定從輕情節。……判決如下:
一,王故意傷害判十二年、流氓罪判五年,總和刑期十七年,決定執行十五年。
二,李犯流氓罪判五年。
三,易犯流氓罪判三年。
四,韋、柏、陳、史犯流氓罪,各判二年緩刑三年。
五,聶、馮、周犯流氓罪,免予刑事處分。
六,民事原告人黃提民事賠償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此判決書是我在出獄一年後才得到,牢友們的敍述與受害人家屬的敍述幾乎吻合,因此我確證判決書上有許多謊言,這些謊言使人感到噁心。

卜樓上門的黃家除了年老的岳父岳母、妻子和兩個小孩,沒有其他親人,後事幾乎都是由住在鄰村的卜樓的兄弟和父母料理。卜樓的兄弟媳婦說:“幾年前我們很窮,當時準備請人大的一個人來寫狀紙,買一斤肉的錢都到處去借”。他們去哪兒找錢請律師?即使請律師也沒用,反而增加了審判的合法性。小地方的律師其正義感往往要打折扣,他們不可能為了某一案子得罪那麼多人,為自己以後的生活設置路障。有人偶爾看見那幫人正在開庭,回去通知原告,死者的父親和幾個親屬趕來看,開庭後當庭宣判,聽到判決,老人說:“那時我好象什麼都看不見”,只有絕望。親友撫著他慢慢走到幾十米外的橋上,老人抓住攔杆“往哪兒走都不知道”。他們請人寫上訴狀,內容摘要如下:

×月×日晚,王等歹徒在陵園一帶欄路搶劫傷害行人,先後三次搶劫傷害某村民組一農民和**鄉農民覃,第三次將我丈夫殺死。根據判決書,原告人(系死者之妻)對王、李、易犯罪定性及量刑不服,特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公正判決。

一、受害人系一人從城裏返回,身上有一些錢和一塊手錶被劫走,判決書隻字不提,還說什麼與浪寨農民××等三人鬥毆,試問:公安機關偵查哪三人?其“鬥毆”是混淆事實真相。
二、經法醫驗證,受害者死時中四刀,左胸部刀穿肺部屬致命刀傷,卻說“鈍具擊傷,休克死亡”,受害者被打死其情景慘不忍睹,送到醫院未經搶救就死亡,哪有“被害人陳述”?
三、王持刀殺人致死,卻只是“故意傷害罪”論處,應根據刑法132條故意殺人罪及人大補充規定判處王、李、易三首犯死刑。
四、王等被告人在案發後當晚和次日淩晨被捉拿歸案,哪來“投案自首”?
我丈夫死後,罪犯王等已付貳仟元,這兩仟元本縣公安局長及政委等領導同志已明確答復:此二千元款作為死者的埋葬費,至於撫養費問題待法院依法判決…… 因此,中院駁回原告根據民法通則第119條提出的賠償要求是不合法的,並且還說什麼“公安機關已妥善處理”。

上訴狀遞交後永遠沒有下文。上訴狀寫得不是很好,可也提出了許多切合實際的理由。前已敍述,家屬、律師在夜間接見被告人,並且關了幾天,十幾天就放回家,一個多月後逮捕又關進來,這其中一定有很多奧妙。判決書上提“走到文物管理所時,有人從山上向王甩石頭,岑跑得慢被打著頭”。此文物管理所就處最高點,大路對面烈士碑屬“山上”,但離文物管理所有五、六十米,從哪兒來“山上的石頭”?這幾十個人已呆在那兒很久,又打過兩個人,連螞蟻因懼怕鑽到洞裏,有誰膽敢呆在那兒向他們扔石頭?“與浪寨農民XXX(即卜樓)等三人鬥毆”,事實上只有一個人,一定是從早就被打的另兩個人通過超越時空方式把他們加在一起而想出“與三人鬥毆”之情節,這樣在審訊時只要稍稍提醒,供詞會完全吻合。一個人在三、四十人面前只能被打,還能鬥毆嗎?大家都提起木棒、鐵管一陣亂打,還用“王上前去把受害人抱住”?如果是王上前把受害者抱住,用刀剌的一定是其他人。與這幫人是同類的牢友說:“王是幫主,他就該多承擔一些責任”。

據民法通則第119條,被告人除支付喪葬費外還應支付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用。二千元只夠買一盒棺木、一頭豬和白布之類,卜樓的岳父岳母,兩個小孩撫養費一文未得。二、三十個被告人每家只要拿500元,總和就有一萬多元,對原告人是一筆鉅款,可以解決兩個老人、兩個小孩好幾年的生活。對這些城裏人,500元錢是小事,麻將桌上、餐桌上、OK廳裏一晚上花銷還不止這點,但他們寧願拿去請客送禮、走後門、通關係。“儘管把你打死,已給你買了棺材,就算是很仁慈的了。”至於中院的辦案人員,“你拿錢去給原告不如拿給我更有意義”。

