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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场警铃响 不得强迫搜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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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钟丽华、杨雅民/台北报导〕到卖场购物,感应门警铃大作,消费者被当小偷搜身?行政院消保会昨天表示,搜身属于人身自由,是宪法保障范围,连警察临检搜索都要依照法律程序与规范,业者不是执法人员不得强迫搜身,消费者可以拒绝。

消保会法制组长邱惠美表示,今年初发生九十五岁的中风老妇,由印佣推轮椅去大卖场购物,防窃感应门警鸣声响,业者当场搜身,老妇认为名誉受损,一状告到法院,士林地方法院9月判决卖场败诉,必须登报道歉。但老妇已经因为受到惊吓,生病住院并往生,但业者还决定上诉到底。

邱惠美解释,根据判决书的观点,防窃感应门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触动警铃,不是只有将未结账物品携出才会如此。业者应投入资本改善设备,同时做好员工训练,而非将设备不良与员工的责任,推给消费者,让消费者处于随时名誉受损的情况下。

邱惠美说,依宪法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人民的自由及权利,不妨碍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均受宪法的保障。连警察搜索、临检,都必须有法律规范,业者不是执法人员,无权对消费者搜身。

除卖场外,部分电影院、场所为了避免消费者携带外食入场,而要求消费者打开袋子、背包检查,邱惠美说,这些都已经违法,她强调,除非消费者愿意,业者不得强迫搜身。

家乐福、大润发量贩店表示,警报器作响,第一时间安管人员通常会先询问消费者购买的东西是否有未解除的磁扣或磁条,不会对消费者搜身。

大润发进一步表示,若确认消费者所购买的东西没有未解除的磁扣或磁条,重新走过“门神”,警报器还是会响,才会征求消费者同意把其他皮包打开,目视检查,更别说是搜身。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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