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利桑那州選民身份法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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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4日訊】(美國之音記者:亞微2006年11月3日華盛頓報導) 美國中期選舉將於2006年11月7日正式投票。就在選舉即將來臨之際,一起涉及投票程序的案子從亞利桑那州上達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案子的起因是一些少數族裔選民控告亞利桑那州新通過的選民身份法實施了過於嚴厲的限制,剝奪了憲法給予他們的投票權,他們要求法庭停止這項法律的實施。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既沒有對亞利桑那州的法律表示肯定,也沒有對少數族裔選民的指稱予以認同,但是卻允許亞利桑那州按照新通過的法規照常投票,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亞利桑那州修改選舉投票程序

根據美國長期以來的做法,選民在選舉前必須登記投票,他要填寫一份有關個人情況的選民註冊表。在選舉日,選民只要到投票站投票即可。但是,過去幾年,一些州對投票程序進行了一些修改,選民除了在選舉之前要遞交選民註冊表之外,在選舉日到投票站投票時還必須再次出具公民身份證,例如駕駛執照、選民登記卡、護照、出生證或入籍證明等。

亞利桑那州2004年通過的“第200號提案”,又被稱為選民身份法,就提出了這樣的要求。但是,這個法律允許沒有攜帶公民身份證的選民參加投票站有條件地投票,只要他在5個工作日之內回到指定地點補交合乎州政府要求的公民身份證,他的選票就可以被計算在內。對於做不到這一點的選民,法律允許他們通過郵寄的方式提早投票,由於這樣的投票使州政府有充足的時間對選民在選票上的簽名和在他在選民註冊名單上的簽名進行核對,因此提早投票的選民就不需要出具公民身份證。

選民身份法實施了哪些限制?

“墨西哥裔美國人法律辯護和教育基金會”西南地區法律總顧問尼娜.佩拉勒斯(Nina Perales)比較了亞利桑那選民身份法通過前後的情況。她說:“根據亞利桑那州以往的投票程序,選民在選舉之前首先要到他所在的郡裡登記。他要填寫一份有關他個人情況的選民註冊表,以證明自己的投票資格。他必須是18歲以上、已經入籍的成年公民,而且沒有因從事刑事犯罪活動失去投票權,他還要宣誓簽名說自己提供的信息是屬實的。之後,他的名字就會被列在選民註冊名單上。亞利桑那州新通過的選民身份法對原來的投票程序進行了一些修改。現在,只是僅僅宣誓簽名已經不夠了,除了在登記投票時要證明自己的公民身份外,選民在選舉日到投票站投票時,還必須出具某種形式的公民身份證,這在從前是不需要的。”

亞利桑那州立大學法學教授保羅.本德爾(Paul Bender)進一步介紹了新的投票程序。他說:“根據亞利桑那州新通過的選民身份法的規定,雖然選民在選舉之前已經登記投票,但是他在選舉日投票時還必須再出具帶有照片的身份證,比如說駕駛執照、護照或其它形式的身份證明等。不過,這個規定只限於到投票站投票的選民。那些不能到投票站投票的選民可以通過郵寄的方式提早投票,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不需要再出具公民身份證,而只要在選票上簽名就可以了。”

尼娜.佩拉勒斯律師指出,亞利桑那州選民身份法的目的是要打擊選民的欺騙行為。但是,到目前為止,該州還沒有發現一起有人冒充他人到投票站投票的案例。因此,有些人士對這個法律的實效性提出了質疑。尼娜.佩拉勒斯律師認為,美國選舉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不是選民欺騙行為,而是給予的重視程度不夠、資金不足以及參與競選的各黨派候選人缺乏擔任公職的能力等。

少數族裔選民控告州法律違法

我們談到,亞利桑那州通過的選民身份法要求選民在登記投票時以及在選舉日到投票站投票時必須出具公民身份證。這個法律一經通過,包括一些印第安人部落和拉美裔美國人在內的少數族裔對此提起法律訴訟。他們控告亞利桑那州的選民身份法違反美國憲法。

拉美裔美國人瑪麗亞.岡薩雷斯就是原告之一。瑪麗亞.岡薩雷斯和丈夫已經入籍成為美國公民,並獲得投票權。但是,當他們到所在的郡登記投票時,郡政府不接受他們提供的身份證明,並要求他們回去補充更多的身份材料。

尼娜.佩拉勒斯律師在這起訴訟中為瑪麗亞.岡薩雷斯以及與她有類似遭遇的亞利桑那選民提供了法律辯護。她說:“根據亞利桑那州政府提供的數據,自從選民身份法通過後,有兩萬名申請登記投票的選民遭到拒絕。這些人花了很多時間填寫選民註冊表,但是,由於他們不能提供州裡所要求的那種公民身份證,州政府就通知他們不能登記投票。”

