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義龍:用職稱評定綁架教師個人權利

杜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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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5日訊】中共新華社7月15日報導南京教育局規定,擅自在校外從事以中小學生為對象的文化教學班等有償家教的教師,在其申報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中實行「一票否決」。

  從這則報導中看不出相關的規定內容,對所謂的擅自,有甚麼具體規定也無從知道,但從報導中很容易看出,南京教育局的這項規定並不排除教師利用業餘時間從事家教項。

  面對教育界出現的問題,教育部門主動出擊,積極面對,這本來無可厚非。比如在沙蘭水災事件之前,當地教育局如果能通過實地考察和專家論證,採取積極措施,甚至可適當強制,把小學從低窪地帶遷移到高地上,對不積極執行這一決定的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處罰,與評定職稱、職務甚至公職掛鉤,都是合法合理的,也就不會釀成這起令人心痛的慘案(詳見《沙蘭之難,政府之責》一文)

  和行政無作為比較起來,行政過度,對管理對像過於熱心,採取的措施過於積極,同樣會違法、甚至產生惡。近年來無數的拆遷悲劇,就是這種過度行政執法力量進行強制干預的惡果。在上世紀90年代,國家甚至專門出台一些拆遷政策,用來支持政府拆遷中的強制行為。結果整個90年代到本世紀初,便造就了一個拆遷史上血雨腥風的年代。

  另外一種過度行政是利用行政權力,採用違法手段,胡亂掛鉤,用來達到控制和壓制他人的目的。比如有的地方就出台政策,要求官員銷售本地某類產品,並與職稱甚至公職掛鉤等等,這都是濫用權力的行為。南京教育局這項不准教師從事有償家教並評定職稱掛鉤的規定,也是屬於濫用行政權力的過度行政行為。

  首先,教師評定職稱國家本來就有相關規定,教師從事有償家教並不違背國家規定。

  其次,要求教師不得從事有償家教,沒有合法根據,教師的業餘時間是受勞動法等法律保護的,教師自己有權支配利用。

  第三,要求教師簽定聘用合同時保證不從事有償家教的條款是霸王條款,並隱含著教師得把自己的業餘時間支配權放棄一部份,教育部門和校方有權對其業餘時間進行檢查和推斷,並據此決定教師的職稱問題。

  第四,對一種社會合理需要的無理阻斷,差生永遠都會存在,而許多差生通過家教的方式能夠成為優良生,這就需要一部份教師通過提供額外勞動來滿足這一社會需求,南京教育局的規定則是無視這一社會合理需求的蠻橫行為。

  第五,南京教育局的規定在客觀上阻撓並減少了部份差生成為優良學生的可能性,所以對這些差生也構成侵害。

  第六,南京教育局的這一規定如何保證實施呢?如果沒有具體的保證措施,必然形成一紙空文,這一規定也就形同虛設。從報導中得知,根據這一規定,學校要對教師進行有無從事有償家教的鑑定,還要對教師進行檢查核實,這就說明,學校對教師的業餘時間有權進行調查、檢查,是不是還需要進行跟蹤和監視居住呢?這些都遠遠超出了一個學校對教師個人所擁有的權力。這一規定如果得到執行,那必定會侵犯教師個人的權利。

  所以,南京教育局這項看起來似乎能夠強化教師教學質量的措施,實際上只是一條無法執行的惡法,因為真正要執行起來,學校就得像警察一樣對教師進行監視跟蹤,甚至通過審訊獲得口供,否則學校憑甚麼來「一票否決」教師的職稱呢?學校如何確立證據的有效性呢?總之,教育局和學校企圖用職稱的評定來綁架教師,讓他們交出寶貴的個人權利,是以正義的理由為藉口侵犯教師個人權利的一條壞規矩,趁早廢掉才是正理。@(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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