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楊天水:中共執政中的今不如昔

楊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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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2日訊】孔夫子曾經厚古薄今,遭到中共的尤其是文革時代中共的強烈反對,毛澤東和中共反對孔夫子厚古薄今的主要動機是為自己辯護,因為自己的政權從時間的順序上,屬於今天。按照著名的學者思想家辛灝年先生的理論,中共依靠暴力革命,顛覆了真正的新中國—中華民國,復辟了舊中國,即幾千年來的專制主義國家。

這樣的政權非常心虛,就象阿Q是個禿子,非常害怕別人說燈亮一般,害怕任何厚古薄今的說法。為了欺騙民眾,為了編造自己的合法性,這樣的政權就拼命反對任何形式的厚古薄今或今不如昔日的說理。

事實上,先進與落後,不能機械地以物理時間的順序來確定。確定一個文明或者一個政權是否文明進步的主要標志是人權、民權、民生的水准。這樣的價值標准已經為普世所共同認可。

物理時間上,中共的政權盡管運行現代社會,但是它的統治模式,是非常落後的,而且今不如昔的地方太多太多。中古古代,很多王朝還能重視一般的文明教育,科舉制考選出來的官員,一般而言,都有很好的文化教養,除了特別的歷史時期或者特別的混帳皇帝統治下之外,那些官員具備最起碼的道德水准,也能夠維持社會民間一般的道德水准,並相對公正地行使政府權力。而目前的中國大陸,上上下下,到處都是袁世凱集團,他們的人生目的不外乎吃喝玩樂,由此而惟利是圖,毫無廉恥感,好無責任心,鬧得社會風氣敗壞透頂,政府不能保持公正。

隻要看看目前腐敗的深度、廣度,看看官僚階級如何幾千萬、幾十億地盜竊或搶劫國民財富,就可以知道中共官場的腐敗,是世界歷史上絕無僅有的。

那麼中共統治下的腐敗,為何如此猖獗?原因不要說它的體制與民主憲政背道而馳,就是按照專制體制下良好統治狀態來對比它,它也有很多今不如昔的地方,而最明顯的就是它的官制。

中國自隋唐以來,雖然封建王朝,或多或少同時實行蔭恩制度,但是那不是挑選政府公務人員的主流途徑,一般的封建王朝尚能公開舉行考試,天下的國民,隻要勤奮好學,都有權通過科舉制度獲得參與政治事務的機會,就是說,公開的機會平等的科舉制度,才是封建王朝選拔公務人員的主流途徑。

但是中共把持了國家權力以來,一向視天下公器為一黨私產,根本沒有實行公開的機會平等的考試制度,相反實行的是暗箱操作,首先將一些它認為能夠贊成幫助它維護專制制度的人吸收到黨內,然後由組織部門秘密地進行考察了解,最後由各級黨委的首腦人物秘密地決定如何分配官職,人民被迫淪落為瞎子和局外人。

恩蔭是世襲制的遺風。宋朝是恩蔭制度最濫的王朝,凡是遇到吉慶大典,高級官員的子弟或親戚門客都可以獲得加官晉級的機會,家裡要是有一個學士以上的官員,可以恩蔭幾十個名額,但是與中共體制中的變相世襲制度做法相比,也是小巫見大巫。

中共同時將封建王朝的恩蔭制度擴展到了普遍化地步。無論哪個行政級別,鄉鎮也好,省市也好,中央也好,幾個官員的子女,不是官員?並非說官員的子女,沒有權利充任官員,而是說他們不應該享有特權充任官職,他們應該和公眾一起,參加公開的機會平等的考試競爭,然後接受國家的挑選。但是一向視天下公共權力為一黨私產的中共,一直不是暗箱操作,分配公務職位,就是普遍地實行恩蔭制度,將國家政府的公務位置,向所有革命干部的子弟開放。據說八十年代,曾經有個文件,內容說:師級以上的革命干部的子女,隻要沒有劣跡的,一律當成革命接班人培養。什麼叫培養?事實上,不過是將高級領導的位置向他們敞開罷了。看看現在中國大陸的黨政軍警企的高級或各級領導崗位,有多少是官員子弟,就知道中共的變相世襲制度是多少普遍而根深蒂固。