“人生來平等”只是人們的願望,現實社會還有著許許多多人們難以接受的不平等,有著上等人與下等人之差別,不同等級的階層其權利也不同。倘若是下等人侵犯上等人的權利,即使是一根毫毛,你也許會大難臨頭,如將要敍述的“陶沙江之案”;要是上等人剝奪下等人的生命,其結局就如已敍述的管教幹部把牢犯打死及陵園慘案;如果是下等人與下等人之爭,就如魏案(後面敍述)及冗洪案、孫案。社會越進步越文明,社會就越趨近平等,然而我們自以為的文明時代、文明社會所發生的種種事實使我們難以說出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冗洪是一個小集市,有一幫小夥曾被另一幫欺負,在趕冗洪場時與對方鬥毆,對方寡不敵眾,不戰而逃,受驚的趕集人到處亂跑,有一個小夥順著公路往前跑,追趕的人誤以為是對方,上前捅了一刀,小夥當場死亡。殺人償命既是傳統習慣也是刑法第132條之規定,捅刀者被處死刑,參與追趕的同夥其組織者以流氓罪判處十五年,另外還有十年、七年、五年。倘若不捅那一刀,大家都沒事,那一刀害死無辜者,自己被處死,還有幾個跟著坐牢。小時候聽老人們說一顆黃豆打死人,這不是指一顆黃豆真能打死人,而是指為了爭一顆黃豆而引起的人命案。孫是鐵五局某隊的合同工,看錄像時被一民工踩了一腳,孫覺得受了極大侮辱,和對方糾纏,因對方人多,他不敢亂來,當孫的那些朋友走過來時,孫又把矛盾挑起,打了起來。對方幾乎不還手,王提起一根木棒,跑過來給前來勸阻的另一民工一棒,孫也亂踢一氣,那民工被打死。正值嚴打時期,孫被以故意傷罪判處死刑,流氓罪判處死刑,兩罪合併處死刑;王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流氓罪判處十五年,合併處死刑;另外三個同案一個處無期,一個判十年,一個判七年。孫說:“我是主犯,判我死刑無話可說,而王家三口人只有母親和妹妹在家,母親年老多病,他的妹妹有些白癡,差不多全靠王在外面打工養活她們,王只打一棒就判死刑太重(上訴後改判死緩),尤其是判七年的那個,他只罵了一句話‘你他媽的,還敢再說’,重複兩遍,判七年”。

陵園案比冗洪案和孫案慘烈得多,手段殘忍得多,都是無辜者被殺害或打死,冗洪案中一個死刑,一個十五年,還有十年、七年、五年;孫案中一個死刑,一個死緩,還有無期、十年、七年;而陵園案中主犯王因故意傷害罪判處十二年,流氓罪處五年,執行十五年,李因流流氓罪判五年,易因流氓罪判三年。不比則罷了,一旦相互攀比,就會兩眼發黑。

陵園慘案激起民憤,此案剛發生時附近的幾個村有一些村民簽名寫了一份聯合控告,另一份是各村幹部代表村民加蓋公章的聯合控告,兩份都交到政府、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因村委會公章使幾個村幹部在縣裏開會時被官司老爺們恐嚇一陣。)民主社會裏,老百姓不選你,你就當不上官,你不聽老百姓的聲音,你就會下臺,而在專制社會裏,只要上級看中你,老百姓不選也必須選,要是你聽信老百姓,弄不好還會丟官。“聯合控告”使官老爺們憤怒:“這些賤民想造反啦!什麼事情都聯名控告,那不得了嗎,你們不聯名,也許我會把他們處罰重一些,你們想聯名控告就告吧,我只判他們幾年甚或放回家,看你們能咬我不成”。簽名的人們只是出於正義感,他們沒有共同利益可言,是個體組成的群體,不能形成一股繩,而那些被告人的親戚朋友以及得到好處的官老爺們,他們生死與共,是人體構成的集體,邪惡之力量比正義之力量強大得多。

