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水:衙門最高法院

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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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0日訊】 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在內部會議上宣佈新聞媒體採訪、報道禁令。動用國家司法手段掩蓋司法審判的透明度,其執法的公正性愈加值得質疑,同時,公眾知情權受到傷害,社會監督權利被剝奪,此種做法將司法權力干涉新聞自由的潛規則公開化。最高法院的規定包括:各級法官未經批准不得接受媒體採訪;媒體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進行預測性報道,發表評論和結論性意見;重大案件新聞發佈會由最高法院統一口徑;對可能產生消極影響和負面效應的內容不得報道;刑事案件審判中的各種綜合性數字,未經有關部門或領導批准不得發佈。等等。這是地地道道的舊式衙門習氣。

  其一,最高法院違憲。《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的自由。」新聞工作者也是公民,他們當然享有憲法規定的一切權利。新聞工作者與普通人不同之處就是他把尋求、獲取、傳播信息作為自己的職業,這種職業可以使廣大公民更好地實現自己的言論出版新聞自由等權利。當然,新聞工作者的工作並非不受一切限制,新聞報導不得超越法律的界限。如新聞報導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洩露國家秘密等等。如果相對人認為新聞工作者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如前一段時間發生的富士康案。是否構成侵權,由法院進行認定。但是從「富士康事件」的訴訟結果看,政府權力的介入,將此次新聞監督變成了全社會對「血汗工廠」的雪藏和對血汗打工者集體冷漠的一場鬧劇。最高法院這些規定的出台,本身就是司法不獨立的公開註腳。

  其二,最高法院越權。法院有權對內部的一些事務作出規定,至於是否合理,則另當別論。問題是最高法院是否有權以這種「禁令」的方式對外部新聞媒體作出規定?是否有權,要看法律是否授權或者是否接受了有權部門的委託。據新華社報道沒有說最高法院是否接受了有權部門的委託,如果既沒有有權部門的委託,也沒有法律的授權,最高法院發佈的這個「禁令」中針對外界新聞媒體的規定,就屬於越權。作為法院系統的最高裁決機構,最高法院的手伸得太長了。最高法院出籠這些規定,不是為了接受新聞媒體監督、還公眾知情權、達到司法公正的目的,反倒是為了剝奪媒體的自由採訪權,達到捂蓋司法不公正、預防可能出現司法醜行的目的。兩個顯見的事例是:2003年的孫志剛事件和薩斯事件,如果不是新聞媒體主動介入報道,罪惡的收容遣送制度會取消嗎?薩斯疫情能使民眾得到及時的警醒和防範嗎?正是新聞媒體公開報道,才促使人大通過法律程序最後取消收容遣送惡法。新聞媒體有效、及時的報道,可以促進社會對於問題的關注。再者,按照大陸法院慣常作派,審判程序中的所有司法文書,並不隨審判過程推進及時向社會公開,民眾無法獲知詳情,只有新聞媒體局部享有這種權利。封堵媒體報道就等於直接關死了社會監督的唯一大門。可見制定《新聞自由法》刻不容緩。

  其三,最高法院肆意擴權。地方法院與最高法院並沒有行政隸屬關係,司法訴訟程序並不等於行政隸屬關係。各級地方法院只受地方行政機構領導,這是中國司法機構的架構設計。在此,筆者且不置評這種架構本身的極大弊端。最高法院有何權力要求地方法院服從它的行政性命令?如同公安、檢察院、新聞媒體、工商、稅收、金融等許多部門一樣,「雙重領導」(行政隸屬地方政府,業務受行業上級考量)是政府不足予外人道的權力架構潛規則。其目的並非為了公正、透明和效率,而是內部權力的交叉制衡和監督。這種制衡和監督,非同民主制度意義上的黨派制衡和社會(包括新聞媒體)監督。這種內部制衡和監督的最終目的是內部高度自治,其獲益者是政府,而不是整個社會。

  其四,司法誠信危機。何謂「消極影響」、「負面效應」?既然法院堅信自己判決的公正,何來消極影響和負面效應?媒體、民間或者網絡民意的表達,或許有其合情合理的一面,但是,合情合理不代表合法,法院應該清楚這個道理。法院對公正不自信的期待,導致產生這種怕丟醜的畸形心態。互聯網的興起,凸顯了民間意志較為充裕的表達。能夠在大陸公眾視線裡完整呈現的孫志剛、孫大午、黃靜……等等個案,我們不難尋找到法官的兩難選擇。一方面是糾結司法腐敗的黑幕,公眾對司法機構天然的不信任感;另一方面則是強大的網絡呈現出個案更為翔實的細節,引致民間公憤;再者,公眾出於各地政府保全地方形象,對司法機構的實際裹挾和操縱的警惕。民間對司法不公見識太多太多。中國人怕打官司,即使打官司也看誰誰在政府或法院系統有關係。大多數律師承接案子,也給當事人承諾,自己跟法院哪個院長、庭長很熟。人們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依法維權,卻是千方百計找熟人,有的不惜用金錢賄賂法官。司法機構本身的弊端、腐敗,最高法院不從源頭根治,反過來卻動用自己掌控的司法資源,限制媒體報道,剝奪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這是典型的強盜邏輯。

  其五,司法專制。按照國際慣例,對某些涉及個人隱私、未成年人、國家和商業機密等案件,法院有權禁止媒體採訪報道。即使新聞媒體獲得這些線索,也得遵守行業自律和職業操守,而不是由法院作出規定。但象最高法院這樣不問案件性質,禁止所有法官接受採訪,限制媒體進行預測性報道、評論,這種一刀切做法,有違公開、公正、公平的法制精神,是對法律的褻瀆。司法審判是法官憑法條、案例、個人司法實踐作出的人為判斷,既然是人為的而非技術性的,存在弊端和偏差是毫無疑問的,那麼,社會監督就是通向司法公正不能或缺的一道屏障。最高法院限制媒體報道的內部規定,實質上是壟斷司法資源的專制行為。

  法院與媒體互相監督,並非水火不容。如果最高法院心存善意的話,應當建議全國人大制定、頒布《新聞自由法》,而不是自己搞一套。法院是司法廉明的重要標誌,最高法院應首做表率。

  2006年10月1日
──原載《民主中國》(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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