鞏勝利:禁電單車:國法、政令、公民博奕

鞏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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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日訊】近來,廣東省、廣州市幾乎所有媒體都在重要位置、第一時間報道了廣東省政府批復、廣州市執政者再次決定「禁行電動自行車」的報道(參見2006年11月3日廣東省內所有主流媒體)。可以說,這是中國絕大多數城市、特別是中國國家首都北京市由「禁行」到「放行」電動自行車之後、第一個再次決定「禁行」電動自行車的大城市。這除了關係到中國南方第一大都市、廣州市這座800萬戶籍人口城市公民生活和未來的走向,還關係到13億中國公民、所有城市對替代「自行車王國」——電動自行車的命運更廣泛的猜想。特別值得分析的是,這是在全中國各級執政者在「執政為民」、「和諧中國」、「以人為本」等等等大環境下、做出逆全中國大多數城市「放行」電動自行車之下、唯一重新決定「禁行」的城市決定。今日中國,在環保、能源、人文、生態環境之下,幾乎很難再難找到敢於「禁行電動自行車」的城市,但廣東省、廣州市兩級政府,就這樣光明正大的出籠了。

2006年11月16日,廣州警察開始全城查禁電單車,一場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與地方禁令、公民使用電單車的博弈正式拉開帷幕。全國輿論也開始聚焦廣州禁電單車與公民使用怎樣來「和諧中國」?

1、「禁令」衝突再起

11月4日《南方都市報》社評認為,「禁電單」需要「理由」和「承諾」,但按「廣州是最安全的城市」(廣東省公安廳長語)如此這樣的自我論定,其再科學、更深層的源頭考量和更科學的實踐又有什麼意義?但無論如何,電單車在北京及全中國大多數城市可以「合法」的當然行駛,到了廣州就「非法」、甚至駕駛「不超標」、國家標準允許的電但車「也將予以扣留」,可以被「拘留」(見11月4日《南方都市報》A08版《無證駕駛超標電單車可拘留》一文),在法律的禁與放之間,一個中國之內,出現了中國歷史上曾經經典描述過「南轅北轍」「南腔北調」。

廣東媒體、報道廣州市執政者決策「禁行」電動自行車時統一特別強調了「廣東省政府正式批復廣州市政府,同意廣州市在全市範圍內(含從化、增城市)對電動自行車不予登記、不准上路行駛」的決定。從中國立法程序上來看,這是一個標準、經典的行政命令。廣州市執政者上報廣東省政府的用意非常明確,就是要取得上一級政府對這一執政決定的支持(其實按《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第14條「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安裝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內對電動自行車和其它安裝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不予登記、不准上道路行駛作出規定的,應該公開徵求意見,報省政府批准」。(見同日南方系媒體及《南方都市報》封面文章及A05版文字報道)。但對廣東省政府批准廣州市「電動自行車不予登記、不准上路行駛」(包括所有的電動自行車)依然有中國法律、公理、法理與產業、社會與生活等等生態鏈接,商品、銷售等一系列、大面積一系例的嚴重悖論。在中國一個國家之內、兩級地方執政者下達了行政命令,但做為一個有13億人的中國、中國公民、還必須有更深、更遠的整體考量與實踐,還有整個廣州市的社會環境——城市鏈的延伸,人民經濟生活的生態,工業、商品及全中國行政、法律、人文等等的傳承問題。從另一個層面意義上來講:廣州市,並不僅僅是廣東省的廣州市,也有可能是中國城市、13億中國人吃、喝、衣、住、行等等的一個方面的重要指向。

2、政令與國家法律悖論

中國國家法律根源更重要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條規定:「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這就是說,廣東省政府批復的廣州市「電動自行車不予登記,不准上路行駛」的規定,公然否定了國家《交通安全法》;廣東省、廣州市的這一規定面臨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條規定違法追述;還有,若使用《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禁電單」,那麼同樣《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也將面臨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違法審查;若真再扣車、拘留人,是誰違法?違背了什麼法?是國家法律、還是地方法規?

