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的制憲紛爭有點類似美國獨立制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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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鍾行憲台北特稿)儘管遜尼派阿拉伯領袖拒絕接受,伊拉克憲法起草委員會昨天未經表決逕行批准新憲法草案,並提交臨時國會在十月十五日進行全民公投。美國學者指出,伊拉克制訂新憲的過程在某種程度上與兩百多年前脫離英國獨立的新英格蘭十三州代表群集費城研擬美國憲法的情況相似。

伊拉克總統塔拉巴尼在新憲草案確定後呼籲全國民眾支持。他希望經過兩個多月密集磋商的這部憲法會被所有伊拉克人接受,又說這部憲法可以在稍後修訂。

伊拉克制憲無法達成共識的主要原因是遜尼派擔心什葉派和庫德族支持的聯邦制度將導致伊拉克分裂、讓他們無法分享集中在北部和南部的石油財富、也可能讓什葉派掌控的南部成為伊朗的勢力範圍。

遜尼派談判代表在憲法草案送交國會後發表一項聯合聲明,形容定稿的新憲草案「不合法」,並且要求阿拉伯聯盟、聯合國與其他國際組織進行干預。

美國總統布希對遜尼派不支持新憲草案表示失望,但是他說「有些遜尼派對此一憲法的各項條款有所保留,那是身為一個自由社會個人的權利」,憲法公投是伊拉克人「為一個常設的伊拉克政府奠定基礎」的機會。

針對伊拉克制憲過程中各族裔代表間的激烈爭論,布希二十三日也曾指出,美國制訂憲法也經過一段時間的爭論,隨後也修訂過許多次。

馬里蘭大學政治系副教授索爾坦說:「所有憲法在某種程度上都是和平條約。新英格蘭十三州代表在費城所做的無異於簽署和平條約,只是程度不及處於低度內戰狀態的伊拉克三大族群在巴格達的制憲談判。」

曾擔任庫德族憲法談判顧問的索爾坦說,伊拉克各派系代表的制憲談判是在混亂與妥協之間走鋼索。「就像雷根總統所說,涉及信賴但要查證的因素。信賴與查證之間的平衡將因擔心內戰爆發的程度而異。」

這位副教授指出,內戰的陰影並未籠罩聚集費城的制憲代表,主要是因為他們避而不談在大約一個世代之後導致美國南北戰爭的奴隸問題。

美國歷史學家一致認為,若非如此,來自南方各州的代表就會退出制憲會議,也不可能會有一份新文件取代一七八一年成為美國第一部憲法的「邦聯條款」。

所謂費城制憲會議的「大妥協」是將奴隸制度的討論局限於奴隸交易和有關逃亡奴隸的法律。南方代表原先要求將奴隸列為人口計算決定眾議院的席次,但是北方代表堅決反對,理由是若把奴隸列入計算決定各州議席,眾院就會受到南方的主宰,最後雙方協議將奴隸當成一個人的五分之三計算。

陶森大學政治系法律及美國文明計畫主任佛魯特曼說:「稱之為『大妥協』是因為北方代表覺得那是他們能讓南方代表繼續與會而又不把控制權拱手讓給南方的唯一方法。」

為了確保沒有任何團體能夠居於主宰地位,與會代表決定採行包括獨立司法制度的三權分立制度。由於小州害怕受到大州的主宰,與會代表決定成立依人口比例分配眾院議席以及每州各有兩名參議員的聯邦國會。

擔心美國出現他們才以獨立戰爭擺脫的國王暴政,制憲代表也對總統的權力嚴加限制。此外,由於對中央政府深感懷疑,他們把大量權力留在各州手中。

但是當制憲代表把這份文件帶回各州讓當地居民批准時,他們碰到另一層不信賴─當地居民認為這些代表在制憲時讓自己位居要津,因而要求在表決新憲法時通過權利宣言,隨後更通過保障基本個人自由的十項憲法修正案。

馬里蘭大學歷史教授鮑頓說:「當你問大多數美國人對憲法的意見時,他們想到的不是政府體制,而是權利宣言。從許多方面來說,這就是美國憲法的精神。」

儘管如此,聚集費城的制憲代表雖然也有歧見,他們並不像伊拉克制憲代表一樣來自不同的族裔和派系。

此外,索爾頓指出,美國的制憲代表並非在國際矚目和既定時間表的限制下集會,也沒有占領軍國家的總統敦促制憲代表儘快達成協議。

佛魯特曼表示,面臨更大壓力的伊拉克制憲代表進行的是更艱難的工作。「他們試圖制訂一部憲法設法團結過去從未真正完全統一的一個國家的幾個地區。」

索爾頓因而認為,解決辦法不是像最初美國制憲團結新英格蘭十三州一樣團結伊拉克,而是制訂由三個地區─北部的庫德斯坦、中部遜尼派區和南部什葉派區圍繞巴格達組成鬆散聯邦的一部憲法。

索爾頓說:「這樣可以把衝突的可能減至最低限度,並且建立假以時日也許會讓它們看到彼此利益難以劃分的各項制度。」

鮑頓指出,從某些方面來看,這正是美國的情況。制訂憲法的各州原是非常獨立的,隨著時間演進而看出它們的利益完全難以分割,規範跨州商務的能力也逐漸演變為規範幾乎所有商務的能力。
索爾頓認為,伊拉克的三個地區也可能發生這種情況。他說:「如果不是這樣,它們就不可能合而為一。關鍵在於避免內戰,以及諸如種族淨化等其他代價高昂的行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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