法律界人士各持己見

對於亞利桑那州的選民身份法,法律界人士各持己見。俄亥俄州立大學法學院選舉法專業主任愛德華.弗利(Edward B. Foley)談了反對人士的觀點。

他說:“反對人士提出,亞利桑那州的選民身份法過於嚴厲,這會給某些族群的人,特別是給居住在亞利桑那州的土著美國人,以及剛剛入籍並獲得投票權的拉美裔美國人造成過重的負擔,因為這些族群的人可能還不具備州裡所要求的公民身份材料。要得到這些材料可能要花很多錢。美國長期以來遵循的一個原則就是,不應該讓人們為選舉投票付出花費。因為投票需要交稅、交費或投入其它財政支出的做法,是違反憲法的。”

美國首都華盛頓的執業律師羅伯特.鮑爾(Robert F. Bauer)是研究選舉法方面的專家。羅伯特.鮑爾律師指出,美國憲法給予每位合法公民以投票權。他說:“亞利桑那州的選民身份法在法庭上受到挑戰,是因為它對那些沒有公民身份證以及沒有財力獲得公民身份證的選民構成了歧視。批評人士認為,沒有理由給這些選民製造額外的負擔,政府可以通過其它方法,例如對選票上的簽名和選民註冊名單上的簽名進行核對等方式確定選民的身份。”

但是,支持亞利桑那州選民身份法的人士認為,對投票程序實施一定的限制,會對冒充他人投票的選民行為起到遏製作用。羅伯特.鮑爾律師介紹了這些人士的觀點。他說:“支持亞利桑那州選民身份法的人士表示,雖然這個法律會攔阻某些人投票,但是對於防止選民欺騙行為卻是必要之舉。他們認為,只有要求選民出具公民身份證才能避免這種行為發生。”

聯邦各級法院做出不同判決

亞利桑那州的一些少數族裔選民到法庭上控告該州新通過的選民身份法實施了過於嚴厲的限制,剝奪了憲法給予他們的投票權。這個案子經過聯邦地區和上訴法院,最後上達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亞利桑那州立大學法學教授保羅.本德爾分析了這個案子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他說:“最重要的一個法律問題是,亞利桑那州的做法是否非法剝奪了公民的投票權?亞利桑那州的選民身份法要求選民在登記投票時以及選舉日到投票站投票時必須出具帶照片的身份證。反對人士提出,美國公民享有投票權,亞利桑那州的做法攔阻了無法提供公民身份材料或必須花費很多精力及財力才能獲得這些材料的選民參與投票。”

這個案子最先提交到亞利桑那州聯邦地區法院,法庭做出判決,允許州政府實施選民身份法。但是,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之後卻駁回下級法院的判決。由於中期選舉一天天地迫近,亞利桑那州政府要求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重新考慮它的判決,但是遭到拒絕。在這種情況下,亞利桑那州司法部長只好把這個案子繼續提交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06年10月20日,聯邦最高法院在沒有聽取口頭辯論的情況下做出一致判決,允許亞利桑那州在2006年11月7號的中期選舉中實施選民身份法,但是暫且不就這個法律本身是否符合憲法做出判決。

聯邦最高法院把這個案子發回下級法院,讓下級法院在選舉之後重申審議這個問題。

選民身份法的憲法性仍需審議

亞利桑那州立大學法學教授保羅.本德爾分析了聯邦下級法院的判決。他說:“聯邦地區法院判決說,目前它還不能確定亞利桑那州的選民身份法是不是違法的,因此不能阻止這項法律的實施。聯邦地區法院表示,它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審議。但是,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則要求停止這項法律的實施。”

俄亥俄州立大學法學院的愛德華.弗利教授指出,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為亞利桑那州在2006年中期選舉中實施選民身份法開了綠燈。他說:“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說,聯邦上訴法院做出禁止這項法律實施的判決是錯誤的,因為它沒有講明為甚麼做出這個判決。聯邦最高法院決還裁決說,亞利桑那州的選民身份法也許最後被證明是不符合憲法的,但是在法庭目前還無法確定的情況下,仍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去投票。”

根據愛德華.弗利教授的分析,聯邦最高法院做出這樣的裁決,是因為它擔心如果法官在選舉臨近的情況下改變投票規則,會給選舉造成很多混亂和不確定的因素。弗利教授認為,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不僅對亞利桑那州,而且對全美面臨同樣問題的州都具有指導意義。

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影響

根據愛德華.弗利教授說:“由於這個案子涉及的是亞利桑那州的選民身份法,所以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首先對亞利桑那州會有影響;其次,它對全美其它一些通過選民身份法的州也會有影響。2000年,聯邦最高法院曾經介入布什和戈爾總統競選案,並且對選舉程序以及有關規定做出了判決。這是自那時以來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第一起涉及選舉程序的案件。雖然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書不長,而且只是針對亞利桑那州的選舉法。但是,這個判決對涉及選舉程序的很多其它問題都具有指導意義。”

“墨西哥裔美國人法律辯護和教育基金會”西南地區法律總顧問尼娜.佩拉勒斯律師認為,這個案子目前仍處於初期階段。她說:“聯邦最高法院在這個案子中審議的問題和亞利桑那州選民身份法本身無關。聯邦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法庭沒有就選民身份法本身是否合法做出判決,它只是對即將來臨的選舉是否可以實施這項法律進行了審議。因此,法庭的判決以及案子的進展目前都還處於初期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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