我不習慣講大話,沒有什麼語言能安慰卜樓的七十多歲的父親。陵園案宣判那天,他在橋上睜開雙眼可什麼也看不見,也許有一天,當他什麼也看不見時仍睜開雙眼。此案留給人們的是不平,是憤怒。好幾年過去了,烈士塔還是不象從前那樣是學生背書復習功課的地方,也不是戀人輕聲細語之處,本本那兒就有許許多多的幽靈,再添上卜樓的冤魂,更增加烈士陵園的恐怖。受害者卜樓沒有資格埋在那地方,但陰魂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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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魏案是在陵園案前一年發生,案發幾個月,王、李、易等就宣判,當魏案宣判時,陵園案中只有判十五年的王還呆在勞改農場,因為魏案中主犯文關在看守所五年多才宣判。魏外出回來在一個小鄉集市下車,田二與幾個朋友喝酒後走到門外閒逛,其中有一個見魏就上去踢了魏一腳,魏屈辱而去。魏的家族有兩個小夥去貨攤上偷了一塊香皂,田二帶著寨裏的一幫人去追趕,把兩個小夥團團圍住在一民宅內,準備沖進去打一頓,派出所及時趕到,兩個小夥免遭一頓毒打。兩個小夥不服,回來後與魏糾集村裏二十多人在臘月二十八趕集日去報復田二那一幫。據判決書敍述:趕集那天,田二那一幫看到魏幫人多就跑回寨子,魏幫追到寨子附近轉回,正在小賣部賣東西的田聽人說其兄弟田二被人打,隨即扛一根鋼筋跟上來,碰上魏幫,他們先用石頭打田,田揀起一塊石頭朝魏打過來,魏轉 身跳下土坎,田又沖上去把文死死抱住,文甩了幾下掙脫不開,從腰間拔出刀往後一捅,田倒地,另外幾個沖上來在臀部、腿部亂砍,魏上去砍臀部一刀,魏幫逃離現場。田左胸被剌一刀,臀部一刀,腿部兩刀,當場死亡。

文被抓一年後,魏和其堂兄被抓獲,還有另一人也一同被抓,他那天沒去趕集,只是公安局去了幾次抓不到人,也把他抓進來關了八個月才釋放,與此案有關的其他人已外逃。

案子拖了很久,被轉到中院,即可能判處無期以上的案子。案發近三年,中院把案子轉回縣級檢察院,也就是意味著此案最多判十五年,如果是數罪並罰可判二十年。又過了一年多,縣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魏、文等三個起公訴,沒多久法院開庭審理,一段時間後,提縣法院又把案子轉回中院。中級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流氓罪對文提起公訴,以流氓罪對魏和其堂提起公訴。據刑法第160條,魏最高刑期為十五年,他不請律師,其妻子也不一定能湊足錢;文認為中級檢察院曾把案子轉回縣檢察院,儘管現在又由中級檢察院起訴,可判死刑的可能性較小,只要能活命就行,文也不請律師,即使他們都請律師也不會有作用。魏的堂兄因有沛結核取保。魏並沒有因其最高刑期是十五年而感到寬慰,他知道生與死全掌握在法官手中。一個月後,中院開庭審理,當庭宣判,魏被以故意殺人罪處死刑,流氓罪判十五年(比預期的多了一個死刑),文因故意殺人罪處死刑,流氓罪判七年。牢犯們感到吃驚,魏、文卻很平靜,關了四、五年與死又有何異?並且一年前兩人都差一點病死,能多活一年也是安慰,只是多受一年的折磨。二犯被帶上腳鐐時,魏對文說:“真對不起,不因為我你不會死”,文是魏的遠房侄子,文說:“到了這樣地步,說這些幹什麼”。

該案的上訴期只有三天,不過沒得到判決書之前我已把魏的上訴狀底搞擬好,收到判決的當天下午就遞交上訴狀。上訴主要理由如下:

一、中級檢察院曾把此案交由基層司法機關審理,也就是最高刑期為十五年,數罪並罰是二十年,而且後來又只以流氓罪起訴,可中級法院在判決書里加上故意殺人罪。另外判決書中某行:“中級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流氓罪對魏、文提起公訴”實是對起訴書原意的嚴重歪曲。
二、死者是扛著鋼筋來找我們打架,而不是我們去找他打架。
三、砍田臀部的那一刀並不是致命部位,即使這屬於流氓罪之外的罪行,也只是故意傷害而非故意殺人罪。
四、本案審判長與田家相隔只有幾公里,也即審判長與受害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本來應當回避。
五、據最近省報(×日×版)刊載:幾個流氓到某大學校園調戲女大學生時遭其男同學訓斥,幾個流氓去叫其同夥沖到男大學生宿舍,把一大學生當場打死,另一學生受傷,其情節比本案惡劣得多,又經高院審核,一個被處死刑,一人被處死緩。而本案則處兩個死刑。

