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张星水:追求公正 从个案入手

北京名律师 曾为法轮功学员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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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辛菲采访报导)近些年来,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星水先生成功办理了上百起各种不同类型的诉讼、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法律项目,其中包括斐声海内外的孙大午、孙志刚案件。2004年,张星水律师曾勇敢地为一位北京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

张星水,36岁,北京市人,1967年出生在山东青岛,法学硕士,中国民主建国会党员。现为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兼任北京阳光宪道社会研究中心秘书长(该中心主任为许志永博士,名誉顾问是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教授,理事为滕彪博士和俞江博士)。1993年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分配进入司法部中国律师事务中心工作,先后在中国律师事务中心投资部和业务部从事法律工作;1996年调入北京中联律师事务所;1998年与他人共同创办北京中仁律师事务所;后出国留学,就读于美国Temple大学并获得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发起创立京鼎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律师。

张律师参与过大量外商投资企业的商务谈判、项目论证、签约和法律文书的起草工作,尤其擅长代理民事侵权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的诉讼业务。曾先后应聘担任过数十家中外企业、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经过多年的律师执业的艰辛磨练,使张星水律师成为一名具备丰富诉讼办案经验和法律实务经验的资深律师。

大纪元记者辛菲8月24日采访了张星水律师。让我们随着这次访谈走进张星水律师的内心世界,了解他近年来由商务律师逐渐转型为人权律师的心路历程,他的做人准则和精神信仰,以及他对司法、立法问题的独到见解。


记者:您刚才几次谈到宗教信仰自由问题。在中国比较敏感的话题是法轮功遭受迫害的事情,法轮功学员信仰权利被剥夺。郭国汀律师、高智晟律师都曾为法轮功学员做过辩护,他们曾指出中共当局镇压法轮功完全是非法的。不知您是否方便从法律的角度谈谈这个问题呢?

张星水律师:我本人也曾经替法轮功学员辩护过,做过法轮功的辩护律师。这是一个很真实的案例。我的当事人叫苏进,北京电影学院毕业的,他是一个摄影师,而且自己开了一个文化公司。他是因为在街头散发法轮功的材料而被捕的。我在法庭上给他做的是无罪辩护。

我觉得一个国家的文化要想昌明,在宗教这方面一定要包容开明。我在法庭上给他作无罪辩护的主要依据是:我觉得他的行为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宪法。宪法中有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言论表达的自由。我当时在法庭上的辩护,我本人认为是很精彩的。

我在法庭上还提出,关于被强加给我这位当事人的所谓“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条罪名本身就是很值得商榷的。第一,这条法律定得不明确。第二,这条法律本身跟宪法的精神是相抵触的。

但是最后很遗憾,法院还是判他有罪,判了8年有期徒刑。后来又上诉了,但是二审法院还是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我觉得很可惜,他确实是个人才,30多岁,北京电影学院摄影系毕业的,有自己的文化公司和事业,有自己的家庭,而且为人很正直、善良,我很同情他。

记者:郭律师曾经谈到,法轮功案件,被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均差不多,都是讲真相、为讲真相印制传单、光盘、资料等行为,那您是否认为这些普遍的行为本身并没有触犯中国的现行法律?

张星水律师:刑法300条的规定不明确,在实际中的解释,有关部门可能参照的是公安部门的一些具体行政规定或者行政条令。这个问题很有争议。

我认为,只要公民没有违反宪法,本着一种和平的理念,从事非暴力行为,是没有社会危害性的,也就不构成犯罪。

我在给蔡卓华辩护时,反复强调一点,他私印圣经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是一种很特殊的中国式的传教行为,他是一个和平主义者,他没有暴力倾向,没有暴力行为,也没有给社会、他人造成伤害。

从我对法律的理念是,只要不是暴力的,本着一种良好的和平愿望表达自己的诉求,不管这种诉求是政治诉求还是信仰诉求,亦或是学术诉求,只要这种诉求没有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伤害,没有给国家造成伤害和看得到的损失,而且又没有妨碍国家的正常的秩序,我认为这种行为就没有触犯法律。

因为犯罪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如果案件中找不到被害人,或者被害的一方,遭受损失的一方,那这个犯罪就是不能成立的。

我作为坚定的和平主义者,一个坚定的反暴力的理性的公民,我是同情一切非暴力的和平的表达自己意愿的诉求。但是,我的言行并不能影响上层的决策和立法层面的决策。所以,我也只能算是公民个人的观点。

