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基督徒對公安機關提起行政訴訟 公安局被迫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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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2日訊】(對華援助協會新聞稿)對華援助協會獲悉,前報導山東文登基督徒田英華,王秋,和姜榮因不服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十天而向當地人民法院行政起訴當地公安機關一案,已經於2006年11月10日公開宣判。公安機關與三名基督徒達成庭外和解,文登市公安局撤銷對田英華等三名基督徒的行政拘留處罰,而田英華等則同時撤銷對文登市公安局的行政起訴。

山東文登家庭教會基督徒田英華、王秋,和姜榮在今年6月的一次週日禮拜聚會時被文登市公安機關以「非法聚會」和「非法傳教」為名行政拘留十天。三人被釋放後,向文登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但被駁回。2006年10月12日,田英華等委託李柏光博士,向文登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決有關拘留處罰違法,應撤銷並給予象徵性國家賠償每人人民幣一元。

2006年10月25日,山東文登市人民法院一審開庭,法律學者李柏光等代表原告與被告文登市政府的代表在庭上進行了辯論,其後公安機關與三名基督徒達成庭外和解:文登市公安局撤銷對田英華等三名基督徒的行政拘留處罰,而田英華等同時撤銷了對文登市公安局的起訴。

2006年11月10日,文登市人民法院宣判,批准田英華等的撤訴申請。田英華等也放棄了行政賠償人民幣1元的請求。

「這是一次具有重大意義的成功!」對華援助協會會長傅希秋先生評論說,「因為這是中國家庭教會第一次在法律的框架內,使政府機關承認他們不應當侵犯基督徒的信仰自由的權力。我們感謝神,引領我們在幾年前走上這條道路,也感謝李柏光博士,和其他維權律師,以和平的手段,在法律的框架內,捍衛了中國的宗教信仰自由。」

附:山東省文登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

(2006)文行初字第21號

原告田英華,女,1952年6月7日出生,漢族,現住文登市埠口港管委會張家埠村

委託代理人李柏光,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系自由撰稿人,現住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坊18號長遠天地4號A2座12B07室

被告文登市公安局,住所地:文登市米山路甲-59號。

法定代理人王道珊,局長

委託代理人許新武,文登市公安局法制科科員

委託代理人陳永魁,文登市公安局法制科科員

原告田英華訴被告文登市公安局治安行政處罰,行政賠償一案,本案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受理過程中,被告撤銷作出公(法)決字[2006]第360號行政處罰決定,原告田英華向本院遞交書面申請,要求撤回起訴。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自願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照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1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田英華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元減半收取15元,其他訴訟費用400元,合計415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王鳳華
審判員:於青
審判員:王善路
2006年11月10日
書記員:王星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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