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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不同選擇與計算方式影響最低稅負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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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三日電)由於最低稅負「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今年1月1日開始施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今天表示,營利事業在申報所得時,應注意相關規定與順序,以免影響最低稅負的計算,多繳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與施行細則規定,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出全年所得額後,依所得稅法及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停徵、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所得額,應先行減除。

官員表示,依其他法律規定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所得額、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的以往年度營業虧損的減除順序及金額,可由營利事業於申報時自行擇定。

例如一營利事業全年所得額1000萬元,但尚有未扣除之前5年虧損的300萬元,也有符合獎勵的免稅所得500萬元、停徵證券交易所得200萬元,免徵土地交易所得150萬元。

國稅局表示,不同的選擇及計算方式,會導致應納稅負的輕重也有所不同,因此,營利事業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時,應特別注意減除項目的順序及金額,以爭取對自身權益最有利的計算方式,負擔最低的所得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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