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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释: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并无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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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二十六日电)同志书店晶晶书库负责人赖正哲为妨害风化案件声请释宪案,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作出释字第六一七号解释指出,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散布、播送、贩卖猥亵物品及制造持有罪的规定,并没有过度封锁性资讯的表现和流通,因此,并没有违背宪法比例原则与保障言论、出版自由的本旨。

司法院秘书长范光群表示,宪法第十一条保障人民的言论及出版自由,性言论的表现与性资讯的流通,不论是否出于营利的目的,应受宪法保障,但宪法对言论及出版自由的保障并非绝对,应依其性质而有不同保护范畴及限制准则,在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比例原则范围内,可以法律明确规定给予适当的限制。

他指出,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所谓散布、播送、贩卖、公然陈列猥亵的资讯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的行为,是指传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兽性交等而无艺术性、医学性或教育性价值的猥亵资讯或物品,或对其他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而令一般人感觉不堪呈现于众或不能忍受而排拒的猥亵资讯或物品,以未采取适当的安全隔绝措施方式传布。

范光群表示,根据释字第六一七号解释,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对性言论的表现、性资讯的流通,并未过度封锁和歧视,对人民言论和出版自由的限制尚属合理,与宪法第二十三条的比例原则没有不符合之处,并未违背宪法第十一条保障人民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本旨。

他指出,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所称猥亵的资讯、物品,其中“猥亵”虽属评价性的不确定法律概念,但所谓猥亵是指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内容可与性器官、性行为及性文化的描绘与论述联结,且须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碍于社会风化者为限。

范光群指出,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中“猥亵”的意义并非一般人难以理解,且是受规范者所得预见,并可经由司法审查加以确认,并没有违背法律明确性原则,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并没有违宪。

赖正哲贩售香港进口男体写真杂志被控妨害风化案,台湾高等法院去年十二月间判处赖正哲拘役五十天,可易科罚金确定,赖正哲不服判决结果,就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是否有抵触宪法疑义,声请大法官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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