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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在陳哲男司法黃牛案中作偽證的被告楊振豐,認罪並同意被判刑1年,但希望緩刑4年,法官原則同意,但要求他署名「曾經作過證的人」,在自由時報等5家媒體頭版刊登半版「作證須知廣告」,楊振豐昨起陸續在各報刊登,自由時報預計10月11日刊登;據了解,楊某約需支付300萬元廣告費。
楊振豐為司法史上首宗「登廣告換緩刑」的被告,楊振豐在檢方偵辦陳哲男司法黃牛案時,不實作證指梁柏薰交付陳哲男的600萬元「官司活動費」,是他與陳哲男的賭債,遂依偽證罪起訴,最重可處7年徒刑。
楊振豐委任律師蔡茂松說,法官同意楊振豐不必具名刊登,但楊振豐認為宣導法律常識是件好事,故願在廣告上署名「一個曾經作證人的楊振豐敬上」。
廣告昨起先在聯合晚報等媒體刊登,自由時報因廣告檔次排序,須等到10月11日刊登,刊登內容是高檢署的作證義務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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