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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部:网路办理扣免缴需注意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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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九日电)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今天表示,近年来越来越多申报单位采用网路办理扣免缴凭单及股利凭单申报,显示网路申报已成风气。不过,国税局也指出,有部分例外情形,不能采网路办理,明年一月一日起申报的营业单位应特别注意。

国税局表示,网路申报件数比例逐年增加,至去年止,超过总申报件数一半以上是采用网路申报,显示网路申报已渐为申报单位所接受。

所以,2006年度综合所得税各类所得扣免缴凭单及股利凭单申报,将于明年(2007年)1月1日起展开收件。但依规定部分所得资料不能以网路方式办理申报,国税局也提醒申报单位注意。

包含所得税法第92条第1项但书规定,营利事业有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或机关、团体裁撤、变更时申报的扣免缴凭单资料。所得税法第102条之1第1项但书规定,有关年度中营利事业有解散或合并申报的股利凭单资料。所得人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或姓名无法查填(空白)的所得资料。

合于所得税法第92条第2项规定,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或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的营利事业,有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的各类所得资料。非属当年度的扣免缴凭单及股利凭单所得资料。

给付于课税年度在台湾地区居留、停留未满183天的大陆地区人民、单位在中华民国境内的所得,皆不适用以网路办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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