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正學行為藝術】二審審判紀實

《審判“共產”黨 清算“刮民”黨》

《維權紀實》凌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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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3日訊】2005年6月29日上午8時15分,浙江省台州市中級法院第六審判庭已坐滿了許多旁聽的公民。原告著名畫家嚴正學先生到庭後,魚貫而至的是被告台州市建設規劃局代理人張秀紅和本案第三人國民黨革命委員會椒江委員會代理人徐道平。由於偏見與傲慢以及中國官場“官本位”的慣例,被告台州市建設規劃局中共黨委書記兼局長程進、(第三人)國民黨革命委員會椒江主任委員陳天谷均未到庭。約至8時30多分,台州市中級法院行政審判庭書記員張傑、審判長虞林軍、審判員馬英傑、王平濤法官列隊進入了審判區。

各就各位後,審判長虞林軍敲響法槌宣布:“開庭!”並例行宣讀《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向當事人發問:“是否回避本案合議庭成員?”

原告嚴正學要求虞林軍審判長大點聲重新宣讀該條款後,即提出“要求依法回避本案審判長虞林軍”,嚴正學說:

“本訴訟在立案、重新立案、審理、判決等過程中,一直遭受椒江區法院審判長葛佩玉的報復,葛佩玉唆使譚陽指揮十幾名法警當庭毆打上訴人(原告)致傷並構陷上訴人入獄。在上訴人羈獄依法提起“復議”時,作為經辦(與本案相關)“復議”案的虞林軍法官未盡職守、草菅人命。現要求依法回避虞林軍為本案審判長的理由有以下四點:

(—)、虞林軍拒絕受理上訴人《復議》。

(上訴人在法庭上依法回避葛佩玉時,揭發了葛佩玉審理[上訴人代
理]“浙椒308輪十一名船員訴廣東邊防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貨船、勒索現金 [(1998)椒法行初字第5-15號]標的為60萬元的11個大案中,葛接受原、被告雙方宴請並違法枉判。”和“椒江法院長期違法多收訴訟費,魚肉椒江百姓等兩個問題。”)—審審判長葛佩玉在判決本案時,精心炮制冤獄抓打上訴人。葛唆使法警非法打傷並非法作出拘留上訴人後,上訴人在獄中奄奄一息,在被奪去紙筆的情況下,用血淚寫的《復議書》交獄方轉送或轉郵竟又被截留。上訴人通過釋放人員帶出的《復議書》,在上訴人妻子朱春柳(法定提起復議期限是三天)火急送往台州市中級法院時,作為上級法院受理復議機構的虞林軍法官,竟然拒絕受理,推諉到椒江法院交楊東睿副院長,結果是兩級法院均不受理該復議。在推諉中,為椒江法院行政庭贏得了時間,趕緊違法炮制的兩份事後證據。

(二)、采信非法證據,參與炮制冤獄。

作為“現場目擊證據”不應是兩人同時在一份精心商量策劃下擬出的證詞上簽字(每人都有自已的見證角度),這明顯是違法的串證。而其中一份“現場目擊證據”竟是由毆打上訴人致傷的法警(泮江龍)事後補證的。第二份“現場目擊證據”也是由椒江司法局兩官員精心商量策劃後擬出的見證詞。而且都是椒江法院行政庭作出具體拘留行政行為並實施後,為應付上訴人復議而事後擅自非法的補證,於法律時效上非法。即使在“司法局兩官員精心商量策劃下擬出的見證詞”和“毆打上訴人致傷的法警事後補證的‘證據’”上也找不出,葛佩玉為報復上訴人而構陷上訴人“毆打法警一耳光”的相關情節和罪行。虞林軍法官不僅采信非法證據,還認可葛捏造的事實參與炮制本案的冤獄。

(三)、依法請求法院向現場目擊證人調查收集全面的證據被虞林軍拒絕。

上訴人身陷囹圄,無法向現場目擊證人取證,也無法去要求當時目擊者以盡公正作證義務。只得多次要求台州中級人民法院調查當時在場的所有目擊者,而台州中級人民法院虞林軍法官竟推諉不予收集,拒絕調查取證,故意借葛的 “當眾毆打法警一耳光”的誣陷之詞,作為拘留上訴人的法律事實和依據,炮制錯誤復議裁定。