记者:您提倡“和平理性”的方式,这也正是法轮功学员精神的写照。

张星水律师:因为我本人也是个善良的人,所以我非常同情弱者,我不希望某个人或者某个势力借助自己强大的力量使用暴力的手段来对待另外一个弱小的群体。我始终站在和平主义观点上同情弱者或者弱势群体。

我最反对的就是恃强凌弱的,也最反对使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应该在一个开放的平台,大家都有发表自己言论的机会,大家平等地来解决问题。通过和平的方式来进行辩论,发表自己的政见和诉求。

记者:像法轮功问题如此敏感,您为何敢于为法轮功学员辩护呢?

张星水律师:总得有人为他们辩护,因为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要求被告应该由律师出面为其辩护的。

我是一个辩护律师,我要为各种不同的当事人,涉及到各种不同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辩护。我只是作为一个尽职尽责的律师,去为法轮功学员进行辩护。我是从人性道义的角度为他们进行辩护的。

因为我本人是个刑事辩护律师,另外对侵权法研究得比较多,我基本上给自己定位为从事侵权代理和刑事辩护的,对公民权利也非常感兴趣。而法轮功案件最后都归结于刑事案件。作为一个律师来说,如果只是为他辩护,我在法庭上的言行应该是豁免的,不被追究的,所以单纯从刑事辩护角度来说,为法轮功辩护,我倒不认为有多大的风险。

记者:您刚才提到对立法很感兴趣。很多律师提到非法之法,恶法这个问题。您怎么看呢?刑法第300条是不是这样的情况呢?

张星水律师:在理论研究和实践过程中,我逐渐认识到法律本身也有善恶之分,这就跟人性本身有善恶之分一样,法律里面也有好的法律,也有不好的法律;有善法,也有恶法。所以我觉得立法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如果一个国家的立法存在不好的倾向,或者说一些立法可能与宪法相违背,甚至一些具体法律可能会剥夺一部分公民的宪法权利的话,就肯定跟我们所倡导的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是相违背的。这也就是我为什么对立法问题很关注。

我个人对刑法的一些法条有不同的保留看法,这只能代表我个人的学术看法。我觉得刑法第300条,还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等等,国务院的247号令,一些行政法规,我都有保留看法,甚至对于现在的劳动教养制度,我都有保留看法。我认为,这些法条跟宪法提倡的精神相违背。胡星斗教授多次就劳动教养制度提出违宪审查的动议。

按照法制的精神,恶法是非法的,如果一个法律既体现不出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也与社会的公序良俗相违背的话,那就属于恶法。如果法律是邪恶的,违背了大多数人的道德意愿和道德良知,那就是一种恶法,是不人道的,比如:过去的希特勒对犹太民族的整体性的屠杀和歧视,把曼德拉关了27年的种族隔离制度,都是典型的恶法。

恶法非法,恶法不能成为法律。为什么我们对立法关注?就是因为发现中国法律有很多不完备的地方,许多地方需要修改、甚至废除一些不好的法律条文。

但是因为我本人只是一个律师,并没有参与他这个法条的制定。我们律师的看法力量太弱小,我们的话语权还不能够影响到上层跟立法对法条的实施修改,所以现在只能是一个思考者。我们希望法律能够公平、人道、包容。恶法变成善法必然是一个趋势。这不是一个人可以做得了的,需要通过很多人的共同努力逐渐去改变。

张星水荣获美国刑事律师协会荣誉会员证书

接受美国刑事律师协会证书

记者:很多律师提到在办案过程中,政府的公检法部门自己违法。您在办案过程中,是否有过这种经历?当您遇到内心原则和现实情况有冲突时,您如何对待呢?

张星水律师: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中国,很多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都没有被法庭采纳,这可以说是很司空见惯的现象。现实问题很严重,制度性的问题,法律本身的问题。整个社会风气,法律环境问题,都很险恶。

所以很多律师有一种压抑感,挫折感,或者心理失衡。觉得刑事辩护,律师走走形式,走走过场,起不到根本的作用。

之所以产生这个问题,原因很复杂。中国在现代化过程中法制缺失的问题很严重,法制观念落后,法律制度不够完备。

另外,法律本身也有一些不合理的成分,甚至有些刑法里面的有的内容跟宪法就是冲突的。所以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辩护观点得不到采纳也是必然的。

