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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兒當狗牽 家暴父判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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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胡健森/宜蘭報導〕臺灣宜蘭縣52歲林姓男子,涉嫌毆打未滿12歲的兒子,又用腰帶繫住兒子頸部當狗牽,事件爆發後相當後悔,接受縣政府親職教育,宜蘭地方法院法官最後輕判他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並沒收他當時繫住兒子脖子的腰帶。

腰帶繫兒頸 牽上機車

判決書指出,去年8月,林姓男子在住處前廣場,持木棍毆打兒子的背部、腿部及臀部,又拿腰帶抽打,造成孩子多處瘀青,後又以腰帶繫住兒子的脖子,像牽小狗一樣,拉著兒子站在機車前踏板上,騎機車載至友人家。

林某離譜的行為讓友人看不下去,除當面制止,也向警方報案。

法官認為,父母雖然有權利懲戒子女,如果超過了實施保護教育必要的範圍,甚至殘忍到傷害身體或危害生命時,不僅是濫用親權,更應該負刑事責任,林姓男子的行為已經逾越父母懲戒權的必要範圍,嚴重侵害孩童的人權。

受虐兒安置 希望回家

不過,林姓男子落網後表現出悔意,也接受縣府的指導及親職教育,加上父子倆原本互動不錯,小孩受虐待後接受社福機構安置,如今也願意返家,與父親等家人團圓,因此,法官基於人情考量,最後輕判林姓男子有期徒刑4個月,並得易科罰金;也就是說,林某如果不想蹲苦窯,得繳納10萬8000元罰款。

小法典

●刑法第302條第1項: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剝奪行動自由罪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普通傷害罪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

故意對未滿12歲被害人施加傷害,可加重其刑。

(記者胡健森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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