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護司法公正是人民代表的首要職責

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公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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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8日訊】【大紀元1月18日訊】[編者按] 本文已於2005年1月12日用郵政特快專遞(EP264777402CN)向上海市人大信訪辦主任寄出,請信訪辦轉呈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並印發參加2005年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的人民代表。

尊敬的上海市人民代表:

我這樣稱呼您們是否錯?通常的稱呼是「市人大代表」,即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您們是由區代表大會推選出,為召開一年一度的市人民代表大會而存在,需要您們在幾天的會議上舉手通過一府二院的工作報告,您們沒有反對意見的質詢案,大會就可以喜氣洋洋,圓滿結束。如果您們是人民代表,您們就要對人民負責,聽取人民的意見,接受人民的監督,依法行使人民授予的權力,嚴格監管一府二院的工作及審議地方法規與發展規劃,在會議期間及閉會期間對任何違憲違法的行政司法行為及文件提出質詢案或意見,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人民不是抽像的,是一個個活活生的公民,也是您們的選民。雖然上海市人民沒有直接選舉您們,但您們還是通過間接的方式產生的,您們的權力是人民授予的,就必須為人民服務,理直氣壯地行使治理上海市的權力。

而且,我通讀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人大代表」就是人民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理應是人民授權治理國家的中國政治家,法律授予其職權與地位大於國家行政機關的官僚、審判機關的法官及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官。國家的法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制定通過的,地方法規是省直轄市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制定通過的,而且人民代表有權監督法律實施、有權任免行政高官、法官及檢察官。問題是我們的人民代表是否尊重自己,是否有能力行使自己的手中權力、是否明白自己就是負有治理中國責任的政治家?目前,絕大多數在其位謀其政的中國政治家都是業餘兼職的,怎麼有時間與精力去顧及國事,連個履行人民代表職責的辦公室及經費也沒有,極大多數選民不知道人民代表在哪裏專心致意地從事治理國家事務的本職工作。其結果使官僚獨斷專行、法官隨意立法,受到冤屈的公民直接上訪中央、地方的黨政機關,而不是去找自己選區的人民代表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誰也不怕誰,社會處於一種極度不穩定的局面。一個大國沒有一大批精於立法、嚴於監管執法者、司法者的政治家守護著,就會出現貪官污吏橫行霸道、徇私枉法我行我素、公民上訪怨聲載道、欺下瞞上爾虞我詐、鶯歌燕舞惟缺信念的亂世現象。這是中國政治家的失職,也可以說是中國政治家的缺位。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首先就是要讓數萬名中國政治家的生活工作有保障,並負起責任,致力於國事,保證社會公正與和諧。讓人民代表成為真正的中國政治家,這是中國政治體制改革首先要解決的問題,也是人民代表自己要努力去實現的頭等大事。

上海市人民代表的職權是甚麼?通過制定地方法規、審查一府二院的工作報告、提出質詢案或意見、任免上海市政府的主要官員及法官、檢察官,來制約上海市一府二院的行政司法行為,保證憲法與法律的正確實施、保障上海市公民的合法權益。其中,最更重要的是伸張社會正義、保證司法公正。在一個法治社會裏,法官公正司法就可以督促與保證行政官員的依法行政;人民代表立憲良法、動用罷免法官權力就可以督促與保證法官嚴格遵守法官的第一義務:嚴格遵守憲法與法律。而且,每一個公民必須有義務去監督和幫助人民代表履行職責與義務,要讓人民代表知道制定的法律法規是否是良法、誰在違憲違法,使人民代表有效地運用手中的權力來督促與保證「一府二院」依法行政、司法公正。人民代表應當依法受理本選區公民的上訪,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四條、第六條規定的。

我是留學日本回國創業遭受冤獄的上海市民,從兒童時代就在上海生活,1986年畢業復旦大學管理系企業管理專業,獲碩士學位,後來又留學於日本一橋大學。在上海也有過大學教授、研究所研究員的工作經歷,還有經營實業、技術創新的經驗,也擔任過社會團體的領導人,當然還有一段光榮的煉獄史。更主要的是,我是上海市人民代表的選民,當然是間接的選民。所以,我有義務與權利去請求上海市人民代表,希望你們在會議討論中、在代表聚餐時、在會議閉會期間都要關注上海司法不公正的問題。