在國家法律、地方規定與地方政府批復之間,誰更能代表這個國家的根本法律和意志?到底是誰在違反法律?又是誰公然違法、公然亂施政?國家法律(註:本文所指的國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當然明白的允許,省市兩級政府一刀切公然下禁令,那麼「和諧中國」「和諧社會」,怎樣理論與實踐的在廣州得到實施?

3、廣州與大多城市相向

行政「禁行」命令,是廣州執政者自電動自行車誕生之日起、長期一貫的立場,但一直以來自始自終、從來都未曾真正「令行禁止」過。而對全中國絕大多數城市開始合法「放行」電動自行車的今天,廣州市的執政者決定卻逆流而上,無疑是一個大膽、破天荒的決策。與中國國家首都1200萬戶籍人口的北京市「放行」相比,公民們只能用「天差地別」、水火不溶來對比,除此之外,你只能在北京(國家首都)與廣州(省會城市)之間用浮想聯翩、「胡思亂想」來進行深入淺出、人與人、城市與城市的「中國特色」比較……國家法律與地方執政者製造的政令衝突,怎樣和諧通行?是政令行,犧牲公民的使用權益;還是政令終,維護國家法律的當然尊嚴?——這是考量公民與地方執政者能否「和諧」的真諦。

一個國家之內,出現這樣「南轅北轍」政與民的悖論,本該由國家《憲法》法院予以當然的裁判或平衡,但現今之中國,沒有《憲法》法院,廣東省、廣州市及全中國找何方權力機關、何方「神聖」來解決中國人的這種衝突?

報道說廣州「禁行」電動自行車「何時禁、怎樣禁,沒有明確的方案」(見11月4日《新快報》封面文章及A8版《禁止電單車上牌上路》文章,最後一段)。這一歸根結底一點都不奇怪:中國電動自行車產業正在全中國乃全世界勢如破竹、奪城掠地遍及全大江南北的公然「合法化」,大有當年「自行車王國」發展趨勢。而今,擺在電動自行車在全中國及所有城市面前的根本源頭問題是:只准生產、源源不斷出生,不准銷售買賣電動自行車有多大可能?只准全國各地的「合法」銷售買賣,不准廣州市「合法」銷售買賣這又有多大可能?既然可以「合法」買賣銷售,卻不能「合法」的使用,這又是什麼邏輯和哲學?——生態環境鏈,是解決矛與盾、阻抗的關鍵所在,也是解決社會衝突、和諧中國唯一途徑。

4、禁與行有可能和諧嗎?

執政、決策者長期「禁單」、卻又長期拿不出「何時禁、怎樣禁,沒有明確的方案」,說明「禁單」還缺乏足夠讓公民、民心的支持和讓國人們「以理服人」的確鑿事實和理論支撐。在電動自行車全國性生產、銷售買賣、使用的社會鏈條中,一如、毒品櫻僳大煙,允許種植,允許買賣銷售,吸毒就當然違法犯罪?(而法律是:種植、銷售、吸嗜等一切環節的鏈接都被打擊、屬於違法犯罪);二如、電動自行車,允許合法生產,允許合法銷售買賣,就是不能合法使用、擁有?這是一個國家法律與現實的嚴重悖論。就像一對男女,允許合法結婚,允許合法生仔,就是不給「合法」的《出生證》、而不予辦理「合法」的《身份證》?

