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利桑那州选民身份法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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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4日讯】(美国之音记者:亚微2006年11月3日华盛顿报导) 美国中期选举将于2006年11月7日正式投票。就在选举即将来临之际,一起涉及投票程序的案子从亚利桑那州上达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案子的起因是一些少数族裔选民控告亚利桑那州新通过的选民身份法实施了过于严厉的限制,剥夺了宪法给予他们的投票权,他们要求法庭停止这项法律的实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既没有对亚利桑那州的法律表示肯定,也没有对少数族裔选民的指称予以认同,但是却允许亚利桑那州按照新通过的法规照常投票,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亚利桑那州修改选举投票程序

根据美国长期以来的做法,选民在选举前必须登记投票,他要填写一份有关个人情况的选民注册表。在选举日,选民只要到投票站投票即可。但是,过去几年,一些州对投票程序进行了一些修改,选民除了在选举之前要递交选民注册表之外,在选举日到投票站投票时还必须再次出具公民身份证,例如驾驶执照、选民登记卡、护照、出生证或入籍证明等。

亚利桑那州2004年通过的“第200号提案”,又被称为选民身份法,就提出了这样的要求。但是,这个法律允许没有携带公民身份证的选民参加投票站有条件地投票,只要他在5个工作日之内回到指定地点补交合乎州政府要求的公民身份证,他的选票就可以被计算在内。对于做不到这一点的选民,法律允许他们通过邮寄的方式提早投票,由于这样的投票使州政府有充足的时间对选民在选票上的签名和在他在选民注册名单上的签名进行核对,因此提早投票的选民就不需要出具公民身份证。

选民身份法实施了哪些限制?

“墨西哥裔美国人法律辩护和教育基金会”西南地区法律总顾问尼娜.佩拉勒斯(Nina Perales)比较了亚利桑那选民身份法通过前后的情况。她说:“根据亚利桑那州以往的投票程序,选民在选举之前首先要到他所在的郡里登记。他要填写一份有关他个人情况的选民注册表,以证明自己的投票资格。他必须是18岁以上、已经入籍的成年公民,而且没有因从事刑事犯罪活动失去投票权,他还要宣誓签名说自己提供的信息是属实的。之后,他的名字就会被列在选民注册名单上。亚利桑那州新通过的选民身份法对原来的投票程序进行了一些修改。现在,只是仅仅宣誓签名已经不够了,除了在登记投票时要证明自己的公民身份外,选民在选举日到投票站投票时,还必须出具某种形式的公民身份证,这在从前是不需要的。”

亚利桑那州立大学法学教授保罗.本德尔(Paul Bender)进一步介绍了新的投票程序。他说:“根据亚利桑那州新通过的选民身份法的规定,虽然选民在选举之前已经登记投票,但是他在选举日投票时还必须再出具带有照片的身份证,比如说驾驶执照、护照或其它形式的身份证明等。不过,这个规定只限于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那些不能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提早投票,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不需要再出具公民身份证,而只要在选票上签名就可以了。”

尼娜.佩拉勒斯律师指出,亚利桑那州选民身份法的目的是要打击选民的欺骗行为。但是,到目前为止,该州还没有发现一起有人冒充他人到投票站投票的案例。因此,有些人士对这个法律的实效性提出了质疑。尼娜.佩拉勒斯律师认为,美国选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是选民欺骗行为,而是给予的重视程度不够、资金不足以及参与竞选的各党派候选人缺乏担任公职的能力等。

少数族裔选民控告州法律违法

我们谈到,亚利桑那州通过的选民身份法要求选民在登记投票时以及在选举日到投票站投票时必须出具公民身份证。这个法律一经通过,包括一些印第安人部落和拉美裔美国人在内的少数族裔对此提起法律诉讼。他们控告亚利桑那州的选民身份法违反美国宪法。

拉美裔美国人玛丽亚.冈萨雷斯就是原告之一。玛丽亚.冈萨雷斯和丈夫已经入籍成为美国公民,并获得投票权。但是,当他们到所在的郡登记投票时,郡政府不接受他们提供的身份证明,并要求他们回去补充更多的身份材料。

尼娜.佩拉勒斯律师在这起诉讼中为玛丽亚.冈萨雷斯以及与她有类似遭遇的亚利桑那选民提供了法律辩护。她说:“根据亚利桑那州政府提供的数据,自从选民身份法通过后,有两万名申请登记投票的选民遭到拒绝。这些人花了很多时间填写选民注册表,但是,由于他们不能提供州里所要求的那种公民身份证,州政府就通知他们不能登记投票。”