遞交上訴狀的第二天上午,魏的親戚從A縣(魏、文都是A縣人)請律師上訴,那位女律師除了再添上一個案例作比較外,幾乎按照我原來寫的上訴內容上訴。臘月二十三日——祭灶神的日子,魏、文及故意殺人犯湯、搶劫殺人犯潘被拉出去槍斃,同行的有湯的情婦畢處死緩,潘的同案小潘因未滿十八歲處死緩。

魏沒宣判時曾對我說:“要是我被判處死刑,那是死在我這張嘴上”。起訴、判決都認定死者臀部那一刀是魏砍的,魏說那一刀並不是他砍,而是另一同夥砍的,同夥已外逃。他從土坎下爬上來時也看到死者臀部那一刀,當時大家都已逃離現場,他不顧一切,去追趕同夥一起逃離。他帶的殺豬刀沒有沾過血跡,藏在其堂嫂那兒。第一次提審時他如實招供,可提審人員左問右問,逼他承認臀部那一刀是他砍的,不知問了多少次,他只好亂認,為了與第一次供詞相吻合,以後的每一次審訊他都承認。人們常以為:“只要我沒幹,打死我也不會承認”,可在刑偵隊審訊的那種氣氛下,幾十個小時都問同一個問題,非讓你回答“是”不可,即使不使用刑訊逼供,精神上折磨會使你亂招供。當我被老局長審訊時,他一直問我寫的那份材料是否有煽動性,我說只是過激的語言並無煽動性,老局長不滿意,他連問三天。(三個早上一個下午),我知道他已沒什麼可問的了,可是如果我不按照他的意思去回答,他還要折磨,我覺行心太煩,想早一點回到監室,早一點結束精神上煩躁,於是就說:“有煽動性,有煽動性”連講兩次,老局長如獲珍寶,在筆錄上寫下,結束三天審訊。我有亂招供的體驗,對魏的陳述,我認為很有可能是事實,因為起訴書在末尾並沒有注上“兇器……”,殺人案沒有兇器很難說得過去。倘若是辦案人員意識到魏的招供是他們逼出來的,那他們不會去找兇器,因為兇器上沒有血跡啊。魏被槍斃後,阿四的陳述使我確信魏並沒有砍臀部那一刀。五年前曾親眼目睹那殺人場面的阿四說:“那天精彩得很,魏幫把田幫追回寨子,田從小賣部那兒扛一根鋼筋上來打,我們大家都跟著田來看熱鬧。魏幫看到田扛鋼筋上來,他們就揀石頭亂打,田也不示弱,抓起一大塊石頭朝一個人打去,要是打中,那人一定會受重傷,那人沒命地跳下一層樓多高的土坎,田沖上去抱另一個人甩過來甩過去,那人抽刀往後一剌,血就立即噴出來,其他人沖上前又補了幾刀”。我問阿四跳下土坎的人上來後去砍田沒有,阿四說:“那土坎很高,又很長,我看到那人在土坎下跑來跑去,總是爬不上來,當他從那一頭上來時,所有的人都已跑光,只見他轉過頭來看一眼就拚命跑去追趕同夥”。

即使魏沒砍那一刀,司法部門要處死也能找到法律依據,1983年人大《關於嚴懲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規定,對於流氓集團的首要分子可以處死刑。公安機關審訊嫌疑人時,做的事應當如實招供,沒有幹過的事也許你也不得不亂認。相比之下,張比魏要“合算得多”,張以去拿修好的表為由把一個十二歲的女學生騙去他家,進行強姦後把姑娘卡死,又把屍體砍成幾十塊扔到河裏(判決書未提到強姦,可牢友們看到張的肩膀,胸部好幾處有指甲抓的印痕。)張在牢裏呆了兩個月就槍斃,而魏他們槍斃前還多受四、五年的折磨。殺人與賭博不一樣,並非有輸家必有贏家,殺人的結果兩邊都是悲劇。阿四說:“我看到田的母親抓著田的手痛哭時,我們都有些難過”。田的死給其母親,給其弟妹帶來的痛苦我們能想像出來,我們同情他們,然而“壞人”家屬的痛苦往往不會得到人們的憐憫。

魏的父母已死,其同父異母和同母異父的兩個哥哥在魏剛被關進來時到看守所來送東西還要魏的妻子開車費。魏妻每年帶著女兒來看一、兩次,送點辣椒,送點衣服,儘管魏已坐牢,他的妹妹與男朋友沒訂親就去安家,魏妻也把豬賣掉辦嫁妝。最後一次魏妻、岳母和妹妹來送錢,不到一個月,她還得買白布、買棺木,聽說她早有準備。槍斃那天,魏妻請了一輛馬車把屍體拉回一百多裏外的家。無論是魔王還是撒但,他畢竟是丈夫,是女兒的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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