《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第八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響案件主要事實認定的證據,請求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有關審判人員故意不予收集,導致裁判錯誤的。 可見,這種行為是屬於法官違法的追究范圍,顯然,這也不符合行政復議的如實調查的法定程序。

(四)、草菅人命,拒絕給上訴人治傷醫病。默許椒江法院葛、譚的虐囚行為得逞。

上訴人被椒江法院法警當庭毆打致傷(尿血不止有生命安危)被椒江法院報復性拒絕人道救治。3月11日,台州中級人民法院虞林軍法官提審上訴人,“治傷看病”是上訴人復議請求之一。上訴人交上同牢犯人簽名的《見證書》,證實上訴人遍體鱗傷的傷情和尿血不止的內傷。上訴人特地脫去衣服,由虞林軍法官驗看傷情,懇求予以人道救治的同時並告之尿血不止有生命危險。但虞林軍法官收走《見證書》,記完筆錄後,竟不顧上訴人死活,沒有讓上訴人看過一次病,參與椒江法院葛、譚的虐囚行為。

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47條之規定: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上訴人認為:再由虞林軍任本案審判長繼續審理本訴必然影響公正。現依法要求本案回避審判長虞林軍。

上訴人:嚴正學2005年6月29日

在原告嚴正學宣讀回避請求時,記者注視虞林軍,審判長虞林軍愕然並喃喃。接著和原告嚴正學有以下對話。

審:“你說的有些問題存在,但也與本案無關,你不應該提出回避!”

嚴:“上述的侵害是由宣判本案時,一審審判長葛佩玉為報復原告蓄意扣壓本案(17號案)判決書,故意將本案宣判(8時20分開庭)安插在在《王文偉訴司法局》(8時10分開庭)一案中,將原告(上訴人)構陷成‘旁聽人’,將原告人據理力爭以沖擊法庭定罪,令待命在外的十幾名法警群毆上訴人,並關上訴人入大獄,以虐囚行為報復,這一切審判長你很清楚,也是均由本案引發的。所以,堅持依法回避你是上訴人的法定權利!”

審判長虞林軍沉重地敲響法槌宣布:“休庭!”

審判長虞林軍和審判員王平濤外出片刻又返回審判台稱:“經中院院長研究決定,院長表示駁回回避請求。” 並用力敲下法槌宣布:“重新開庭!”審判長外出不到三分鐘,回來即稱已交中院院長研究並作出決定,似乎草率得有些難以置信,記者認為:院長有可能這麼快就看完上訴人提出 ‘要求依法回避本案審判長虞林軍’的報告?還是迫於無奈的過場戲!

嚴:“審判長,院長作出駁回回避的請求,應該由院長至少是庭長來宣布,而由被回避的法官虞林軍來宣布,審判程序上不合法,也是對當事人缺乏應有的尊重。請書記員把我的意見記錄在案。”嚴同時遞上“上訴人對駁回回避申請決定不服依法申請復議的報告”,其內容是:列舉《 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第八條,指責審判長虞林軍的這種行為是屬於法官違法的追究范圍,因此堅持要求回避審判長虞林軍。”

審判長再一次落下法槌,再次宣布:“休庭!”

片刻,審判長虞林軍再次返回法庭,同時交給原告嚴正學《關於駁回“上訴人對駁回回避申請決定不服依法申請復議的報告”的決定》,宣讀的內容如下:“上訴人嚴正學對駁回回避申請決定不服依法申請復議的報告,本庭收悉。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報請院長批准。你的復議申請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駁回。”這一次虞林軍審判長狠狠地敲響法槌,底氣十定地宣布:“開庭!”

沒有讓上訴人嚴正學宣讀《行政上訴狀》,上訴人歸納為:一審法庭構陷罪名報復上訴人、判案違紀違法、認證性質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拒絕依法退回多收預交訴訟費。

審判長虞林軍歸納本案爭論焦點為:認證性質是否錯誤、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審判程序是否合法?詢問被上訴人和本案第三人意見,被上訴人表示沒有。而本案第三人代理人徐道平起身代表國民黨革命委員會椒江主任委員陳天谷表述了如此意見:“上訴人稱我們為‘國民黨革命委員會椒江委員會’是不對的,一審時,把我們稱作‘群眾組織’更加不對,我們有‘法人資格’是共產黨的合作伙伴,對我們應稱為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椒江委員會,應加上“中國”。”