上海司法是不公正的。上海有法律制度,但沒有法治;五顏六色的經濟繁榮、豪華氣派的高樓大廈遮掩著上海司法的落後。我五年多的親身經歷就是一個最好的見證。或許,上海市很少有人獲得這樣一個難得的機會,能與上海市大多數司法機關親身經歷一遍,而我作為一個社會科學的研究者正好可以實地觀察與研究上海行政與司法的現狀。自從我因《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一書編輯出版的事由被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總隊查禁支隊拘留(2000年11月13日)後,我經歷的行政司法機關有:上海市新聞出版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看守所、上海市新收犯監獄、上海市提籃橋監獄、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不包括信訪中共上海市委信訪辦及政法委、上海市人大信訪辦及內務司法委員會等相關機構。我的調研結論:上海司法是不公正的,上海法院沒有公信力,上海法官才低膽大、公然蔑視法律。

而且,我一人就獨佔4個冤假錯案,9個錯判,這是奇聞。這些案例都是簡單明瞭的。這些案例的審判,不是考核法官的審判能力,而是考核法官是否恪守法官的第一義務:嚴格遵守憲法與法律。在此,我列舉四個冤假錯案,請人民代表評判。

1. 馮正虎狀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刑事申訴案。馮正虎主編《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ISBN 7-900609-33-4),並由同濟大學出版社出版,編輯單位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銷售了226本,這個事由使馮正虎被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總隊查禁支隊拘留,嗣後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2001)滬檢二分訴字第38號],一審的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馮正虎三年有期徒刑[(2001)滬二中刑初字第69號],二審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2001)滬高刑終字第127號]。從此,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就對當事人關閉司法救濟的大門,二次拒絕當事人的申請再審請求[(2002)滬高刑監字第42號、(2005)滬高刑監字第19號]。今天真相大白,法院為甚麼仍然堅持錯判,一再剝奪申訴人的司法救濟權利?法官是為了維護法院的部門利益。一旦冤案糾錯,原審法官就要承擔錯判的責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也是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要承擔賠償的責任。因此,法律的權威往往會被法院部門的權威所取代,法院利益也就高於錯判受害者的利益。本案的錯判顯然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出版自由)、《中華人民共和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人的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條(依法自主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罪刑法定原則)及《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第五條(政府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目前,馮正虎已向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2. 馮正虎狀告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的行政訴訟案。上海市新聞出版局2000年6月14日的批復侵犯了馮正虎、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同濟大學出版社的出版權益,是導致馮正虎冤案的起因。馮正虎於2004年10月20日起訴上海市新聞出版的批覆沒有法律依據,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受理本案,但作出了一審的錯判,居然以紅頭文件來取代法律[(2004)盧行初字第31號]。然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二審時迴避上訴人馮正虎訴狀提出的原審法院(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審判不公正的實體問題,被告上海市新聞出版局也沒有在法律規定時限裡對上訴人馮正虎的訴狀作出辯駁,道理輸了就索性剝奪上訴人馮正虎的訴權,連做做樣子的司法程序公正也不要了。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但同時作出更加荒唐的判決,不顧當事人坐牢三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實,以當事人超過訴訟期限的理由剝奪當事人的訴權[(2005)滬一中行終字第20號]。本案一審是實體審判的錯誤,二審是程序審判的錯誤。本案一審的錯判顯然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出版自由)、《中華人民共和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人的權益)、《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第五條(政府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行政部門無權自行設定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依法是法律法規及合法的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高於法規、規章)、國家新聞出版署1997年10月10日《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辦法》(備案不是審批)。