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問答(377) 逐境命令下達後 要求重新打開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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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7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epochtimes.com。

問題三百七十七﹕ 我於1990年非法入境後提出以民運為由的避難﹐被拒。1997年同一美國公民女子結婚生有兩男孩﹐又提出一胎化的避難﹐2000年又被法官拒絕﹐這次下達了驅逐出境的命令﹐我當 時申請了結婚綠卡﹐後來律師怕我在面試時被扣﹐執行逐境命令﹐就主動的把調整身份申請撤消了。我現在能有什麼辦法嗎?

解答﹕ 糟糕的是你已經過了申請“重新打開案件”﹐“重新考慮”﹐和“上訴法官決定”的截止日期。對於逐境命令下達後申請的截止日期的例外是﹕(1) 如果你有新的避難理由﹔(2) 如果逐境命令是由於你沒有按時出庭作出的﹐而你現在能証明你沒有接到上庭通知或出了你控制不了的事情使你無法到庭﹐(3) 如果代表移民局的律師和你或你的律師共同要求法官重新打開案子。

由此可見﹐重新打開一個案子是非常困難的﹐單單同美國公民結婚不能構成重新打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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