嚴:“真是‘中國式’的特殊伴侶,你們能和中共黨魁並起同坐,你們的主任委員陳天谷一定以為被我稱為‘群眾組織’是貶損了官階,至今仍耿耿於懷!是的,你們是執政的附庸黨,但包括執政黨的中共黨、團在內,均是‘群眾組織’。今年5月,連戰和宋楚瑜都爬上了大陸,他們的出行,表現著‘一個中國’政治生態變成了多黨格局……不知道連戰是否認可你黨的‘法人資格’,胡錦濤又是否同意在‘一個中國’發展”中國國民黨的大陸支部……

審:“與本案無關。”制止了爭論。

實質上本案涉及公民的私有財產能否被持權的官員濫權許可。本案進入辯論程序後,上訴人嚴正學對被上訴人代理人張秀紅發起質問。

嚴:“律師先生,商鋪的門臉牆是上訴人的私有財產,台州市建設規劃局有什麼資格濫權許可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椒江委員會來侵占。”

被上訴人:(台州市建設規劃局代理律師)“上訴人是在2004年10月26日通過抓閹取得中山東路97號店鋪所有權的,在此之前,該房是國家財產,被上訴人有權許可國民黨革命委員會椒江委員會設置‘團結報’櫥窗。”

嚴:“這是強盜的貫性思維!本案由拆遷導至。”

“開發商開發房產要土地,得依靠政府強制拆遷獲得,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征地為幌子,征地給開發商發展,從法律上來講其本身就是個悖論。開發商與政府勾結成了拆遷的主體,為了保證拆遷得到執行,政府又是行政執法主體,去強制拆遷。用公權力擅自介入私權力。政府出面用公權力使開發商的‘商業利益’變成官商互利的‘公共利益’。因此在拆遷中本應是中立機構的政府卻成了開發商的幫凶,本應由開發商與拆遷戶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竟由政府去談、去簽、去強迫就范,達不成協議還是交由政府裁決後,再由開發商顧打手強拆。如此濫權枉法搶奪去的房產怎麼就成了‘國家財產’。被上訴人應清醒,即使是在2004年10月26日抓閹之前,該房產僅是24戶被拆遷人共有財產,代理律師把它指認為‘國家財產’是強盜們一貫的邏輯。

審:“第三人意見?”

第三人:(國民黨革命委員會椒江委員會)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椒江委員會原來在中山東路143號牆上有‘團結報’宣傳櫥窗,拆遷時被拆掉了,這個新的‘團結報’櫥窗設置是合法的,因為本來就有。”

嚴:“當年中國國民黨在大陸時,貪污腐敗,豪奪強搶,不比標榜共產的共產黨貪官們遜色!” “實際上第三人的主任委員部門(包括中共黨委在內)在法律上無任何地位,其在中國也從來就不是法律主體。但第三人卻自以為他位於權力的頂峰,處於決定一切的絕對地位。從本案可以看到:被上訴人和第三人是絕對的,容不得批評,也拒不會認錯糾正。無奈被推上被告席公開審判時,也是絕對、永遠地偉光正。正因為喊著‘三個代表’與共產黨‘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椒江委員會分享著獨裁權謀下的絕對權利。從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椒江委員椒民革〔2001〕3號、椒民革〔2004〕2號的兩份‘批准安置”文件上看到,因為‘在宣傳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政治協商制度和統一戰線政策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的需求,‘違法行政、濫權許可’成了政冶交易的絕對理由。基於政治的考量,所以本案經歷‘立案’‘駁回’‘提請抗訴’‘審判監督’……‘再立案’‘再審理’,由於理屈詞窮才導至血醒的暴力鎮壓。一審的判決,由葛佩玉、譚陽等人構陷罪名、毆打上訴人致傷、關入大獄行虐囚之暴行成了中共法制史之最……如果第三人認為他們非法侵占獲得中山東路143號牆的權利成了合法占有而且必須用97號店鋪牆面去償還,那麼今天連戰爬上大陸去了南京,是否也應償還‘總統府’由他坐鎮呢!”

嚴接著說:“本案中有一個奇怪的現象:位於台州市建設規劃局的高官們竟會去批淮許可一個僅一個平方米厚8公分的櫥窗去侵占私產。這就像主管官員升降的‘組織部’去發放嬰兒的‘准生證’一樣可笑,請教第三人,這其中是否像買官跑官一樣富含權錢、權色的交易?”

