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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總統府:機密外交認定是總統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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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二十七日電)台灣總統府副秘書長劉世芳今天表示,總統府根據行政機關回復文件的適格性,台北地方法院是函給總統府,綜理總統府相關業務是總統府秘書長陳唐山,不是總統陳水扁;且機密外交案的認定是總統職權,總統府無法回應台北地方法院所詢問的問題。

台北地方法院二十二日函請總統府提供國務機要費案中,六件核定的機密外交案相關資料,須在今天中午十二時前送達台北地院;總統府中午已經依公文處理流程發文,函復台北地方法院,函復內容,總統府副秘書長劉世芳下午表示,尊重台北地方法院的處理。

劉世芳指出,台北地方法院來函請總統府解釋六件機密外交案,但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機密是以行政機關的認定為主,國家機密等級分為機密、極機密與絕對機密,所謂的極機密與絕對機密不是放在公文書或是在相關紙張記載,有時候只是交付的動作或口頭指示,總統處理邦交或非邦交事宜無法純粹以公文記錄。

她指出,以國務機要費案的卷宗,當時檢察官處理相關資訊時,府方能講、能處理的包括發票、收據等,不管是從總統府或審計單位能移送的都移送了。

其次,她表示,台北地方法院來函對象是總統府,總統府負責的是總統府秘書長,總統府秘書長綜理總統府業務,但絕對機密不是由總統府秘書長確認或交付;總統府只是總統辦公的地方,總統府無法代總統進行文件的機密等級分類,所以,府方認為,總統府無法回應地方法院詢問的問題。

劉世芳表示,台北地方法院若要查證,必須跟總統查證,但若向總統查證可能碰觸到憲法五十二條的問題;總統是國家元首而且統帥三軍,機密外交案必須以總統認定為主,這是總統的權限;府方不是刻意這樣處理,而是針對行政機關回復文件、適格性與法律等相關規定處理。

劉世芳表示,她從媒體獲知,台北地方法院是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案子交辦前必須先分類是屬於機密或極機密,檢方現在所要的東西就是這些極機密的卷宗,要府方交出這些卷宗,再由台北地院決定要開秘密庭還是公開審理。

針對台北地方法院的要求,劉世芳表示,府方諮詢過相關專業領域的顧問後,不管是憲法與國家機密保護法所謂機密等級的分類不是一個卷宗,將鎖在櫃子的卷宗拿出來給地方法院,不是這樣的,可能只是口頭交付或單純交付動作而已,其中還牽涉到交付的人是不是中華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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