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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逆向開車撞傷騎士 高院判國賠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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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十一日電)台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員警侯桀元因逆向駕駛警備車,撞上機車騎士許仁譯,造成許仁譯癱瘓殘障,許仁譯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更一審判,大安分局必須賠償新台幣一千零七十九萬餘元,扣除理賠保險金與二審確定金額,還須支付四百八十八萬餘元。

二000 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八時左右,侯桀元駕駛警備車趕赴竊盜案現場時,因遇上班車潮,變換車道逆向行駛,到了信義路四段三十巷二十一路口時,撞到從路口駛出的機車騎士許仁譯,導致許仁譯身體右側癱瘓,無法從事任何工作,屬重度殘障。

許仁譯向法院提起一千七百三十萬餘元的國家賠償訴訟,一審認定侯桀元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有過失,判決大安警分局必須給付一千六百五十七萬多元國賠;二審則認定許仁譯必須負百分之四十責任,賠償金降為四百九十一萬餘元。

高院更一審認為,侯桀元雖因勤務而逆向駛入對向車道,但依交通法令,他的警備車蜂鳴器因故障未發出聲響,不能享有優先路權,必須負百分之九十五的過失責任,判決大安分局須賠償一千零七十九萬餘元,扣除二審確定金額與九十九萬餘元的理賠保險金,還須支付四百八十八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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