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問答(256) 庇護批准後仍需要打工許可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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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0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epochtimes.com。

問題二百五十六﹕ 我去年獲得政治庇護建議批准。我也在申請I-765的30天後取得有效日到2005年7月26日的打工許可卡。我以為30天是移民局處理EAD的時間﹐所以我在6月26日提出EAD的延期申請﹐但現在看來似乎要等上超過30天。在2005年7月14日﹐我的庇護申請在芝加哥被批准了。我現在住在賓州﹐這兒的庇護辦公室不像紐約或邁阿密的辦公室可以為剛成為庇護的人士立刻做EAD。有個律師告訴我我不需要EAD就可以工作﹐這是真的嗎﹖與此同時﹐我的僱主告訴我如果我在2005年7月26日沒有出示我可以合法打工的證明時﹐我將被解僱。

解答﹕庇護人士或申請I-485的人在法律上是允許工作的。所以﹐你永遠不會被認為是非法打工的。但是﹐如果你沒有EAD 或出示任何I-9 上註明可打工的文件的話﹐那麼你的僱主算是非法僱佣你。你可以到 www.uscis.gov 查詢I-9 所列的項目。所以﹐庇護人士要像其他人一樣需要用EAD 工作。

I-9 的A(4) 包括那些持有I-94卡上註明允許打工的人﹐I-94 卡可以當做你允許打工的法律依據。所以﹐我要問你﹐當你在獲得庇護申請後﹐在你新的I-94卡上是否有注明“允許打工” 的字樣﹖如果沒有﹐那就不能當做出示給你僱主看的 I-9 證明﹐根據聯邦僱佣法你的僱主需要看你有沒有合法打工的文件才能僱你﹐ 如果你的I-9 沒有注明﹐你還要申請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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