而且中国的公检法是强势机关,而律师在法律共同体里是弱势群体。因为律师手中没有权利,而且也不是国家公职人员。虽然辩护内容是自由的,受法律保护,但是效果并不突出。

中国的公检法部门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之间的互相配合更加明显,权利之间的互相制衡相对弱一些。所以在一些关键性的辩护中,律师得不到法院的采纳,公检法部门的错误得不到及时的阻止,而是一种恶性惯性定律,从公安局到检察院到法院,往往是一错到底。

律师本来就是弱势,刑事辩护律师就更弱,很多权力都得不到法律的应有保障,包括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权力,所以很多律师也都很有怨言。包括我本人,开庭辩护时,多次被法官制止,或者打断。

但是我也并不悲观,我觉得律师通过自己的努力与不合法的作法抗衡,本身就是对推动法制文明进程就是一种贡献。我属于屡败屡战,锲而不舍,还在继续努力,虽然会经常遭遇到您所说的状况,有的是对律师不尊敬,有的是对律师和当事认不公正,但是我始终认为这是一个过程。我们在不断努力下,在更多人一起努力下,中国将来的法制昌明是必然之路,不管是从立法上,还是从司法事件中。

包括很多有良知的学者,现在也经常站出来呼吁这些问题。

另外,我们得通过自己在司法事件过程当中,努力寻求个案的突破,通过办好每个个案,来达到我们最终的诉求—法律的昌明,司法制度的文明与公正。

我的格言就是:追求社会公正,实现社会公正,从个案做起,从个案突破。我们作为律师,只有把每个个案解决得很好,当事人得到公正的对待,逐渐日积月累,就会改变整个社会,改变法律制度,使其变得人道、科学、开明、合理、包容,逐渐成为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

记者:很多案件您做无罪辩护,您事先是否想到过结果会依然他们原定的罪名?您事先对每个个案的信心度有多大?如果您事先已知结果不会赢,您为什么要坚持做无罪辩护呢?

张星水律师:您说的这个问题很对。有很多案件,我从我对法律和人性的理解,如果是一个善良的行为,没有给任何人造成伤害的,我往往不考虑法律条文是否规定他有罪,我就坚定地做无罪辩护。

根据我律师的经验,我有时事先能够判断我的辩护意见可能不会被法庭采纳,但是我还要坚持这一点,因为我站的角度不是说就局限在这么很小的一个事件,而是站在历史的高度,从将来的法律发展进程,从历史的角度看待这个案件。我特别崇尚我的老师江平老师的一句话,他是一个坚定的自由主义者,他崇尚“我只向真理低头”,他一辈子都是这么做的,这是他的人生座右铭。

在法律面前,我只向真理低头,并不一定向具体的法律条文、法规低头,因为有些法规法条是僵化的,有些本身就是违宪的,有些是将来要改正的,就像过去的这种投机倒把罪等等。

我判断案子首先考虑的不是法律,而是他的行为是不是善良的,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是否破坏社会公正的秩序。行为有没有给他人、社会机构造成伤害,而且甚至还会对社会产生好的积极的作用,如果是这样,即使他的行为可能跟现行法律相冲突,我也坚定地给他做无罪辩护。

我是站在历史的角度,站在文明法制进程的角度进行辩护。而不是狭义的理解法律,作为一个教条主义的法律技术工作者。

记者:就算是个案表面失败,但是这个过程还是很有意义的。

张星水律师:是这样的。虽然结果失败,但是通过这个过程,也是一种传道、传福音的过程,通过我参与这个过程,来改变周围人的思维模式,那种僵化的固定的模式。我让他们知道:虽然你通过强权来宣判我的当事人有罪,或者用现有的僵化的法律来宣布他有罪,但是你会认识到我说的东西是站得住脚的,而你现行的这种制度或者法律违背法制公平正义的精神,甚至让一些参与者受到良心道义的谴责。虽然他按照现有法律不一定有错,但是我会让他在10年、20年后认识到他此时的错误和局限性。

我主张通过个案来进行法律改革的,通过个案来改变一些陈旧的不人道的法律、僵化的法条。就像我的朋友许志永三博士在2003年通过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对孙志刚案件进行违宪审查,要求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他们就是通过孙志刚这个个案来寻求法律上的突破。

在中国,这种方式是切实可行的,应该有更多律师通过这种方式来推动文明法制进程向前进一步发展。(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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