第三人:“審判長,上訴人必須拿出證據才能說話!”

嚴:“你們的頂頭上司淅江省建設廳廳長楊秀珠還不是最好的證據嗎?她能輕易從國庫鯨吞2.5個億出逃美國,如果你證實不了你沒有這個權力,那我就能合理地懷疑濫權許可中的權錢或權色的交易!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倒置,上訴人需要第三人回答的是‘有’還是‘沒有’!”

審判長制止了爭論,提請對第二個問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進行辮論。

嚴:“本案一審判決依據法律錯誤,被上訴人《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文本存在違憲違法的錯誤。該文本在“建設地點”一欄裡,填寫著“中山東路”。也就是說:幾裡長的整個“中山東路”都是被上訴人許可第三人合法侵占的地點。這種‘濫權許可’使第三人國民黨革命委員會椒江委員會又侵占了椒江區的半壁江山。被上訴人在侵害上訴人的權利的同時也損害著“中山東路”人民的利益。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去規范。”

被上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只是個籠統的上位法,不適用對具體案件的操作,《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公布、2004年7月1日起實施,本案中實施的‘行政許可’是2004年5月18日發,所以也不適用。”

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被上訴人台州市建設規劃局至所以集中在“行政法追溯力”上玩手腕,就是這種趕在法律規定的比較混亂時濫權,是官僚們“有權不腐、過期作廢”心態的表露。

被上訴人:(台州市建設規劃局代理律師)“根據法律上訴人應該向被上訴人提出中止或變更,但上訴人沒有提。”

審判員馬英傑:“被上訴人,關於中止或變更的法律規定出自哪個法律?”

被上訴人: “沒有具體的!”

嚴:“就算有這樣的法律,也應由被上訴人去中止或變更,而上訴人於2004年11月2日向被上訴人提起行政復議應該是提出了中止或變更的要求,被上訴人為什麼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清理’呢?”

被上訴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的‘清理’是抽象的清理!”

嚴:被上訴人代理人只是個律師,他無權解釋法律,被上訴人以為法律由中共制定,其解釋權當然為被上訴人官員壟斷。這只能凸顯被上訴人代理人的無和和法霸嘴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本法施行前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制定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這一規定十分明確地指出,以前的行政行為適用本法。被告應該主動依照該法規定,對濫權許可侵占私產的“台建規許字2004005號《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主動予以清理。且該《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至2006年5月17日,是必須清理的違法許可,被告怎能放任由其繼續侵占私產、坑害百姓呢?!對共產黨來說,最大的威脅是他們自己“有法不依!”

審:關於第三個問題:審判程序是否合法?

嚴:“揭發一審審判長葛佩玉接受吃請和多起違法審案、判決和多收訴訟費結案後不退回……對其依法申請回避是上訴人的權利。一審審判長葛佩玉為報復上訴人,先是偽造事實於立案後非法駁回本訴訟,後又唆使法警當庭群毆上訴人,為逃避罪責竟捏造“上訴人毆打法警一耳光”,構陷罪名將受重傷上訴人關入大牢進行虐囚,欲置上訴人於死地。而後又拒不送達本案判決書達78天之久,剝奪上訴人上訴權利。葛佩玉、譚陽為千夫所指的惡行,必將受到法律的清算。別以為今天大權在握就能有持無恐地殘害百姓,皮諾切克、齊爾奧斯科、薩達姆的下場就是作惡者的下場,那些60年前跑到南美的納粹、40年前橫行美國的三K黨徒,不是仍被繩之以法,這就是惡有惡報的榜樣!”

“關於椒江法院長期違法多收訴訟費問題,上訴人控告了五年,其間兩次由你院裁定退費。但葛佩玉說:‘中院裁定是錯誤的,本審判長有權拒絕執行’,葛堅持惡行,魚肉椒江百姓,並蓄謀導演了全國罕見的法庭血案。雖然近日椒江法院巳清退上訴人五年來近十個訴訟的近二仟元訴訟費,但對椒江百姓仍照收不退!所以上訴人再次提起,請依法判決。”

最後嚴說:“多少年來,人們似乎習慣了對官員濫權的無可奈何!‘惟權力獨尊’的‘獨裁’正利用‘國家公器’仍在繁衍著畸形的真理!但罪惡終究是罪惡,罪惡終究要被清算!”

──轉自《網路文摘》(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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