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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並無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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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六日電)同志書店晶晶書庫負責人賴正哲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指出,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播送、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的規定,並沒有過度封鎖性資訊的表現和流通,因此,並沒有違背憲法比例原則與保障言論、出版自由的本旨。

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表示,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的言論及出版自由,性言論的表現與性資訊的流通,不論是否出於營利的目的,應受憲法保障,但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的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保護範疇及限制準則,在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範圍內,可以法律明確規定給予適當的限制。

他指出,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的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的行為,是指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的猥褻資訊或物品,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的猥褻資訊或物品,以未採取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方式傳布。

范光群表示,根據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對性言論的表現、性資訊的流通,並未過度封鎖和歧視,對人民言論和出版自由的限制尚屬合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比例原則沒有不符合之處,並未違背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和出版自由的本旨。

他指出,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的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但所謂猥褻是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的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

范光群指出,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中「猥褻」的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是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並沒有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並沒有違憲。

賴正哲販售香港進口男體寫真雜誌被控妨害風化案,台灣高等法院去年十二月間判處賴正哲拘役五十天,可易科罰金確定,賴正哲不服判決結果,就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是否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大法官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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