「禁單」,希望能擺脫中國指令性「計劃經濟「、一貫制的一言堂——「執政說」的俗套;能擺脫「一把手有絕對真理,二把手有相對真理,其他人沒有真理」(見2005年2月7日《人民日報》第9版《營造黨內不同意見平等討論的環境》一文,作者邵景均)執政者一手遮天的俗套。廣州市決策者「禁電單」的決心可謂 「比天還大」,但事實上自「電單車」出世的第一天起,廣州市的電單就在行駛至今日與未來,從來就沒有真正被禁行過。只要全中國允許「合法」生產、銷售電單車,只要廣州市周邊允許「合法」生產、銷售電單車,那麼廣州市禁行電單車就面臨著永遠的環境矛盾和實施的執政衝突,這就是辯證法、是生態環境學、經濟學、大自然學說的不可抗拒。

在中國國家首都北京市與廣東省省會城市廣州市對電單車的禁與放之間,儘管沒有太多的根本聯繫和任何邏輯關係,但人們還是進行當然源頭的比較。從人口學,從經濟學、從發展學、從特區學、從國際學、從所有的綜合交叉學科、從人類學的所有學科範疇,廣州市都不應該比北京市更有「天大」的理由,除非廣州市象香港那樣有「特區」邊界和列外的資本主義制度的保障。幾乎是中國「國粹」放煙花鞭炮就是一例,能禁掉中國人這種5000年來的「劣性」嗎;還有搞「文化大革命」,當年的中國照樣有比天還高的豪言壯語。但一個國家、執政者與公民之間,需要「用法律來統治人民(公民),人民(公民)對統治者進行法律管束」——只有這樣才能有國家的真正和諧,才能讓國家和執政繼續向前推進「依法治國」!

5、人造衝突中國會倍增

還要值得深思的是:做為法律,一個國家的法律或一個區域性法律規定,大相逕庭的一地「合法」、而另一地就當然「違法」,當一個騎電單車者,由廣州市周邊城市進入廣州市時,就由此不「違法」轉變成彼就「違法」的當然,且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更麻煩的法律實踐悖論是:彼「合法」將受到法律的「保護」嘉獎,而彼「違法」就要受到法律的「懲除」?中國大大小小3000多個城市都設置這樣的區域「割據」,讓中國公民怎麼辦行路?2006年11月13日,《中共廣州市委關於貫徹〈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正式公佈實施,該意見說「廣州要努力營造文明法治、穩定和諧、諒解寬容的社會環境,在構建和諧廣東中發揮好派頭兵作用」。廣州市,怎樣在國家法律規定允許「最高時速不超過十五公里」的電動自行車,在「文明法治、穩定和諧、諒解寬容」的允許公民合法辦牌照、合法的上路行駛?

廣州市執政者決策、決定「禁行」電動自行車的問題,要「何時禁、怎樣禁」得到根本實施,不可能是靠罰款、行政命令就能一蹴而就、「令行禁止」。必須解決電動自行車在廣州市、廣東省、乃至全中國外延的「合法生產,合法銷售」的這一廣泛性社會、經濟等等的鏈接問題。廣州市、廣東省當局,有權力阻止電單車在廣州市內及周邊生產、銷售嗎?不能!那麼,有「合法」的生產與銷售,沒有合法的「出生證」「身份證」的電單車生態鏈,則必然會繼續延伸——這也是「大自然法」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的必然遊戲規則。

「禁令」還需在法律、法理及成長環境、社會生態鏈接上加以考量,否則一如過往「禁」照樣、卻「行」照樣、令照發,豈不畫餅充飢、自欺欺人遺笑歷史(廣州市曾統一下令安裝「防盜網」,後又統一下令撤除「防盜網」,怎麼會天上地下都是對,而唯一犯錯的禁是全體公民?)若要執政者與市民真正共嬴和諧,那麼社會環境鏈接是誰都無法迴避、進而需要在建立遊戲規則、天平平衡建樹上具有源頭、源源流長的真實意義。如此地方政令與國家法律,中國怎樣「和諧」?世界又怎樣「和諧」?

(鞏勝利特別聲明:作者對本文所著內容與事實,負有不可推卸、當然的法律責任。囿於「知識產權」、「版權」規則,任何媒體(包括轉載、文摘、網絡使用、博客、Bbs、Blog和上網鏈接)若有任何需求請通過Gvv21@hotmail.com與作者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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