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耻的“国策” 评中共宪法中的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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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是有中国共产党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下面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条文的一些解读,供大家参考:

(一).1982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部宪法,根据这部宪法的第二十五条,中国人的‘人口增长’应该‘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反思:
(1)毫无疑问,1982年时,中国人所理解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就是不折不扣的苏式‘计划经济’。在那时,‘市场经济’还等同于‘资本主义’,相关的话语是一个绝对的禁忌。所以,所谓‘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就是‘同政府的计划经济相适应’。

(2)值得注意的是,所谓‘人口增长’应该‘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这句话的意思完全不明确,这可能是限制人口增长,也可能是鼓励人口增长,也可能是‘人为’减少或增加人口数量,等等,一切取决于所谓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事实上,中国大陆的‘计划生育’的各种措施的实质是尽可能地减少人口数量,到底减少到多少,下限是多少,至今没有明确的说法。‘经济和社会发展’和人口之间的关系到底怎样?目前的‘计划生育’到底是同什么‘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怎么‘相适应’?绝对的神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反思:
(1)国家用暴力手段强迫怀胎十月的孕妇流产,这是否是对妇女儿童的‘保护’?

(2)‘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框架内,与这个史无前例的‘义务’对应的‘权利’是什么?一个人如果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他是‘公民’还是‘奴隶’?

(3)一个绝非无关紧要的细节问题:据说‘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那不是夫妻关系的男女是否有这个义务呢?未婚妇女是否有权利生育呢?从很多地方政府给未正式登记结婚的妇女强制流产(第一胎)的做法上判断,她们是没有这个权利的。这个制度在人类历史上是否是第一次呢?!

(4)一个中国公民如果尽到了‘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义务,只有一个或者O个孩子,没有人为他养老。他(她)是否有资格向国家要求享有免费医疗和社会保险还有义务教育的权利?这个与‘计划生育的义务’对应的权利写在哪部法律上?

英国人在几百年前就有‘没有代表权就不纳税’这样的意识。中共的所谓‘计划生育’如果不能同时至少保证‘被计划生育’的公民‘老有所养’,这个所谓的‘国策’和‘宪法’就完全没有合法性,‘计划生育’不过是一个以‘消灭贫困’为名,行‘消灭贫困人口’之实的族群灭绝政策。

计划生育计划了20年,据计生委骄傲地宣示,它们已经把3亿儿童计划到了地狱里。毫无疑问,这是人类自奥斯威辛以来最‘伟大’的一项成就。问题是:‘计划’出什么来了?和谐了?现代化了?小康了?共产了?医疗保险了?义务教育了?

如果不论道德,法律,单纯从经济的角度看,中共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建立在如下的荒谬假设之基础上:

1政府有足够的知识来调控每一个家庭的生育,使之与政府的‘经济计划相适应’(该国宪法语)。
2政府有足够的知识来预见到30年,60年以后的经济,社会形态,并提前加以准备。
3政府有足够的知识来获悉未来的技术发展。
4政府有足够的知识来决定这个国家的‘适度人口’。(目前计划生育政策暗示政府在尽全力把人口减少到这个‘适度规模’,然而没有任何与之相关的公开讨论)
5政府可以强力介入‘生育’这个家庭的核心问题,这与其‘市场经济’不是自相矛盾。
6中国的经济不发达的根本原因是人太多,而不是人口普遍缺乏良好的教育,也不是经济制度有问题。
….…
上面这些假设都是无稽之谈。后果是毁灭性的。

如果说,‘社会主义经济’不可避免地会走到把人当成多余的垃圾来‘计划’的地步,那么‘社会主义政治’则保证了这种人口政策能够不遇到任何道德,法律,宗教的阻力而得到推行。

在人类历史上,除了中国共产党以外,只有纳粹法西斯曾经以某种伪科学为依据来‘计划’别人的性命。

未来的中国民主政府在中国的经济社会条件下,既不应倡导生育,更不应反对生育,它所能做的和所应做的事,就是尽可能为农村地区居民和新进入城市的农民提供和生育相关的信息咨询服务。因为在经济和社会转型期间,这些人最需要获得相关的信息。更不用说,教育是提供信息的最好手段。更不用说,一个自由国家的政府所能为公民作到的事情,仅仅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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