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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消基會批銀行片面取消優惠 枉顧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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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二十日電)消基會最近頻接獲消費者投訴聯名卡優惠內容被發卡銀行單方面取消,影響消費者權益。消基會董事長李鳳翱等人批評,銀行以優惠發卡「誘之即來」,之後單方面修改契約「揮之即去」,不僅對消費者不公平,政府也有嚴重向企業傾斜的違法問題。

消基會今天召開「契約內容任你改,消費者權益往哪擺?從聯名卡看消費權益」記者會。

會中消基會與投訴的民眾白先生電話連線,白先生說,他因為中國信託聯名卡友可享每筆消費2%的車貸抵用優惠,所以申辦;但是近日卻被告知此優惠今年12月1日起將取消,並自2007年2月28日前,相關抵用要用完,不然歸零。

白先生強調,他是因為此優惠對他有用才申辦,如今發卡銀行單方面取消優惠,他向金管會申訴,金管會則告知不歸其管轄,並要他向銀行公會申訴,結果卻得到「業者60天前公告並不違法」;他質疑政府有圖利財團嫌疑,枉顧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副秘書長游開雄說,銀行業者60天前單方面告知修改契約內容,已經違反「消保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他並說,定型化契約中所訂條款,有下述3種情況之一,即可認定顯失公平;「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游開雄進一步指出,甚至有多家發卡銀行未做到踐行60天前公布或告知消費者修改契約內容,分別是國泰世華、台北富邦、玉山、華僑、遠東、新光、日盛、兆豐及華南等。

消基會金融消費委員會召集人郭尚義指出,根據「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所謂告知消費者必須以事先約定電子文件或書信送達才算合法告知,若只是網路公告,並未做到合法送達;其次,近來多家發卡銀行也自免年費變更為須繳年費,甚至逐漸提高年費,公平會也應注意是否有聯合行為。

李鳳翱強調,發卡銀行以優惠措施對消費者「誘之即來」,但是相關誘因都是他們可承受的成本;隨後任意取消優惠「揮之即去」;金管會公布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0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9條,卻又讓業者在60天前公告修改契約內容即可,顯然有嚴重向業者傾斜的違法問題,枉顧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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