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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廷才等判賠23億 宣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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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屏東縣東港鎮信用合作社於1999年間,爆發遭掏空23億5893萬多元案,一審判決理事主席、前立委郭廷才與理監事等11人須如數賠償給台銀;其中郭廷才等六人雖不服上訴,卻未繳納裁判費約2,700萬多元,最高法院昨天下午駁回抗告,宣告確定。

最高法院判決結果,使得郭廷才與時任理事蔡萬來、劉新登、張東珍、張水江與方瑞燐,均需連帶賠償該金額;不過,法界人士指出,台灣銀行雖獲得此天價賠償確定,但在被告可能早已脫產情況下,恐怕也追討不易。

一審屏東地院判決的被告,尚有時任東港信合社的理事郭宗誠、許杏英、監事林東成、莊正宏、熊勇權也須賠償,但都有聲請訴訟救助;另一審判決時任副總經理曾義雄、協理曾江水等八位經理人,應平均分擔存戶存款遭挪用款項,各應賠償1億1723萬多元部分,均由高院高雄分院審理中。

判決指出,1999年 7月上旬,東港信合社爆發理事主席郭廷才,夥同該社內部人員挪用存戶存款,掏空資金弊案,導致存款戶恐慌,引發擠兌人潮;當時財政部指示中央存保公司監管,台銀則於同年9月15日概括承受該社營業、資產負債,後經清查挪用金額,重新評估相關放款,認定東港信合社已負債23億5893萬多元。

經台銀訴請民事損害賠償,主張自1992年起就擔任該社理事主席郭廷才,親自或指使社內人員偽造存單、作假帳等來挪用存戶存款,並放款不當,另外,理監事也未盡職責,因而均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至於刑事部分,法院一度判處郭廷才徒刑11年8個月,會計主任許淑卿11年等,全案仍由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審中,尚未確定。

當事人脫產 台銀難追討

〔記者陳麗珠/台北報導〕針對最高法院判決前立委郭廷才等人必須賠償台銀逾23億元一事,台銀高層無奈地指出,郭廷才等人老早就脫產,應無可供執行追索債權的資產,即使判決台銀勝訴,高達數十億元的債權是「看不到、也吃不到」。

不過,台銀高層表示,由於最高法院已經判決確定,內部還是會針對郭廷才等人進行資產的清查,了解是否有可供執行債權的資產;倘若未來有機會全部追討回來,部分金額也要還給RTC(金融重建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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