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的制宪纷争有点类似美国独立制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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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钟行宪台北特稿)尽管逊尼派阿拉伯领袖拒绝接受,伊拉克宪法起草委员会昨天未经表决径行批准新宪法草案,并提交临时国会在十月十五日进行全民公投。美国学者指出,伊拉克制订新宪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与两百多年前脱离英国独立的新英格兰十三州代表群集费城研拟美国宪法的情况相似。

伊拉克总统塔拉巴尼在新宪草案确定后呼吁全国民众支持。他希望经过两个多月密集磋商的这部宪法会被所有伊拉克人接受,又说这部宪法可以在稍后修订。

伊拉克制宪无法达成共识的主要原因是逊尼派担心什叶派和库德族支持的联邦制度将导致伊拉克分裂、让他们无法分享集中在北部和南部的石油财富、也可能让什叶派掌控的南部成为伊朗的势力范围。

逊尼派谈判代表在宪法草案送交国会后发表一项联合声明,形容定稿的新宪草案“不合法”,并且要求阿拉伯联盟、联合国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干预。

美国总统布希对逊尼派不支持新宪草案表示失望,但是他说“有些逊尼派对此一宪法的各项条款有所保留,那是身为一个自由社会个人的权利”,宪法公投是伊拉克人“为一个常设的伊拉克政府奠定基础”的机会。

针对伊拉克制宪过程中各族裔代表间的激烈争论,布希二十三日也曾指出,美国制订宪法也经过一段时间的争论,随后也修订过许多次。

马里兰大学政治系副教授索尔坦说:“所有宪法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和平条约。新英格兰十三州代表在费城所做的无异于签署和平条约,只是程度不及处于低度内战状态的伊拉克三大族群在巴格达的制宪谈判。”

曾担任库德族宪法谈判顾问的索尔坦说,伊拉克各派系代表的制宪谈判是在混乱与妥协之间走钢索。“就像雷根总统所说,涉及信赖但要查证的因素。信赖与查证之间的平衡将因担心内战爆发的程度而异。”

这位副教授指出,内战的阴影并未笼罩聚集费城的制宪代表,主要是因为他们避而不谈在大约一个世代之后导致美国南北战争的奴隶问题。

美国历史学家一致认为,若非如此,来自南方各州的代表就会退出制宪会议,也不可能会有一份新文件取代一七八一年成为美国第一部宪法的“邦联条款”。

所谓费城制宪会议的“大妥协”是将奴隶制度的讨论局限于奴隶交易和有关逃亡奴隶的法律。南方代表原先要求将奴隶列为人口计算决定众议院的席次,但是北方代表坚决反对,理由是若把奴隶列入计算决定各州议席,众院就会受到南方的主宰,最后双方协议将奴隶当成一个人的五分之三计算。

陶森大学政治系法律及美国文明计划主任佛鲁特曼说:“称之为‘大妥协’是因为北方代表觉得那是他们能让南方代表继续与会而又不把控制权拱手让给南方的唯一方法。”

为了确保没有任何团体能够居于主宰地位,与会代表决定采行包括独立司法制度的三权分立制度。由于小州害怕受到大州的主宰,与会代表决定成立依人口比例分配众院议席以及每州各有两名参议员的联邦国会。

担心美国出现他们才以独立战争摆脱的国王暴政,制宪代表也对总统的权力严加限制。此外,由于对中央政府深感怀疑,他们把大量权力留在各州手中。

但是当制宪代表把这份文件带回各州让当地居民批准时,他们碰到另一层不信赖─当地居民认为这些代表在制宪时让自己位居要津,因而要求在表决新宪法时通过权利宣言,随后更通过保障基本个人自由的十项宪法修正案。

马里兰大学历史教授鲍顿说:“当你问大多数美国人对宪法的意见时,他们想到的不是政府体制,而是权利宣言。从许多方面来说,这就是美国宪法的精神。”

尽管如此,聚集费城的制宪代表虽然也有歧见,他们并不像伊拉克制宪代表一样来自不同的族裔和派系。

此外,索尔顿指出,美国的制宪代表并非在国际瞩目和既定时间表的限制下集会,也没有占领军国家的总统敦促制宪代表尽快达成协议。

佛鲁特曼表示,面临更大压力的伊拉克制宪代表进行的是更艰难的工作。“他们试图制订一部宪法设法团结过去从未真正完全统一的一个国家的几个地区。”

索尔顿因而认为,解决办法不是像最初美国制宪团结新英格兰十三州一样团结伊拉克,而是制订由三个地区─北部的库德斯坦、中部逊尼派区和南部什叶派区围绕巴格达组成松散联邦的一部宪法。

索尔顿说:“这样可以把冲突的可能减至最低限度,并且建立假以时日也许会让它们看到彼此利益难以划分的各项制度。”

鲍顿指出,从某些方面来看,这正是美国的情况。制订宪法的各州原是非常独立的,随着时间演进而看出它们的利益完全难以分割,规范跨州商务的能力也逐渐演变为规范几乎所有商务的能力。
索尔顿认为,伊拉克的三个地区也可能发生这种情况。他说:“如果不是这样,它们就不可能合而为一。关键在于避免内战,以及诸如种族净化等其他代价高昂的行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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