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稅務簡訊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12月9日訊】(大紀元記者孫幗英南市報導)

營業稅網路申報程式已改版

台灣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網路申報程式於11月30日改版了,最新版本為7.24,若您不是使用此版本的營業人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或該局網站(http://www.ntas.gov.tw)重新下載安裝,自95年12月份起請用此版本程式辦理申報。

本次改版主要是配合「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的修訂,增加繳納稅款途徑,讓營業人更為便利,也就是說採網際網路申報,有應納稅額者,除原來僅能利用網際網路繳納外,自95年12月起,亦可於繳款期限內自行赴金融機構繳納。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有解散等情形應填發扣繳憑單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申報,如逾限申報,將遭受處罰。

父母贈與子女嫁妝或聘金,應否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7款規定,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即贈與人,自95年度起,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之免稅額已調高為111萬元,即贈與人每人每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可享有贈與111萬元免課贈與稅之權利。

但是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免課贈與稅金額仍為100萬元並未調高。舉例,某甲與其配偶當年度並無其他贈與行為,年底其子乙結婚,某甲夫妻除可利用當年度贈與免稅額各贈與其子乙111萬元外,另可再利用婚嫁不計入贈與總額贈與其子乙各100萬元,其子乙當年度計可受贈422萬元,某甲夫妻尚無需繳納贈與稅。該局呼籲贈與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http://www.dajiyuan.com)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