法律界人士各持己见

对于亚利桑那州的选民身份法,法律界人士各持己见。俄亥俄州立大学法学院选举法专业主任爱德华.弗利(Edward B. Foley)谈了反对人士的观点。

他说:“反对人士提出,亚利桑那州的选民身份法过于严厉,这会给某些族群的人,特别是给居住在亚利桑那州的土着美国人,以及刚刚入籍并获得投票权的拉美裔美国人造成过重的负担,因为这些族群的人可能还不具备州里所要求的公民身份材料。要得到这些材料可能要花很多钱。美国长期以来遵循的一个原则就是,不应该让人们为选举投票付出花费。因为投票需要交税、交费或投入其它财政支出的做法,是违反宪法的。”

美国首都华盛顿的执业律师罗伯特.鲍尔(Robert F. Bauer)是研究选举法方面的专家。罗伯特.鲍尔律师指出,美国宪法给予每位合法公民以投票权。他说:“亚利桑那州的选民身份法在法庭上受到挑战,是因为它对那些没有公民身份证以及没有财力获得公民身份证的选民构成了歧视。批评人士认为,没有理由给这些选民制造额外的负担,政府可以通过其它方法,例如对选票上的签名和选民注册名单上的签名进行核对等方式确定选民的身份。”

但是,支持亚利桑那州选民身份法的人士认为,对投票程序实施一定的限制,会对冒充他人投票的选民行为起到遏制作用。罗伯特.鲍尔律师介绍了这些人士的观点。他说:“支持亚利桑那州选民身份法的人士表示,虽然这个法律会拦阻某些人投票,但是对于防止选民欺骗行为却是必要之举。他们认为,只有要求选民出具公民身份证才能避免这种行为发生。”

联邦各级法院做出不同判决

亚利桑那州的一些少数族裔选民到法庭上控告该州新通过的选民身份法实施了过于严厉的限制,剥夺了宪法给予他们的投票权。这个案子经过联邦地区和上诉法院,最后上达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亚利桑那州立大学法学教授保罗.本德尔分析了这个案子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他说:“最重要的一个法律问题是,亚利桑那州的做法是否非法剥夺了公民的投票权?亚利桑那州的选民身份法要求选民在登记投票时以及选举日到投票站投票时必须出具带照片的身份证。反对人士提出,美国公民享有投票权,亚利桑那州的做法拦阻了无法提供公民身份材料或必须花费很多精力及财力才能获得这些材料的选民参与投票。”

这个案子最先提交到亚利桑那州联邦地区法院,法庭做出判决,允许州政府实施选民身份法。但是,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之后却驳回下级法院的判决。由于中期选举一天天地迫近,亚利桑那州政府要求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重新考虑它的判决,但是遭到拒绝。在这种情况下,亚利桑那州司法部长只好把这个案子继续提交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6年10月20日,联邦最高法院在没有听取口头辩论的情况下做出一致判决,允许亚利桑那州在2006年11月7号的中期选举中实施选民身份法,但是暂且不就这个法律本身是否符合宪法做出判决。

联邦最高法院把这个案子发回下级法院,让下级法院在选举之后重申审议这个问题。

选民身份法的宪法性仍需审议

亚利桑那州立大学法学教授保罗.本德尔分析了联邦下级法院的判决。他说:“联邦地区法院判决说,目前它还不能确定亚利桑那州的选民身份法是不是违法的,因此不能阻止这项法律的实施。联邦地区法院表示,它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审议。但是,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则要求停止这项法律的实施。”

俄亥俄州立大学法学院的爱德华.弗利教授指出,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为亚利桑那州在2006年中期选举中实施选民身份法开了绿灯。他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联邦上诉法院做出禁止这项法律实施的判决是错误的,因为它没有讲明为什么做出这个判决。联邦最高法院决还裁决说,亚利桑那州的选民身份法也许最后被证明是不符合宪法的,但是在法庭目前还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仍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去投票。”

根据爱德华.弗利教授的分析,联邦最高法院做出这样的裁决,是因为它担心如果法官在选举临近的情况下改变投票规则,会给选举造成很多混乱和不确定的因素。弗利教授认为,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不仅对亚利桑那州,而且对全美面临同样问题的州都具有指导意义。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影响

根据爱德华.弗利教授说:“由于这个案子涉及的是亚利桑那州的选民身份法,所以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首先对亚利桑那州会有影响;其次,它对全美其它一些通过选民身份法的州也会有影响。2000年,联邦最高法院曾经介入布什和戈尔总统竞选案,并且对选举程序以及有关规定做出了判决。这是自那时以来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选举程序的案件。虽然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书不长,而且只是针对亚利桑那州的选举法。但是,这个判决对涉及选举程序的很多其它问题都具有指导意义。”

“墨西哥裔美国人法律辩护和教育基金会”西南地区法律总顾问尼娜.佩拉勒斯律师认为,这个案子目前仍处于初期阶段。她说:“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中审议的问题和亚利桑那州选民身份法本身无关。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法庭没有就选民身份法本身是否合法做出判决,它只是对即将来临的选举是否可以实施这项法律进行了审议。因此,法庭的判决以及案子的进展目前都还处于初期阶段。”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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