設置機構的權力,應該在一個國家的最高立法機構。如果地方官府的領導,為了安置私人裙帶,任意設置機構,那麼這樣的國度,必然是混亂的混帳的國度。中共的地方各級機構,隨意濫設者,官員濫竽充數者,何止千萬,屢禁不止。唐朝這個方面,也比中共要嚴明得多。唐朝的法律規定:“置制過限及不應置而置,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兩年。”意思是違反法律規定安置公務人員的,安置一個人,杖刑一百下,安置三個人的,罪加一等,杖刑之上是徒刑,那就是徒刑懲罰,到達十人的,予以徒刑兩年的刑事懲罰。看看中共官場裡,到處毫無法制,濫設機構,隨意增添公務人員,有誰受到過嚴厲的刑事處罰?因此中共官場官員的泛濫,超過歷代任何王朝。有一個中科院的學者,竟然信口編造了目前中國沒有兩千萬公務人員的說法,極力為專制體制辯護。初唐嚴明的法制,有力遏制了機構和官員的膨脹。太宗貞觀六年,即公元632年,中央政府的公務人員不過642人,就是二十四年之後,即公元656年,內外官員也不過是13465人,試問江蘇省的人口和初唐大體相同,現在有多少機構和官員?盡管工業主流化的社會,分工的精細,需要多些管理人員,但是現在交通、通訊、數字化等技術手段的先進,完全可以不需要那樣多的機構和官員。

還有象成克傑、高山以及難以記數的貪官污吏,受到刑事懲罰之後,那些以前在考察他們的結論上簽字的組織部門領導們,有誰負過責任?有誰受到紀律或者法律的嚴明處理?

古代王朝,很多時候還有明確的保舉責任制度,即法律明確規定官員的推薦者對被推薦者的行為要負責任。《唐律疏議》職制律中規定:“貢舉非其人及應舉而不舉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這裡的意思很明確,那就是推選人才不當,或者漏失人才,有一個推舉不當或漏失推舉的,判處責任人(一般是地方官員)徒刑一年,有二人的,加一等刑事處罰,即處罰以一年半徒刑(唐律的徒刑分為五個等級,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這個罪名的最高刑是三年。

治理貪贓枉法罪,中共也是今不如昔。唐律這個方面的規定是嚴厲的:“諸監臨主司受財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十五疋絞。”受財不枉法者,一疋杖九十,二疋杖一百,三十疋加役流。同時官吏接受財物而為人請求的,接受自己管轄系統財物的,將自己所管轄系統的財物貸出去的,私自役使自己所管轄的人力或物力的,包括奴婢、牛馬車船的,統統以貪贓罪論處。

唐律的刑罰總體分五等:死刑、流刑(流放異地他鄉的徒刑)、徒刑、杖笞刑。流刑分三種:流一千裡(應該在流放地勞改兩年),流一千五百裡(應該在流放地勞改兩年半),流兩千裡(應該在流放地勞改三年)僅僅受賄並不枉法,即並不違反法度者,至三十疋也要處以流刑。至於私自役使自己主管的人力物力,同樣嚴懲不怠。

看看中共官場,別的不論,僅僅就主管官員如何普遍廣泛地役使公家車和公家司機,而沒有任何人受到法律處罰,就知道它的吏治是如何的敗壞,失去基本的法度。

至於冤案、假案、錯案的責任制度,中共同樣今不如昔,例証之多,範圍之廣,惡果之甚,就是費盡億萬筆墨,也難以寫完。

楊天水於南京東山
2005年8月9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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