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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简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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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9日讯】(大纪元记者孙帼英南市报导)

营业税网路申报程式已改版

台湾财政部台湾省南区国税局表示,营业税网路申报程式于11月30日改版了,最新版本为7.24,若您不是使用此版本的营业人请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http://tax.nat.gov.tw)或该局网站(http://www.ntas.gov.tw)重新下载安装,自95年12月份起请用此版本程式办理申报。

本次改版主要是配合“营业税电子资料申报缴税作业要点”的修订,增加缴纳税款途径,让营业人更为便利,也就是说采网际网路申报,有应纳税额者,除原来仅能利用网际网路缴纳外,自95年12月起,亦可于缴款期限内自行赴金融机构缴纳。

营利事业或机关、团体有解散等情形应填发扣缴凭单

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有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或机关、团体裁撤、变更时,扣缴义务人应随时就已扣缴税款数额,填发扣缴凭单,并于10日内向所辖国税局办理申报,如逾限申报,将遭受处罚。

父母赠与子女嫁妆或聘金,应否课税?

南区国税局表示,父母于子女婚嫁时所赠与之财物,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者,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7款规定,可以不计入赠与总额课征赠与税。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即赠与人,自95年度起,赠与人每年得自赠与总额中减除之免税额已调高为111万元,即赠与人每人每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可享有赠与111万元免课赠与税之权利。

但是父母于子女婚嫁时所赠与之财物免课赠与税金额仍为100万元并未调高。举例,某甲与其配偶当年度并无其他赠与行为,年底其子乙结婚,某甲夫妻除可利用当年度赠与免税额各赠与其子乙111万元外,另可再利用婚嫁不计入赠与总额赠与其子乙各100万元,其子乙当年度计可受赠422万元,某甲夫妻尚无需缴纳赠与税。该局呼吁赠与人应注意税法相关规定,以维自身权益。◇(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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