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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卡遭盗领告错影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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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俊宏╱土城报导〕北县王姓男子遗失提款卡以至于遭盗领7万多元,经调阅监视录影带发现陈姓男子涉有重嫌,因而告上板桥地方法院,并以行天宫所求“签诗”为证。但法院认为凭监视录影带无法证明陈某犯案,判处陈某无罪,王某见被告没被定罪,誓言上诉到底。

寺庙求签 坚信揪罪犯

王姓男子向法官表示,他遭盗领7万8千元后,导致无法及时治疗牙痛及替儿子办理就学贷款,除要求被告赔偿41万元精神损失,并从香火鼎盛的北市行天宫求来一张“中吉”签诗,写有“假君财物自当还、谋赖欺心他自奸、幸有高台明月镜、请来照对破机关”,解曰:“被人欺凌,暂时耐守”,他因此坚信法网恢恢,定能让不法者定罪入狱。

法官当庭重新观看录影监视画面,发现王姓男子所遗失的提款卡分别在林口乡农会、林口乡彰银分行及龟山乡万通分行共遭盗领6次,但仅有彰化分行所提供画面较为清晰,被害人账户遭盗领时,陈姓男子恰好正在提款,但却有1名可疑男子排队在后,随后还以侧面提款,形迹相当鬼祟。

被告喊冤 帮妻补存折

被告辩称,当天他确曾领钱并替妻子补存折,但银行录影带拍摄时间与实际时间有所出入才遭误解犯案,因为他在彰化分行领钱遭录时间,恰好跟被害人在农会遭盗领的时间吻合,加上他不知道被害人的提款卡密码,根本无法顺利领钱。

若真盗领 怎毫无遮掩

合议庭法官认为,一般盗领者为争取时效并避免身份曝光,通常会以各种方式掩饰,例如头戴安全帽、口罩或以其他方式遮掩脸部以避免遭监视器录下长相特征,或迅速完成提领动作逃逸。

镜头前停留 有违常理

法官认为,被告不但前后在镜头前停留近3分钟,也不遮掩,有违常理,应该是排在他后面的男子涉嫌盗领,除依法判处被告无罪,并驳回告诉人精神赔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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