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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考試院修改公務員退休法 賦予改革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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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十六日電)台灣考試院院會今天通過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規範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現職人員待遇一定百分比,為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取得法律授權。考試院將併同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上會期通過,凍結考試院與銓敘部部分預算,待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取得法律明確授權後,始得動支。為讓預算早日解凍,並為改革方案取得法源,考試院院會上午通過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

考試院秘書長張俊彥說,草案增列「領月退俸者,每月退休金超過在職同等級人員待遇一定比例,應減少養老給付的優惠存款金額」。

張俊彥表示,部分考試委員對法案內容有不同意見,包括認為規定「一定比例」是空白授權,應定上限;退休所得、現職待遇內涵、退休所得替代率都明文授權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辦法訂定,有試委認為退休所得包括那些部分,都應該說清楚。

對於試委的不同意見,張俊彥說,院會決定由銓敘部在法案送到立法院後,向立委陳述。

這次修法重點也包括,增列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等條件辦理退休時,如符合「任職滿二十年以上」、「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或「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等條件,也得准許自願退休。

退休金給與種類修正為「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與「兼領二分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三種。

草案修正,對於自願退休人員的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以六十歲為原則,並配合增加展期與減額月退休金的規定。

草案實施前已在職的公務人員,訂有保障及過渡規定,即修正條文施行前符合自願退休領取月退休金條件者,仍得按原規定領取月退休金,或條文施行第一年至第十年間,於其年資與年齡合計數符合各該年度適用的指標數時,也得領取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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