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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未標有效期 依法可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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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鍾麗華、胡清暉/台北報導〕消基會最近連續發布市售食品日期標示和添加物調查,結果有標示不清、誤導消費者之虞,行政院消保會上週五邀集衛生署研商,要求衛生署加強稽查,同時不論國產或進口食品均應標示「有效日期」,而且添加物也要註明「品名或通用名稱」以及「用途名稱」。

消保會要求日期標示方式,國產食品有效日期應以(民國 )年、月、日標示;至於進口食品,業者可以美系的月、日、(西元 )年(如10.07.06 )或歐系的日、月、(西元 )年(如07.10.06 )方式標示;亦可選擇完整標示年份(如10.07.2006或07.10.2006 ),不過,進口商都要另外黏貼說明日期排序。

此外,如果食品包裝上標示「添加維他命C或維他命E」(品名或通用名稱 )時,也應該同時標示為「抗氧化劑」(用途名稱 )。

衛生署食品衛生處處長陳樹功表示,會要求各縣市衛生局加強稽查,若業者不依規定標示,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處以三至十五萬元的罰鍰。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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