本案二審的錯判顯然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起訴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訴訟期間內)。目前,馮正虎已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3. 馮正虎再次狀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行政申訴案。馮正虎2005年3月17日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這個連小孩也知道坐牢就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問題卻又一次使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困惑得無法判斷,苦惱了8個月之後,還是作出了徇私枉法的判定。坐牢服刑的人是受到人身自由罰的人、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判斷是公認的。一個牢籠中的囚徒連生命受到威脅時都無法自助,根本不可能像自由人一樣完整地去行使訴權,因此為了保障犯人的申訴權利,國家法律及其司法解釋作了特別規定,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規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這個司法解釋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精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為了上海市行政部門及法院的部門利益與權威可以公然違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歪曲事實,損害法律的權威。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審理不僅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而且還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目前,馮正虎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4. 馮正虎狀告上海市提籃橋監獄的行政申訴案。馮正虎在上海市提籃橋監獄服刑期間因不服判決、依法申訴受到了歧視及不公正的待遇,甚至遭受虐待。更為嚴重的是在上海市提籃橋監獄第六監區的嚴管室裡遭受56天體罰虐待的處罰,侵犯馮正虎的生命、健康及人格尊嚴等其它人身權。而且,上海市提籃橋監獄至今仍扣留馮正虎的日記本等私人物品。馮正虎於2005年11月7日向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被告上海市提籃橋監獄正式道歉,並賠償56元人民幣,退還馮正虎被扣留的私人物品。但是,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作出了不受理本案的錯誤裁定[(2005)虹受初字第36號行政裁定書],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維持錯判的終審裁定[(2005)滬二中受終初字第151號行政裁定書]。本案的事實已表明,監獄警察在執行公務時間所行使的處罰行為已經侵犯原告馮正虎的其他人身權與私人財產。或許,法官還以為上海市提籃橋監獄是司法機關,不是行政機關,可以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制約。本案的審理顯然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的行政訴訟權)、第十一條(行政訴訟及行政賠償訴訟受案範圍)第二項(對財產扣留等強制行政措施不服)、第八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公民的行政賠償權)。目前,馮正虎按訴訟程序已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申訴,到這個不講道理的地方去走程序,或許我會碰到尊重法律的法官,或許我還要第三次狀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述四個案例有9次判決、裁定書或審查通知書,也就表明上海法院在五年裡對一個當事人就有9個錯判,其中6個錯判居然還發生在以胡錦濤為總書記的中共中央大力提倡依憲治國、依法行政理念的這兩年,這也表明上海法院是憲法法律陽光照射不到的獨立王國。參與製造上述冤假錯案的合議庭法官有: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黃凱、王國春、黃飛聰,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許瓏申、李平、巢炯,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曹潔、李思國、李欣,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馮峰、顧梅、郁亮、王照輝、馬浩方、沉亦平,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周芝國、胡守根、周強、嚴軍、高淑平。這些法官都在錯判結論上簽字,理應承擔錯判的責任。或許其中有一部份法官是在審判的過程中也表達了反對錯案的正確意見,我將對這些尊重法律的法官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一個人說了一次謊,不知錯就改,他只好一輩子說謊,靠後一個謊言來維持前一個謊言的存在,越說越荒誕,連自己也不相信自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也是如此,判錯了一個案,知錯不改,就只有靠繼續制假來維持,從實體審判一直錯到最簡單的程序審判,它的司法不會有公正的,除非它清源正本、依法審判。對於複雜案情的審判法官會有失誤,這是可以諒解的。但是對於違憲違法的簡單案情,法官的錯判不是業務水平問題,是法官不履行法官義務的問題,他背叛他必須嚴格遵守憲法與法律的誓言,他忘記了法官首先是法其次才是官,寧肯為了官位而背棄法律,官官相護徇私枉法,荒誕判決不怕世人恥笑。

