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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聯名卡優惠 金管會:應60天前告知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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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日電)消基會最近頻接獲消費者投訴聯名卡優惠內容被發卡銀行單方面取消,消基會批評單方面修改契約對消費者不公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官員指出,銀行依規定要在60天前告知消費者,以事先約定電子文件或書信送達,只在網站上公告,並不算告知。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召開「契約內容任你改,消費者權益往哪擺?從聯名卡看消費權益」記者會,消基會提出上述質疑。

消費者指出,因申辦某家銀行聯名卡友可享每筆消費2%車貸抵用優惠,所以才申辦;但近日卻被告知優惠今年12月1日起將取消,並自2007年2月28日前,相關抵用要用完,不然歸零。

消基會指出,有多家發卡銀行未做到60天前公布或告知消費者修改契約內容,還表示有權保留隨時修改和變更權利。

銀行局官員對此指出,聯名卡優惠除非有訂一個優惠期限,才可以停止優惠,如果沒有訂定者,就必須依照「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在60天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持卡人。

業者表明有權保留隨時修改和變更等權利,銀行局官員指出,如果消費者也同意的話即可,但不能牴觸在60天前須通知的規定。

消基會副秘書長游開雄表示,主管機關應立即取消對於業者在60天前提出內容修正書面通知即可規定,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官員說,現在正在修訂「相用卡業務管理辦法」,消基會如有相關意見,可以來函表示,金管會須參考各界意見再進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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