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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縣未來土石廢棄土處理 以鄰近五縣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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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趙宏進台中縣九日電)台中縣政府為合理控管建築廢棄餘土,修正「台中縣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處理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內容增訂台中縣所出產的餘土申報合法處理場所,應以台中縣、台中市、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等五縣市為限。

這項條例已通過縣議會審查,即日起開始施行,縣府今天表示,縣內各建築單位應依此增修內容辦理。   

台中縣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中,原來並未限制廢棄土的最終處理地點,因此會發現許多廢棄土處理的地點在台北或高雄,與實際不符的狀況。

因此,縣府為避免類似情形的發生,在這項自治條例的第五條文增列廢棄土所申報合法處理場所的限制。   

工務局長翁文德表示,增修條文中針對台中縣產出的建築工程餘土所申報的合法處理場所,限制在台中縣、台中市、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等五個縣市,可較合理控管餘土處理去處。

他指出,許多廢棄土可能被亂棄置在縣內某處山坡或河川地,卻申報在台北或高雄等偏遠地點處理,以成本計算而言,極不合情理,因此才限制最終處理地點。

工務局表示,目前建築廢棄餘土的處理,在產出土方的單位與接受土方的單位都必須到營建署網站申報,如違反相關規定或未依指定縣市地點處理廢棄土者,可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未依限期改善者可連續處罰,若嚴重者可勒令其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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