如果我沒有親身經歷這一切,我仍然會像這些身居高位、腰纏萬貫、著書等身的朋友一樣那麼幼稚、那麼自以為是,怎麼也無法接受這個最荒唐、最恥辱的事實:出版一本書而坐三年牢的冤案居然發生在上海。上海市連法院都不講道理,不遵守憲法與法律,公民的人身安全也就無法保障,這是一塊可以安居樂業的地方嗎?儘管這幾年在行政管理改革方面有很大的進步,我們去政府機關辦事看到公務員的笑臉、在馬路上看到警察的笑臉比過去更燦爛;我們也看到大批法律法規在加速生產,到了每年12月5日法制教育的橫幅標語遍地掛滿。中國的行政、立法是在進步、上海亦是如此。但是,司法沒有進步,除了法院大樓蓋得更氣派、法官穿上了法袍,其他甚麼也沒有變,只不過增加了一些穿法袍的黨政官員而已,有些地方法院已淪落為地方行政部門非法行政或豪富不正當斂財的幫兇,致使國家的統一法制分崩離析,褻瀆法院的尊嚴,詆譭法律的權威,社會正義與司法公正難以實現。司法不公正已成為中國社會的大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最近的公開講話中也承認這個事實。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滕一龍也應當認真調查,並作出反思。

中國是法制社會,也就是有法律制度的社會,但還不是法治社會,一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憲治國的社會。法制與法治是一字之差,但含義迥然不同。在法制社會裏,有法律制度,但沒有人去遵守,權力者可以隨心所慾地利用法律謀私利,也可以隨意制定違憲的法律、違法的行政、地方法規及規章,實際上還是人治社會。但是,法制社會要比沒有法制的社會是進步了,至少行政、司法還有一個程序,無任作惡,還是行善都可以法律的名義進行。在法律時代,背叛正義所需的已不再是暴力,而是技巧。這類技巧無非兩種,一是曲解法律,二是玩弄證據。權力機構不受制約,法律就會成為權力者掌中的玩物。沒有忠於法律的信念,司法程序形式上的公正只是華而不實的裝飾品。只需要有偏記、偏寫、偏聽的技巧,也可稱「一半原理」,就能輕而易舉地製造一個冤假錯案。在審訊時,記錄一半供述;在寫起訴書時,拼湊一半證據;在一審時,偏聽公訴人的這一半,忽視被告人的那一半;在二審時,偏聽一審判決的這一半,不聽上訴人的那一半。被告人有辯解、上訴、申訴的權利,司法工作人員可以不記、不寫、不聽,其結果偏聽則暗,冤假錯案就定局。所以,在法制社會裏,製造冤假錯案也是很容易的,而且法院就是冤假錯案的製造者,法院的司法不公正就是社會不和諧、不穩定的禍根。我們不再迷信法院的公信力,也不會寄望法官的公正,中國向法治社會轉型時期,更需要人民代表守護司法公正,督促法官嚴格遵守憲法與法律。

人民代表就是通過典型的個案來實施對司法的監督。當然,是對法院終審判決或裁定的個案進行審查監督。人民代表不應該對處於一審、二審階段的個案發表意見或質詢審查,這是法院的權限,不要去影響法官的獨立審判權,只有等終審結束後才能判斷司法審判的公正是否。如果司法審判的終審是不公正的,人民代表應當接受選民的上訪申訴,並對不公正的個案審查監督。司法不公正的案例一般就有二種情況:(1)法官依據的地方法規或規章是違背憲法法律的;(2)法官不依法審判。第一種情況要依法修正地方法規或規章;第二種情況可以向法院提出質詢案或意見,或者要求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的職權,也可以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及其他有關司法監督部門提出意見或質詢,也可以對典型案例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依法對徇私枉法或不履行法官第一義務的法官提起彈劾。人民代表的這些職權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有關條款上已明確規定。

綜上所述,我作為一個上海市民請求上海市人民代表關注上海司法不公正的問題。上海市人民代表有權履行人民代表的職責,依據馮正虎舉報的事實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提出質疑,就馮正虎的案例質詢相關法院及其法官,要求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實施法律監督,並要求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關於違憲違法審判案例處理的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此致
敬禮
  
上海市民: 馮正虎
  
2006年1月12日上海

  註:需要詳細瞭解馮正虎的案例及護憲維權的文章,請瀏覽:
  中國官方網站中國網刊登的文章:http://www.china.org.cn/chinese/law/726184.htm
  馮正虎的個人網站:護憲維權 http://www.tlchina.com/fzh/
  馮正虎的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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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話:021-55225958 傳真:021-51062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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